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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岁少女恋爱致怀孕,闯大祸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23

与未满14岁少女恋爱致怀孕,闯大祸了!

 

一少女陈某未满14周岁,隐瞒自己的年龄与马某谈恋爱,恋爱期间两人发生性关系三次,致使陈某怀孕。近日,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

2016年7月底的一天,18岁甘肃打工仔马某在连江县派吧酒吧内认识了陈某,确定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交往期间,马某知道陈某读初二,可能未满十四周岁,马某与陈某多次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1月5日,陈某父亲带陈某到公安局报案时,陈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三周,并作了引产手术。

 

车冲律师分析:马某构成强奸罪

1.马某已经年满18周岁,符合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显然马某已经18岁,这一条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适用。

2.如果陈某是不满12周岁,那么应当直接认定马某是“明知”陈某为幼女的,而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隐瞒均应认定构成强奸罪。

3.如果陈某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马某根据“陈某读初二”是应该能判断出其属于幼女的,应当认定马某“明知”陈某是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构成强奸。

根据《关于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判断,主要依据在于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

案例中马某知道陈某读初中,是能够从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言谈举止等方面“明知”陈某为幼女的。

4.马某以“确实不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幼女作为抗辩理由并不成立。这一辩护理由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释[2003]4号),但是该批复已经在2013年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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