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被害人过错不是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
近日,看到一份诈骗案件的判决书,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引起了我的注意,辩护律师称被害人防范意识严重缺乏,没有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基本的判断便将财物交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本律师不能同意这种说法。众所周知,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均有其犯罪构成要件,无论是法官定罪量刑还是律师辩护,都必须将行为人的涉案行为与其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比对,如果涉案行为符合所涉罪名犯构成要件,则行为人构成所涉犯罪;如果行为人的涉案行为不符合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其构成所涉犯罪。被害人过错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被害人即使具有天大的过错,也不能成为行为人出罪的理由。
当然了,如果被害人在案件中具有严重过错的,可能成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理由;如果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导致行为人实施了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结合诈骗案件,只要行为人的涉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诈骗犯罪,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被害人有过错,甚至具有严重的过错,也不能成为行为人脱罪的理由。
被害人存在过错也不能成为诈骗犯罪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我们通常说的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成为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主要是指一些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诽谤、诬告陷害、侮辱等犯罪行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比如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实施了严重的伤害行为,激怒了行为人,导致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严重过错,故应当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而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不存在对行为人及其家人的伤害行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谋财,而并非为了复仇或者报复。我们不能因为被害人防范意识弱,好欺骗就让行为人脱罪,也不能因此就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相反,因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老弱病残幼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智力不发达,防范意识弱,刑法对此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如果行为人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弱势群体的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还将从重处罚。
由上述可知,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不是行为人脱罪的理由,尤其是不可能成为诈骗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换句话来说,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对诈骗犯罪的辩护没有价值,如果行为人针对前述弱势群体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反而可能成为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故刑事律师在对诈骗案件辩护过程中,应当紧紧围绕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涉案行为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来展开辩护,不能把重点放在挖掘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上来,更不能把被害人具有过错作为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来进行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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