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私家车牌照配额,该当何罪?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
上海法院开庭审理税务局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利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车辆上牌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私拍”完税证明单,在十年时间里骗取政府私家牌照配额价值两亿多元,构成诈骗犯罪。
根据媒体披露的案情,本案犯罪手法里应外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办牌“黄牛”配合,通过伪造更新单,获取完税凭证,在完税凭证上伪造车牌配额的手段,获取车牌管理部门登记上牌。
对于起诉书的指控,辩护人对罪名提出质疑,公诉人认为私家车牌照配额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车牌拍卖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可认定为财产性利益,至于诈骗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是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定性诈骗犯罪,并不妥切。理由如下:
首先,起诉书认定犯罪对象私车额度是何性质?这需要厘清。根据政府部门的解释,私家车牌照配额不属于财产性利益,竞买人支付金额取得车辆通行权,通行权与支付金额之间不具有对价性,即使存在拍卖程序,支付金额也不必然得到私家车牌照配额。
其次,被告人骗取的私家车牌照配额不具有合法性、被害人政府部门不存在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根据私家车牌照配额拍卖规则,车牌须通过拍卖程序,每月有固定指标。
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私家车牌照配额不具有合法通行权的法律评价。既然非法额度不被认可,自然不能认可其具有财产性评价。这很容易理解:假如每月配额八千张牌照,拍卖中标均价8万,车辆管理部门不能超出此配额范围上牌,车主不被允许以支付金钱获得配额。
既然违法上牌不受保护,本案被告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配额上牌,自然不能以正常拍卖配额所对应的价格予以评价。类似于政府对违章建筑的评价,建筑物尽管具有房屋的居住功能,依法应拆除,政府不能以合法建筑物的经济标准判断其市场经济价值。因此,本案被告人骗取的私家车牌照配额本身与合法程序取得的额度,性质完全不同,检方以合法配额的相应价值标准认定本案犯罪金额,缺乏法理根据。
诈骗犯罪对象,都是可评价、可交易性的财产权益,本案行为人骗取的是未经拍卖程序,不具有市场交易性、合法性的私家车牌照配额,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存在财产损失的问题,这是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进行处罚的主要法律障碍。
二、被告人所犯何罪?
被告人利用在国家税务机关工作的便利条件,伪造印章和公文,“黄牛”以伪造“私拍”公文为依据,到车辆管理部门骗取上牌登记,被告人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特征。根据其犯罪时间长,后果严重的情节,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
三、配额外车牌如何处理?
笔者以为:不管车主是否明知车牌来源为非法,本案近五千配额外所上车牌属非法定程序取得,涉嫌刑事犯罪,有关方面应依法取消登记,对于车主支付的上牌费,由责任人承担返还或赔偿损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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