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愿向现实低头、认罪赔偿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某(因涉及未成年,具体身份信息略)。
代书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坚明律师。(特别声明:这是本律师根据案情所写的上诉状,不代表李某某及其家属的真实意思;若李某某、梦某错用本上诉状用于上诉,后果自负,与本律师无关,特此声明。)
上诉人被控强奸罪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但此时此刻,上诉人对自己被控罪行已有深刻认识,决意彻底认罪,深刻悔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竭力请求其谅解,并竭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基于此,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上诉人的刑期。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出有因,并非典型的“强奸”案,是因一些“误解、过错”而造成的强奸案,在量刑上应有所减轻。
上诉人因年轻无知,法律意识淡薄,社会阅历不足,对被控行为及其法律定性认识错误,最终酿成本案的发生;因本案给社会造成困扰和伤害,上诉人也深感歉意,甚至在客观上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此,上诉人内心愧疚不安,痛心疾首。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上诉人年轻无知,不在家好好学习,却过早涉足涉案酒吧,进入娱乐休闲场所,并对酒吧之经营性质有根本上的误解,此为第一错。
其二,上诉人社会阅历不足,看人看事不清,谬误百出,对陪同上诉人等同案犯喝酒的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陪酒性质和职业身份有重大误解,此为第二错。
上诉人本以为:到酒吧陪酒的,不管常来的,还是偶然出现的;不管是年轻貌美的,还是风韵犹存或丑陋不堪的中年女人;是偶尔“出台”的,还是经常“出台”的,还是绝不“出台”的;只要在酒吧的,都少不了休闲、放纵的性质,“出台”、“出轨”那都是高频率事件。直到一审判决出来,上诉人才知道,自己彻底错了。并非人人如此,酒吧里也有好女人,酒吧、夜总会里也有出污泥而不染的“纯情女”。上诉人阅历不足,彻底误解社会,最终才酿成本案发生,害了自己,也深深地伤害了被害人。诚心期望全社会引以为戒。
其三,上诉人对酒吧工作人员张某身份性质产生重大误解,此为第三错。
确实因上诉人年青无知,阅历不足,判断一错再错。上诉人本以为酒吧工作人员张某就是“拉皮条”的,跟陪酒女天生是一伙的,其陪同上诉人等同案犯,目的就是拿“提成款”。但客观事实证明,张某是如假包换的“护花使者”,品行高尚。上诉人彻底误解人家,至此,本案悲剧似乎已不可避免。
其四,上诉人第四错是彻底误解了被害人杨某的内心真实意思。
都怪上诉人没有认真学习,不懂“女人心,海底针”的生活真理,更不懂“女孩心思你别猜”歌词的内涵,总以为一路再来,被害人杨某的抗拒不是真心的。开房后,进房间前杨某的犹豫举动,那是“欲拒还迎”;进房间后,那是恐惧人多,费用过低,而非真实抗拒交易,且当时上诉人酒醉误事,根本就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此时此刻,上诉人也懊恨万分,是自己堕落思想害了自己。
其五,上诉人喝酒误事,那是第五错。
上诉人因喝酒误事,究竟是否是第一个性侵了被害人的人,上诉人心中没有印象,案件证据也没有发现上诉人的精液。但同案犯及被害人都指控上诉人做错事了,性侵了被害人。此时此刻,上诉人也不再狡辩,应听党话,坦白从宽,深刻悔罪才有出路和前途。
其六,上诉人的“三不政策”害了自己,伤了社会,此为第六错。
我心本善良,仅仅是年轻、无知、冲动、酒醉误事;母亲也心地善良,仅仅是救子心切,但因上诉人无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加上悟性很低,情商很差,跟律师沟通效果不好,最后在庭内、庭外作出“不认罪、不赔偿、不悔罪”的“三不政策”,不仅害了自己,连累了家庭,还再度伤害了被害人,这明显是错上加错。
事已至此,上诉人只能说事出有因,上诉人理应自行担责,但本案绝非典型“强奸”案,量刑上应由所减轻。但上诉人清楚:要骂,只能骂自己不好好学习,年轻无知,社会阅历不足,看人看事不清,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最终酿成本案发生。上诉人不应责备家人照顾不周,不能责备酒吧没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更不能说是被害人无端招惹无知少年,更不能责备律师不尽力。一切的一切,都错在上诉人身上。此时此刻,上诉人绝不逃避,绝不推卸责任,将用自己幼嫩的肩膀挑起生活的千斤重担。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疑罪从无”,退一步来说,也应“疑罪从轻”,但上诉人之彻底认罪、深刻悔罪之态度是鲜明的,这里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目的仅仅是为了减轻处罚,而非否定构成犯罪。认定事实不清的地方应包括:
其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上诉人等同案犯是否与被害人洽谈过“性交易”的问题。否则,被害人先与上诉人等人陪酒,后又是半夜三更出去一起吃宵夜,甚至还有酒吧工作人员一起陪同“出台”,到了酒店也是准备到房间时才轻微抗拒。就普通人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害人杨某某曾经有过陪同上诉人等人“出台过夜”的真实想法。这起码也证明,本案并非是典型的“强奸”案,量刑上应由所松动。
其二,上诉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是否用暴力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现在只能靠同案犯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来予以证明,缺乏被害人内裤、阴道上存留上诉人“精液”的铁证,并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入罪证据标准程度;更关键的是,同案犯和被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供述和陈述证明力存疑,无法排除其“联手”陷害上诉人之可能;再者,从举证角度分析,本案并非是民事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或“证据优势”的原则;本案是公诉案件,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独自承担,在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案件存疑”的利益应归于上诉人。
其三,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房间内案发过程的实际情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若有监控录音证明房间内案发的详细过程,本案无疑是铁案。在缺乏铁证的前提下,本案无法排除三种情形下的合理怀疑:一是杨某某先开始是同意的,后面才抗拒的,司法实务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少;二是人多混杂,大家都醉晕晕的,根本就无法准确描述当晚案发之详细过程;三是即便是上诉人“挟持”被害人进房间的,但后续的强迫脱衣服、殴打被害人、首先性侵被害人的行为,并不见得一定就是上诉人实施的。
综上,就证据标准而言,本案明显是证据不足的,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仅仅依靠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且当时上诉人酒醉,其他同案犯基于推卸责任之本能,完全有可能歪曲了事实。基于此,二审法院应以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为由,减轻上诉人之刑期。
三、上诉人决意彻底认罪,深刻悔罪,用实际行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有罪之身的点滴行动,打动被害人的心,感动二审法官的心,希望其给上诉人机会,减轻处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让一颗忏悔的心,为社会增加正能量,让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再次发生。
首先,上诉人将彻底认罪,深刻悔罪。不仅在二审法庭上公开认罪,向公诉人认罪,向被害人认罪,还向全社会认罪;若可以,上诉人愿意亲自向被害人跪地认罪,还可以在庭上公开跪地认罪,在征得父母和法庭同意的前提下,上诉人愿意上新闻联播,公开向全国人们认罪,向全国人民道歉,因为上诉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伤害和困扰。
其次,上诉人将用实际行动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悲剧已铸就,错事已酿成,因上诉人是未成年人,本身积蓄不多。为此,上诉人将说服父母,请求父母竭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接受的,那是最好;不接受的,请求父母直接把款项打进法院账户;若再未果,将以被害人的名义,将款项捐赠给全国范围内遭受性侵犯的未成年少女。总之,上诉人愿意竭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将来上诉人回归社会后,也将用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回报社会,为自己曾经犯的错深刻悔过、赎罪。
最后,此时此刻,上诉人非常后悔,深感内疚,也深知悔恨与道歉并不能完全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尽管上诉人为了使自己获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竭力请求父母用足够的金钱来弥补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伤害。上诉人还将想尽一切办法来救赎自己的罪行,不为其他,只求被害人的一个谅解!因此,也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够体恤上诉人的用心良苦,给其一个作出补偿的机会!
四、上诉人因自己的错,自己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极大困扰和伤害,深感歉意和愧疚。为避免其他无知青年再犯上诉人的错,为避免任何男人再犯上诉人的错,上诉人期望通过“现身说法”的方式,对全社会的男人,提出如下告诫:
其一,未成年人要好好学习,不要进酒吧、夜总会等成人娱乐场所,社会也应禁止未成年进这样的场所,否则容易出事、犯罪。
其二,即便你是成年人,也不要轻易招惹酒吧、夜总会等场所的女人,不管其是否陪酒、是否漂亮貌美、是否“出台、出轨”、是否同意“开房”,当然,更不要一群人“招惹”一个女人,一旦涉及“轮奸”,或许你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任何时候,洁身自好是最安全的。
其三,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男人(特别是成年男人),都不要违背妇女愿意性侵任何女人,哪怕其是“失足女”、“陪酒女”、“出台女”。只要是女的,只要是违背其意志的,最好都敬而远之。否则,就如上诉人一样,应自行担责,臭名远扬。真到了那个时候,哪怕是多出名的律师,哪怕是出多高的律师费,上帝也救不了你,法律大过天。
其四,无疑,像我这样年纪的中学生,绝大部分都是天天向上的好同学,但在“坑爹坑妈”盛行的时代,特别是一些与我生活习惯相似的“官二代、富二代”,期望他们都低调些,务实些,别学我那样,别让我们这个时代的中国梦,充满黑色污点。
最后,再一次对被害人表示道歉!下次开庭,我的律师,开庭的第一句就是再次向你表示歉意和同情,目的是体现上诉人悔罪之深刻。
以上上诉意见,请二审法院采纳,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某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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