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院不建议缓刑,不签认罪认罚,还有机会缓刑吗?
根据我的亲自经历,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有可能的;但估计不多。
a公司把货卖给了b公司,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与此交易无关的c公司,c公司是一个虚进虚抵的空壳公司来的,爆雷了,公安机关在查c公司的进项发票来源的时候,发现了a公司老板与c公司老板之间的资金回流,从而也确定了a公司的虚开行为,于是打电话给a公司老板,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所在地交代相关情况。
a公司老板接到电话后,表示其正在医院治疗,过几天出院了,就过去。
a公司老板出院后,坐高铁回家,在高铁站过安检时,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抓获,然后被押送到办案机关所在地。
事后,a公司老板被认定为他人虚开,税款金额是230多万,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且被逮捕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a公司老板的妻子代其退了200万的税款,取保候审了。在做认罪认罚的时候,检察院建议量刑7年,a公司老板请求适用缓刑,双方没谈妥,没有签量刑建议书就送法院了。
在一审阶段,a公司老板换了律师,换我上阵,目的就一个,那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让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在庭审阶段,我提出当事人接到电话时就表示愿意去报到,其在回家途中被抓,并且在第一份笔录中就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途中被抓+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视为自首。
法院庭后发函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确实曾经打电话给a公司老板叫他过来,a公司老板确实当时表示在住院,等出院后就过来。
但对于a公司老板的行为是不是自首这个问题,公安机关没有表态。
经过控辩双方交流,检察院认可a公司老板的自首情节,于是重新量刑协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还是没有建议适用缓刑。
之后,我找检察官谈了好几次,提出愿意把剩下的30余万税款补齐,愿意预缴罚金,祈望高抬贵手,建议适用缓刑。
检察院表示补齐税款+预缴罚金的话,可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由于涉案税款金额将近250万了,金额比较大,担心适用缓刑的话,影响不好,真的不能建议适用缓刑。
其实,涉案税款金额230多万,自首+全额补缴税款+预缴罚金,建议适用缓刑,哪有什么不良影响呢,但是人家这么认为,我也没办法纠正别人的想法。
这时候,连a公司老板以及其家属都要放弃了,觉得再补30多万+预缴几十万罚金,还是没有办法适用缓刑的话,这笔钱的性价比很低,反正都要进去了,也不在乎多呆一年半载,打算就不再补缴+预缴了,做好了判四年有期徒刑的心理准备。
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我提出当事人愿意补齐全部税款以及预缴罚金,同时在该省其他地方的基层法院,涉案金额与我的当事人差不多的,自首+补税+预缴罚金,判处缓刑的案例有好几个,如果不适用缓刑,有违量刑均衡、同案同判的原则,对我的当事人太不公平了。
第二次开庭结束的时候,我们都以为要当庭判决了,然而审判长开完庭后却表示,本案需要合议一下,下次继续开庭。
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我听到审判长跟法官助理说,你上网搜一下,像这种情况,有没有判处缓刑的,有的话,大概有多少,比例有多高…
当天晚上,我就加班加点,奋斗了将近八天,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类的缓刑案例找出来,然后把所有的金额相当、情节类型的判例筛选出来,归纳出裁判要旨,做成表格,交给法官助理。
过了两个星期,我接到法院的通知,把税款补齐,再加十五万罚金,把单据交给法院后,法院就发函a公司老板所在地的司法局,征询a公司老板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我一听,社区矫正啊,这不是要判缓刑的节奏吗?
马上打电话给当事人,当事人东凑西凑,终于凑了50余万的现金交了上去。
过了二十来天,第三次开庭,法院问检察院要不要重新调整量刑建议书,检察院表示鉴于被告人补齐税款+预缴罚金+当地司法局答复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这个当事人还是挺幸运的,遇到了一个有良知,不嫌麻烦的法官;否则,估计就是四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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