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特征。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除了必须触犯刑法,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而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采用民事途径、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无法予以遏制,无法予以解决,必须采用刑事处罚方可以遏制的。
如果涉案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很小,没有侵犯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采用批评教育、民事法律途径或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可以加以解决的,就应该通过民事手段或者行政手段加以解决,即使这种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通过刑事手段加以解决,否则即违反了刑法的谦拟性原则,扩大了打击面。
近几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案件,比如贩卖玩具枪被判无期徒刑事件、购买钥匙扣形状的玩具枪被判刑案件,猎捕一只麻雀被判刑事件、农民工吃了一串葡萄被判重刑的天价葡萄案等一系列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广泛的质疑,人们质疑的重点是上述案件的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很小,却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科以重刑,对当事人极其不公平。
出现上述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司法机关机械适用法律,忽视或者放弃了对危害性的审查,不顾上述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很小,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民事、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的,却一定要拔高处理,采用刑事手段加以解决,造成刑事处罚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严重背离的现象发生,严重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得行为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刑事处罚,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所以说,我们的司法机关在评价一个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首先要对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分析和判断,同时也要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犯的程度如何,采用民事手段或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是否能够得到修复,是否必须必须采用刑法手段方可以加以规制。只有对那些触犯刑法,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严重后果必须采用刑事手段方可以解决遏制的行为方可以评价为犯罪。
要坚决防止机械照搬法律,忽视放弃对社会危害性的审查,将那些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很小完全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纠纷动用刑事手段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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