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刑讯逼供已不多见,但是依然存在,而采用威胁、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方式向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非法取证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通过非法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故当刑事律师在得到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方取证的线索时,应当认真核实相关细节问题,并向司法机关申请调取讯(询)问录音录像,进一步核实,如线索指向明确的,则应当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法庭排除上述非法证据。
同时,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司法实务中,因为种种原因,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等突出问题,相当一部分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甚至一些行为性质非常严重的证据,线索指向非常明确,却依然难以得到排除,或者仅排除少量非法证据,办案机关自己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办案人员文明办案没有非法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相当一部分居然被法庭采纳并据此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令人瞠目结舌。故通过排非来实现案件的实质性突破确实有很长的路要走。
刑事律师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遇到非法证据时,我们固然要申请启动排非,同时决不能把案件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排非上面,还要加强对证据本身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通过发现揭示证据在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方面存在的各种硬伤,来达到推翻证据的目的,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可以忽视任何一个方面。
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凡是通过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均存在硬伤,尤其是真实性方面,捏造事实,夸大或者缩小事实的现象非常突出,有些笔录违反生活基本常识,往往闹出笑话。
采用非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往往不会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反而和其它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笔录之间,和其他其他书证、物证、视频证据、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之间均会存在大量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矛盾,我们只要认真审查,是很容易发现问题的,是完全可能取得案件的实质性突破的。
所以,刑事律师在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线索时,要坚持排非和对证据自身的审查质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千万不可以顾此失彼,忽视任何一个方面,这样才可能取得案件的实质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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