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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犯获无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6-01

首例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犯获无期

2013-06-01 09: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海6月1日消息(记者杜金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在浙江宁海县,一个案件的审理牵动着众多人的目光。而它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涉及大家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2011年,公安机关摧毁了一个覆盖14省去的“地沟油”销售网络,查获黑窝点6个,生产线两条,制成品100吨,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2名。

作为集掏捞、粗炼、倒卖、加工、批发、零售于一体的全环节、跨省份的“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条,这个案件堪称是全国破获的“地沟油”第一案。

检方查明,案件被告人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在柳立国招募下,其亲友鲁军等6名被告人明知柳立国实施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帮助采购、生产和运输。

今年4月1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两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到15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之后,7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昨天,经过近8个小时的审理,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制售地沟油案二审在浙江宁海县宣判。

昨天上午9点,庭审一开始,主犯柳立国在法庭上陈述上诉理由时,就抛出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是 “事后法”的辩辞。

柳立国:适用的法律都是“事后法”,我公司销售的就是国家标准允许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柳立国所辩称的“事后法”,指的是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检方对柳立国“事后法”的辩词予以了驳斥。

检方:“两高一部”的通知,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刑法规定,并非新法,具体出台时,本案正尚在审查起诉环节,宁波中级人民法院适用通知并无不当,柳立国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同意。

然而在事实面前,柳立国对自己的行为并无悔意,他认为自己公司生产的是合乎国家标准的饲料级混合油,没有当作食用油去销售,坚称自己无罪。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柳立国却显得理直气壮。

公诉人:这个生物柴油的半成品,是不是被你当作所谓的饲料油卖掉了?

柳立国:对!暂时以饲料油销售掉,但它符合饲料油的标准。

公诉人:饲料油的生产工艺一样和生物柴油的生产工艺一样吗?

柳立国:不完全一样。

公诉人:那就是说两个生产工艺完全不一样的……

柳立国:不是说完全不一样,是不完全一样。

在接下来的举证环节,柳立国等7名被告人并没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无罪。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柳立国等7人的辩护律师从被告人有罪、无罪、“地沟油”是否有毒、有害、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辩护。而公诉人则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有误;定性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等阐述意见。

这期间,柳立国一直在“不知情”上绕圈圈。他坚持说,不清楚买家惠康公司拿了自己的油之后,充当食用油在市场上销售。公诉人立即对此驳斥。

公诉人:那么既然你不清楚,你向公安机关表述相关事实的时候,可以直接表明把油作为饲料油销售给惠康公司,惠康公司也当作饲料油去卖了,你没有必要再虚构惠康公司拿你的油去勾兑豆油,这是矛盾的,也不符合常理。

最终公诉人认为,柳立国等人以食用油、不合格的饲料油等名义销售劣质成品油,并最终大量流入粮油市场、饲料企业、制药企业长达数年,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连用了四个“严重”。

公诉人:严重违背作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原则,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紧接着,公诉人再次发出振聋发聩的声音。

公诉人:也许你不会吃自己生产的油,但你不能保证你和你的亲人不吃别人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如果每一个生产经营者都丧失基本的道德底线、职业操守,那么危害的不仅是我们自己,危害的还有我们的后代、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

最终,经过近8个小时的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当庭宣判。

法庭: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打击。今年5月4号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还在加大。

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制售地沟油案值超过50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就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说,如果还有人胆敢犯禁,受到的处罚,可能会比我们今天看到的还要更重。


本案链接:金牙大状律师网 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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