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到底有没有用?辩护词法官到底看不看?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2006年12月发表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网》
近日,我们上大洋网的《律师说法》时,看见一律师有这样一番话:“刑事案件律师所起的作用小,这是我国的司法体制造成的,所以律师‘怪事怪话’多。正因为如此,我多年前即放弃办理刑事案件了(以前也才办理几起),觉得帮不上当事人的忙,好像是骗钱。”。对这种言论,我们实在感到诧异!
当然,我们相信这是该律师执业的真实感受,但是他仅因为自己以前办理的刑事案件败诉的的情况,就想当然地发出了刑事辩护没用的感慨,也过于轻率。刑辩到底有没有用?且慢下结论,我们先来讨论一番。
一、谁有资格评判刑辩有没用呢?应当说资深的刑辩律师、检察官、刑庭法官,专门研究刑法、关注刑辩的法学家和专业媒体人士,最有资格就此话题发表意见。
谁有资格评判刑辩有用没用呢?如果从言论自由的角度讲,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刑辩没有调查、研究的人、办理刑事案件不多的律师,或者很多年不办理刑案的律师等,都不适宜对此话题发表意见,所发表的观点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那么,谁有资格说刑辩有用没用呢?应当是资深的刑辩律师、检察官、刑庭法官,或者是专门研究刑法、关注刑辩的法学家和专业媒体人士,特别是那些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或者办理了不少大案要案的辩护律师,最有资格说刑辩有用否。当然,就个案而言,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是最有资格说刑辩有用与否的人,有用没用,值得不值得,旁人无法理解他们最真实的感受。
目前律师界的主流观点是刑辩越来越艰难,风险也越来越大,但没有几个专业人士说刑辩无用,即使有,那些只是窃窃私语,上不了台面,或者说是个别人的偏激观点吧。
而上面提到的那个律师,他没有办理过几个刑事案件,且放弃刑辩很多年了,仅凭个人经验,就提出刑辩无用的观点,是否过于主观、武断?
二、刑辩有用没用?从不同的角度、标准看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某些情况下,刑辩的确没用。
有些被告人本来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又总希望律师能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将“有罪”辩成“无罪”。应当明白的是,委托人请律师,应当是“请律师辩护”,而不是“请律师判决”,奢望律师拥有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力,达到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效果并不现实。从这个角度讲,律师不能帮委托人达到不切实际的目的,律师的作用不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社会“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阴魂不散,并且,部分法官司法理念陈旧落后,“宁枉勿纵”,使得一些法官根本听不进律师的任何合理意见。也就是说,从冤案的角度讲,刑辩也是没有用的,杜培武的含冤入狱,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还有些情况,刑辩不仅没有用,甚至还是有害的。
首先,有些案件因为律师的介入,检察院反而会向法院施加不当的压力,法院也会故意作出加重的判决,这样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中国社会一向以权力为中心,而权力又一种天然的“寻租”本性,你找律师辩护,其实是间接损害了拥有权力者的收益。从这样的角度看,刑辩有害,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不请律师是中策,请好律师是上策,请差律师是下策。”如果你聘请了一个“蹩脚律师”做辩护,应当可以预言,他将把案件的审判引向更加崎岖的道路。此时的刑辩是没用的,甚至还是有害的。
三、刑辩真是没有用吗?从社会现实、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和律师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等方面来说,刑辩的积极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置疑的。
1、刑辩有用与否的标准。
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强力辩护,保住了被告人 的“人头”,是否可以说刑辩有用呢?经律师有力辩护,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是否可以说刑辩有用呢?还有大量的刑事案件,因为律师的强力介入,使得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这种情形,是不是也可以说刑辩有用呢?我们不能够仅把“死罪”辩护成“活罪”、“重罪”辩护成“轻罪”、“轻罪”辩护成“无罪”和“有罪”辩护成“无罪”作为刑辩有用的唯一标准,毕竟刑辩不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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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成功的刑辩案例证明,许多刑事辩护律师是实实在在地为被告人作辩护,而不是在“走过程”,更不是在“骗钱”。大家可以上一些知名的网站,如中国刑辩网、中国律师网,也可以上一些知名律师开设的个人网站,甚至可以查阅一下相关的法院公告和法律年鉴,你都可以找到大量成功的刑辩案例和大量因刑辩而出名的辩护律师。我们还能够说众多刑事律师所作过的刑辩都是无用的吗?显然不能。
2、从提高律师业务能力的角度讲,能说刑辩无用吗?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刑事辩护最能考验一个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庭辩技巧、法律专业功底、责任感等综合素养,因而也最能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准,被誉为“律师成名的摇篮”。上面提到的那个律师,不办刑案,恐惧刑案,很难想象他会有多高的法律操作水平。
3、我们不能够因为个案刑辩的无用,或者个案刑辩一时的无用,就得出刑辩无用的结论。
在杜培武案中,辩护律师尽力为被告人辩护,但法官最终也没有采纳律师的合理辩护意见,能据此说该律师的辩护无用吗?中国一个德高望重的律师前辈坦言,他办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败诉的,能说他的刑辩无用吗?杜培武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胥敬祥案等冤案经过媒体的曝光,让司法机关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也给他们以后的审判工作敲响了警钟。到了今天,你还那能说律师的辩护是无用的吗?如果认为刑辩无用,而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这就是失职,所以我们才会听到记者的追问:“在佘祥林、胥敬祥案件中,为什么听不到律师的声音?”我不知道前面提到的律师又会怎样回答。
4、中国刑事案件辩护的无罪率,公认的数据是3%左右。相对于中国每年数十万件刑事案件而言,3%的比例涉及的绝对人数又并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每一年,律师为多少人洗清了“冤屈罪名”?又有多少家庭因此而过上正常的生活呢?
5、从自身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我们能够片面强调司法体制的弊端、片面强调刑辩难、刑辩险,刑辩收入低,而回避刑事辩护吗?显然不能,整个律师行业因此而回避刑辩,那是对律师职业道德最严重的背叛,最终会影响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刑辩有用吗?连强大的、最排斥刑辩的国家机器都不敢否认刑辩的积极作用,还立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和指定辩护制度,还有谁能说刑辩无用呢?
四、从中国法治的角度讲,刑辩的积极作用不容质疑;律师回避刑辩,就是对行业道德的背叛,就是对冤假错案的放纵,就是对正义的亵渎,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就是对法治的破坏,就是最大的失职。
1、律师不是商人,维护社会正义是律师的天然使命,如果每个律师都钻进钱眼,不办刑事案件,那中国的法治岂不是没有了明天?丧失了社会责任感,怎能做一个合格的律师?又怎能获得当事人的信赖?律师行业的的好声誉又从何而来呢?
2、每当我们出差到东莞,凌晨走在东莞街头,都会担心会不会被当作三无人员抓起来,成为第二个孙志刚。中国是人治国家,不按规则办事,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冤入狱,每一个人都可能受到国家的非法侵害。刑辩律师作为维系司法公正的铁三角之一,对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推动中国法治进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治国家,理想的诉讼结构应当是法院居中、律师和检察院对抗的“铁三角型”的诉讼结构。因此只要律师不出庭,不参与刑辩,就是放纵冤案的发生,就是对权利的放弃,就是对中国法治的破坏,就是律师的最大的失职!律师,神圣的律师,你能说刑辩无用吗?
五、辩护词、代理词法官到底看不看?是法官都不看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还是法官都不看某些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呢?
这里有一件事:两年前,一个留学归来的律师与我们讨论开所事宜时,说到辩护词、代理词没什么用,法官也不会看。当时我们听了,就知道无法跟他合作了,因为彼此的风格差异太大了,正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
不可否认,中国律师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少律师的文书水平较低,特别是“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使得文书所发挥的影响、作用有限,有些法官的确不看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更别说采纳律师的意见了。这是事实,但它不应当成为律师自甘堕落的理由。
我们多年从业的真实感受是,辩护词、代理词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而法官也会认真地看我们的辩护词、代理词。就我们过往打过的许多胜诉案件来看辩护词、代理词的重要作用不容置疑。并且在我们对律师执业水平的考量中,已经把律师写作法律文书水平的高低,作为了重要的衡量标准。
我们一直在思考,为什么法官会认真地看一些律师所写的文书并对其辩护观点予以大量采纳?我们认为,律师文书是律师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浓缩和载体。在律师文书中,律师的水平如清澈见底的河水,一览无余,一见高低。我们一贯坚持有理由的话才说,无理由不乱说的原则,书写每一篇辩护词、代理词都要字斟句酌,力图每一篇辩护词、代理词都具备法理性、逻辑性、鉴赏性、鼓动性。
因此,与其说辩护词、代理词没用,不如好好研究一下为什么自己的辩护词、代理词没用,从而好好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刑事辩护同样如此,与其嗟叹刑事辩护作用小,不如认真反省为什么自己的辩护如此无用,踏踏实实地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准。
人,容易以自己的经历想当然地判断问题,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又岂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人,尤其是律师,应该多些换位思考,只有开放性地换位思考,每天进步一点点,才能成为真正的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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