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二十)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2011-12-12 来源:东方法眼
近期,网络突然出现一个新名词“陷警门”,说的是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两名刑警被指控刑讯逼供,可能系被诬陷。该案于2010年12月检察机关立案,在历经整整一年的侦查、审查起诉后,终于2011年12月8日在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庭审当日,由于法院限制旁听,笔者只能以被告人家属的身份拿到了一张旁听证,全程聆听了庭审情况。通过一天半的听审,笔者对所谓“陷警门”的真相有了初步的了解。
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陷警门”真相初露端倪
针对本案被害人之一,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潘某向检察机关指控两名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陈述,辩方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专门调查。辩护人提出,经向被害人潘某核查,潘某已承认其所有指控均系在检察机关的威胁、引诱下作出,纯属虚假。
辩护人当庭宣读了潘某的亲笔证言和律师调取的询问材料,潘某表示:他对办案两名警察的指控,是检察办案人员不断威逼、利诱的结果,检察人员天天提审他,威胁他如不配合就给其加刑、配合了就给其减刑,而且必须说的和他们设想的一样才满意。在最后一次提审时,他已经明确告诉检察人员他原来说的不是真的,但检察人员却甩手而去,未做笔录。
面对辩方的“指控”,检察机关明显绌于应对,既未能出示潘某的全部提审笔录,也未能出示提审潘某的录音录像,全部侦查人员无一人出庭作证,仅仅出具了一份查讯问人员《情况说明》,来证明其取证合法。
辩护人当庭提出,由于控方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潘某的相关陈述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取证手段违法外,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潘某的陈述完全虚假。例如,看守所体检表及检察机关带潘去检查身体的记录均证明他没有任何外伤,他在看守所领用的“无极膏”根本不能用于涂抹溃烂性伤口,他指认民警吴某曾参与对其刑讯逼供,但吴某当天根本不在讯问现场等。
据笔者所见所闻,这是国内罕见的一起针对检察机关获取的被害人陈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例。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检察机关确有先入为主、违法办案的种种问题。从中,已能看出所谓“陷警门”的一些端倪:关于两被告对犯罪嫌疑人潘某实施刑讯逼供的指控,极可能系人为捏造,子虚乌有。
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详解熊军死亡原因
针对控方出示的两份法医鉴定结论,辩方原本申请法院传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名法医鉴定人出庭,但遗憾的是,无一人依法出庭。仅有安徽省检察院的法医陈某出庭,就其作出的一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给予说明。
法医陈某在接受辩护人询问时,详细阐明了熊军突然死亡的原因:死者有潜在性心脏病,系“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对“心源性猝死”的结论,辩方予以认可。但对鉴定人所列举的死亡诱因,辩方质疑:“长时间固定位”并不是鉴定人从尸检本身得出的结论,而是检察办案人员在鉴定前告诉鉴定人的案情。该案情并不属实,辩方有证据证明熊军在死亡前每6小时有一次休息,并非“长时固定”在审讯椅上。对此,鉴定人无奈地声称“案情是否属实,这要去问公诉人”,于是把脸转向公诉人,引起庭审哄堂大笑。辩方还对鉴定人提出的死亡诱因提出质疑:可能诱发“心源性猝死”的原因很多,鉴定人只列举了“寒冷”、“饥饿”,而未排除情绪激动、疲劳等因素,因而其鉴定结论仅具或然性,不具有确定性。
辩方还对控方出示的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提出强烈质疑:《检验意见书》上记载:“黄山市检察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而实际上,所谓“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并无证据支持,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也能够否定了该事实的存在。因此,检察办案机关向委托鉴定时,向鉴定人提供的案情不客观、不真实,极有可能导致鉴定人先入为主,从而影响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再加上,鉴定人无视人民法院的通知,拒不出庭。因此,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这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缺客观性、科学性,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这一质证环节,基本揭示了熊军在祁门县公安局死亡的真相:死者患有潜在性心脏病,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而非暴力导致的死亡。
审讯椅是“警械”还是“刑具”?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论辩
检察机关认为:熊军在死亡前曾长时间坐在审讯椅上,因而该审讯椅就是“刑具”,死者熊军就是遭受了刑讯逼供。对此,被告人和辩护人予以否认,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辩方出示了一份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上面明确规定:讯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该专用座椅,就是通常所讲的“审讯椅”。2010年公安部还专门下发了审讯椅的制作标准。据此,辩护人认为,审讯椅当然属于公安机关使用的“警械”范围。如果不属于“警械”范围,而是公诉人所称的“刑具”,公安部怎么可能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在讯问室“应当设置”?!
针对使用审讯椅是否合法的问题,辩方出示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看守所执法细则》的相关规定,以此来说明:在提讯、看押、提审、押解犯罪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因而,被告人在看押、审讯熊军时,为防止其出现意外情况,对熊军使用“审讯椅”等约束性警械,并不违法,亦无不当。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长时固定体位”问题,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予否认。法庭调查显示:熊军在死亡前的10多个小时内,曾有2次去上厕所、2次喝水,戒具全部打开,不在审讯椅上,每次持续10分钟左右。因此,对熊军的实际约束时间,每次均不超过6个小时,未超出正常界限。
针对控方提出的被告人名为带熊军“指认现场”,实为“夜间讯问”的问题。辩方出具了大量证人证言,并传召参与办案的祁门刑警王奇出庭,证实:两被告原本是将熊军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但途中熊军突然不愿意配合,民警遂带其到刑警队办公室做思想工作。在民警出示了其他同案犯的指认照片后,熊军愿意配合,民警就做了《讯问笔录》,并打算第二天上午再带他去指认现场。做完笔录后,熊军开始在审讯椅上打磕睡,两民警在旁看押,至第二天早晨6时突然发现熊军脸色不对,遂立即施救,并拨打120,后在120到达后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审讯地点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祁门县公安局已经建成的审讯室的照片,并认为两被告人将熊军带至办公室讯问属违法、违规。此照片经向被告人出示后,两被告人和辩护人均称当时审讯室尚未投入使用,相关状况与出示的照片完全不符,该照片反映的应该是熊军死亡事件发生后、整改后的状况。辩护人立即要求公诉人澄清拍照的时间,孰料几个公诉人翻查了半天,也未能找出拍照的时间。公诉人举动,引起旁听家属群情激动,审判长不得不连敲法锤,并宣布进入下一环节举证,算是为公诉人解了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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