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实际上只是普通的虚假诉讼行为,根本不够成犯罪,却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行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因为确实说了假话,提供了伪证,自觉理亏,又因为不懂法,误以为构成犯罪,往往认罪认罚,结果被以虚假诉讼罪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着实令人痛心。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没有分清楚普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和虚假诉讼罪的区别,错误地将普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当成是虚假诉讼罪处理,而行为人及其辩护人不懂两者区别,没有做出有效辩护导致。
普通的虚假诉讼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依据虚假的事实和证据向法院起诉并被法院立案受理,均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虚假诉讼罪和普通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所谓的捏造事实是指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包括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隐瞒债权已经得到清偿的事实,捏造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继续重复清偿。普通的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其起诉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只是具有夸大事实或者缩小事实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加重被害人的债务负担或者意图减轻自身责任的行为。
其二,造成的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不同。虚假诉讼罪的情节和后果一般比较严重,要求行为人的起诉除了被法院立案受理外,还要求法院启动了实质性的诉讼程序,比如开庭审理,基于行为人的虚假诉讼活动错误地采取了人身或者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导致人民法院错误地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者财产的严重损失、行为人多次捏造事实向法院起诉等;而普通的虚假诉讼行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假诉讼活动造成法院立案受理,妨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就有可能构成。
其三,受到的处罚不同。依据刑法三百零七条规定,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普通的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其受到的处罚要轻于虚假诉讼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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