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民警刑讯逼供案”当事人今日获释 曾惊动最高法院
2014年06月27日18:11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人民网合肥6月27日电 (记者 李阔 韩畅)小偷在公安局内突然死亡,两名民警被怀疑刑讯逼供,被推上被告席。4年前,发生在黄山市祁门县民警方卫、王晖身上的一起案件曾引起黄山市公安机关千余名民警联名陈情。
因案件极其复杂,且涉及许多专业领域,庭审过程中罕见地动用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并一度惊动最高人民法院。两人一审都是10年,二审被分别改判3年半和3年。
去年年底,王晖刑满释放。直到今年6月27日,方卫服刑3年半后获释,这起不同寻常的案件才划上句号。
小偷在公安局内审讯时突然死亡
2010年9月25日,祁门县公安局侦破一起团伙盗窃摩托车案。该团伙共有三名犯罪嫌疑人:熊军、李政、潘世讨。犯罪嫌疑人李政、潘世讨先后分别于当年12月14日、12月17日辨认了犯罪现场,均供述了三人合伙盗窃五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只缺熊军。
2010年12月21日下午,正准备上警车去辨认现场的熊军突然称记不清了,民警认为熊军是想以此为由逃避法律追究,所以当即对其做思想工作。
在祁门县刑侦大队询问室,熊军被戴上手铐、脚镣,坐在办公室的一把审讯椅上。该椅子为铁质,有一块铁板挡在胸前,坐在上面,有一定的活动空间。
当时的民警方卫告诉熊军,即使他拒绝指认现场,指控其犯罪亦有足够的证据。经此一说,似乎打消了熊军心中不愿配合的念头。熊军随后表示,愿意配合民警指认现场。但当时天色已晚,去40公里外的闪里镇指认现场已不现实。
据当时媒体报道:“方卫说,当晚,熊军留在办公室,到了吃晚饭时间,他和王晖多次问熊军吃不吃饭,熊军均称不想吃。”
2010年12月 22日凌晨6时许,熊军脸色苍白,口唇发紫,方卫招呼王晖赶紧一起打开械具,将熊军抬到办公室床上进行人工呼吸及心脏按压抢救。几分钟后,熊军心跳已不明显,两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熊军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山千名警察曾为两民警喊冤
事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熊军被长时间固定体位,伴有寒冷、饥饿的情况下,机体‘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专家论证意见表明:“1、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2、外来因素和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一审时,方卫、王晖被判10年。法院认为,方卫、王晖身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多名嫌犯多次采取长时间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刑讯手段:致一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对于这个结果,方卫和王晖当时曾大喊冤枉,庭审中,坚决否认指控,辩称无罪,两人代理律师也为他们作无罪辩护。
当年,两民警被问罪一事在黄山市公安系统内曾引发强烈反弹,当地公安机关曾以千余名警察名义,联合致信安徽省高院院长,表达对该案的不同看法,要求选用中立机构对熊军死亡原因重新鉴定,还两位民警一个公道。
法院罕见启动专家辅助制度
2013年初,新颁布的《民诉法》新增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以支持辩方。
该案二审过程中,就采用了这项制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学院法医系主任刘良查阅相关证据后发表了看法。他认为,熊军身患心源性心脏病,这种疾病造成人的心律不齐,心率过缓,这种症状易发生在下半夜睡着时。
刘良表示,熊军的死亡原因是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所致的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其本质是自然疾病死亡。从法医学专业角度来看,认定其生前存在饥饿、冷冻和高度应激状态的依据不足。如果法院认为在熊军的死亡中存在诱因的话,他认为,应同时考虑其自身夜间生理条件下的诱因(迷走神经兴奋所致的心率减慢),共同在死亡中起轻微的作用。
此案一度惊动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过后,由于对该鉴定结论等证据持重大异议,方卫等人当庭提出上诉。
方卫的辩护律师王思鲁认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鉴定委托,违反回避制度;鉴定结论认定熊某军受冻没有依据;鉴定缺乏科学性,违背医学常识。
最终,该案以方卫、王晖故意伤人致死,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3年。今日,参与二审的朱明勇律师告诉本网记者,故意伤人致死量刑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10年改判3年半、3年。“突破法律的刑期,由最高院核准的情况在国内极为罕见,我印象中最近一次发生2008年许霆案。”
本案链接: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4302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