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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冲:亲人被抓后,哪些情况下能够争取到“无罪释放”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6-03

亲人被抓后,哪些情况下能够争取到“无罪释放”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车冲

当亲朋好友被“抓”以后,什么情况下会“无罪释放”?这是老百姓在亲友涉案后最关心却又最“无知”的问题。法律上的无罪释放存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普通民众而言,当自己的家人被刑事追诉时,他们所理解的“无罪释放”往往仅仅是希望家人回家就可以了。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符合什么条件才会被“无罪释放”呢,本文拟作简要介绍。

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阶段,在不同阶段“无罪释放”的具体形式也有细微差别。

一、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一)撤销案件的种类

公安机关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符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也应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有独立侦查权。当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当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时,侦查部门应该制作拟撤销案件建议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撤销案件的后果

撤销案件以后,按照“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当然如果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还应该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此时,亦不用过于担心涉案的财产,因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家人回家的确是件高兴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案子有可能重新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

(一)不起诉种类

1.法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4)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一些特别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但是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有了明确的规定,即: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二)不起诉的后果

针对涉案财产,亦会采取撤销案件时采取的方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针对人的处理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在押会立即释放。虽然可以在刑事中不再追究,但是如果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另外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可能的后果

1.重新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虽然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侦查,但是这个已经跟刚被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人没有关系了。

2.撤销案件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的、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因此当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回家之后,还是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做一个守法好公民。

三、审判阶段

(一)“无罪释放”的原因

1.无罪判决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4)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不负刑事责任

(1)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3.终止审理(裁定)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终止审理;

(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本文论述的重点是针对“活人”的无罪释放,因此这里只在审判阶段介绍终止审理,其他阶段的篇幅所限就不再介绍。)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无罪释放”可能存在的形式已经在前文中有了详细的分析。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不仅涉及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更是关乎其个人自由。在看过这繁杂的“无罪释放”的规定之后,更能体会到自己或者亲友遇到“大事”时,请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精准的把握不同刑事诉讼阶段该采取的措施,才会视案件情况有针对性的谋求“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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