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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告企业家之箴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3-21

王思鲁律师告企业家之箴言

2014-03-20 王思鲁律师 法律风险管理     文稿来源:法律风险管理

1.融入项目整体策划中及有效防控并购中并购后债务、刑事、税务等风险是资产法律服务之核心;避免民商纠纷发生以及出现纠纷后如何力免破坏力地解决民事商事业务之核心。

2.真正专业的律师不仅仅有效地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还可为企业实现利润增值。

3.管理学视野中的法律运用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颠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

4.从法律服务的内容看,中国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偏重于经济法律风险,疏于防范刑事风险,但众多的企业、企业高管们恰恰倒在了刑事风险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刑事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三驾马车”确保企业平稳运行,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点。而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虚有其名,徒有其表,并不贴位,发挥不了应有作用,每天都有企业高管落马,每天都有明星企业濒临绝境的新闻报道,每天都有中小企业破产,就是最好的说明。

5.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主要由擅长处理重大诉讼的律师来担当首席律师,统筹全局,机械性的事务由身为首席律师助手的事务律师来完成,人力资源配备较为科学;而中国的法律顾问业务主要由没有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处理,美其名曰“专业化”,没有经过大案要案诉讼磨练的律师怎么可能“专业”,“快餐式”的法律服务怎么可能真正为企业把好关。

6.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律师缺乏责任心,大多是“蜻蜓点水”,“顾而不问”。一般律师不懂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企业的客观需要,很难帮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取顾问单位的诉讼业务,如果遇到职业道德差的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

7.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往往不是依靠法律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而是靠关系、给回扣拓展业务。国有企业尤为明显,这与国企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人有关。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成了某些人谋私利的幌子,而相关的律师就成为“有牌的诈骗犯”,甚至是“洗钱犯”,把高额的顾问费中绝大部分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领导、高管,法律顾问服务纯粹是一种洗钱的手段而已。

8.中国传统法律顾问在公司中仅仅是起辅助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花瓶”作用明显。

9.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他们更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打小闹”的服务形式,通常就是对公司的法律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些细枝末节的“粉饰”,进行“参观”式的诊断,进行“领导视察”般法律指导。这样的顾问形式,自然无法真正地识别企业的风险,更无法真正地帮助企业化解风险。

10.从中国企业的整体现状而言,中国企业是“短命多病”,企业平均寿命低,破产率高,利润率低,风险防御能力低,缺乏竞争力。这既说明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具有过多的弊端,适应不了企业实现需要,更说明了构建现代的现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具有客观的迫切性。(微信公众号:legalrisk

11.从国际情势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迫切需要构建系统的现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12.以内心控制行为,是真正的养生之道。法律风险管理是以行为控制行为,而法律养生则是以内心控制行为。一种是西式的养生,一种是中式的养生,殊途而同归。

13.法律风险管理并非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概念包装。其以将法律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管理的理念为指引,在特定目标的设置下将具体工作内容抽象为识别、评估、设计、执行、改进五个基本要素。法律风险管理本质上是对传统法律顾问服务的颠覆,只有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解决方案、方案的执行以及改进系统周延地囊括,以详细的工作方式与原理注入其中,才能避免徒具虚名的窘境。

14.法律服务不能唯法律至上,那是书呆子的兵法,会一败涂地;法律服务不能脱离法律,那是土鳖战法,会濒临绝境。法律服务是包含专业性的综合性工作,需策划,以运筹帷幄、决战千里,亦需海陆空配合,方能大胜。

15.企业要创造品牌,取得发展,不得不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当然,企业是以低成本,高利润,持续增长为核心而运作。法律围绕这一中心而动。不理不睬,可能会夭折;高度紧张,照本宣科,可能不合事宜。现实中的“活”的应用应考虑与时俱进;轻重缓急,主次分明,在“合法”、“安全”中寻找平衡点,这些才是“精髓”。但是,不无遗憾,这些“精髓”无法形成文字,“跃然纸上”。它是随需而变的一种东西。

16.在制度设置上重在预防,且不能脱离实际。不要灾难来临时还浑然不知、不知所措;不要矫枉过正、适得其反。基于中国国情,在经济运作中深度介入法律过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治化和人性化相结合的处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风险防范必须跳出法律看法律,考虑心理学因素,作出人性化处理,注重刑事风险防范和知识产权保护。用动态性、前瞻性的眼光看待经济运作的未来,与时俱进。

17.用适合的法律专才适时地深度介入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力求避免争议的产生。事前法律介入,的确需要一些成本支出,但从长远来看,利远大于失。风险防范机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

18.“企业应与外部法律专才成为情人”,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三个关键是里应外合,优势互补。经济运作中必须配备附属法律顾问甚至机构来处理日常法律事务;重大决策、制度变革、经营运作、重大纠纷化解、人员培训都必须由法律专才组成黄金拍档、分工合作,以最小的成本支出,使企业锦上添花、防患于未然甚至雪中送炭。

[作者简介]

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主席、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首届百强律师、政府/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专家库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点睛学堂授课讲师。办案之余常围绕法治和民生思考,以众多的经典案例成就“金牙大状”之盛名。

个人微信手机号:138 0273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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