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其人与“贤人治国”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发表在《法制》2000年第9期
包拯(公元999年至1062年),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乃宋代仁宗在位时进士出生的名臣。包拯是中国古代屈指可数的"清官"之一。在专制的古代,"清官"很难终身受宠于官场,包拯却例外地官运亨通,始时曾任州、县官,后来累升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开封知府、御史中丞,最后做到枢密副使。包拯生逢宋代封建统治没落、国内官场腐败、民不聊生,周边少数民族所建的辽国、金国日益鼎盛,进而累犯中原、战事频繁而内外交困的乱世。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实在是生不逢时,但包拯却是逢时而生,把握时机,在乱世中成为俊杰。包拯以其出色的政绩博得当时及后世万民仰慕、爱戴。包拯在任期间,力主对外严修武备、精选将士、广蓄军粮,以御外侮;对内限制臣戚特权、任用贤能、肃治官场、休养生息。但他最出色的政绩是在法制方面:立法上主张"法存画一,国有上格",不能朝令夕改;公私皆便,仅于国有利而于民不利的"恶法"不可取。司法上主张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礼后兵,用道德和恩泽去感化臣民,不能"小过必察而大罪不诃"。传说,包拯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任开封知府期间,办案神速,严惩贪官污吏,真正做到了言行一致,铁面无私,使"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
包拯作为一位历史人物,应该用历史的观点评价他。如上所说,在很多方面在当时的确是有积极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历时几千年的法制史上有他的一笔,当时及后世的当权者和百姓由于各自的原因,尽管对他喧染过分而近乎神明,但也说明包拯确有其肯定的一面。不过,在社会巨变,已有天渊之别的今天,包拯的统治方法有多少可供借鉴的成份则令人怀疑。包拯的那一套统治方法从本质上看,是挽救危机四伏、摇摇欲坠的赵家王朝,根本不会触动封建统治阶层整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传说他严惩贪官污吏。实际上,可能为维护封建统治阶层整体利益,在皇帝的支持下,办过个别这类的案件,也真正严惩过一些贪官污吏,但彻底做到公正执法、铁面无私则虽历史的误传,因为客观上,面对蛇鼠一窝、官官相卫的贪官污吏集团,包拯也力不从心、孤掌难鸣;主观上,因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包拯也不会触犯"众"怒而冒被除官革职,甚至沦为"罪人"的风险去公正办案、严惩贪官污吏。在庞大的官僚机构中,包拯官职并非后人吹嘘的那么大,可管天下奇难疑案,他的管辖范围实际很小,其统治方法所起的积极影响充其量只成小气候。
历代封建皇帝反对"法治",而强调源于孔孟儒家思想的"礼治"、"德治"、"贤治",特别是这种儒家思想在包拯的实践中可谓发挥得淋漓尽致,于民有益的一面也不可抹杀,但中国古代漫长几千年如包拯之贤的"贤人"寥若晨星,况且,"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贤人"不等于完人,尤其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者运用权力会一直遇到有阻碍才休止。"(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言)难道包拯能超乎常人而没有人性之缺陷?历史早已证明"贤人治国"之弊端,不应该去高歌称颂,更不应该盲目仿效。
包拯被当时及后世称颂为"包青天",甚至奉若神明,被视为"正义"、"无私"的化身。特别是每逢官场腐败、社会动荡的时候,更是万民齐呼"包青天",祈祷"包青天"这"救世主"再世,可惜千呼万唤不出来,愿望是梦幻而非现实,百姓仍深受为政不公之害。当人们学会反思自己的失败与无知,对"贤人治国"彻底醒悟的时候,摒弃"人治",追求"法治"必将成为声音最高的呐喊。建立在自由、民主、平等基础之上,权力有所约束而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的"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因为人们始终会学懂:只有这样的"法治",才能使人民挑选最能代表其本意的人管理国家;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民公仆"凭个人喜好主宰国家、主宰人民、以便人民自身更多地、更稳定地、更真实地获得人权、获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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