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嫌疑人X的家属咨询律师:“吴律师,我想委托你去会见一下我老公,帮我带话,我会跟小孩说你去外省工作了不方便联系,暂时我也不会告诉我们双方的父母,能瞒多久算多久,另外我也会想尽办法把你取保出来......”家长里短的事情,律师一般都不会拒绝转达,然而有一些当事人家属会误以为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无非就是聊聊涉嫌什么犯罪?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等之类的常规性问题,而忽略了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实际上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刑事问题的“望闻问切”(中医诊疗的“四诊法”),为接下来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轻辩护奠定牢固的基础。
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只有律师可以会见,而会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看守所会见,我们不得不说一说普通人所不知道的一些“明规则”。
“明规则”一、关于犯罪数额的侦查思路是怎样的?会见可“窥一斑而知全豹”。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会收集、调取嫌疑人X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阶段所收集、固定的有关证据材料,律师虽然尚不能查阅,但是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或多或少会有所体现,律师通过会见沟通可以梳理出案件的繁枝细节。笔者以改编的真实案件作为例子向读者进行展示。
真实案例演示1:侦查人员问:“你工商银行尾号8888的银行卡是不是专门用来接受诈骗款的?”嫌疑人X回复 :“是的,工商银行账号尾号8888的银行流水都是诈骗资金。我日常的生活都不使用这张银行卡。 ”上述问答内容,实际上确认了诈骗金额计算依据的事实,由于该银行卡内的资金全是诈骗资金,所以一旦银行流水金额50万元以上,嫌疑人X的法定量刑将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真实案例演示2:侦查人员问:“你工商银行尾号9999的银行卡是不是专门用来接受诈骗款的?”嫌疑人Y回复:“不是的,我这张银行卡除了接收诈骗资金,我日常生活也回使用这张银行卡。”侦查人员又问:“你用工商银行尾号9999的银行卡接收的诈骗数额究竟有多少钱?”嫌疑人Y回复:“不知道,没有具体统计过。”上述问答内容,嫌疑人Y虽然确认了该工商银行卡接收了诈骗资金,但由于也接收合法资金,办案机关就只能针对查证属实的诈骗金额指控嫌疑人Y,而对于尚未查证属实且存疑的剩余银行流水数额,仍需收集、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才能证明剩余银行流水是否与本案有关,否则,剩余部分的银行流水就应排除在犯罪的范畴。
“明规则”二: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侦查思路是怎样的?定性与否的“分水岭”。
办案机关最常规的确认嫌疑人X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的方法就是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方式,让嫌疑人X争取“认罪认罚”,以此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嫌疑人X这种认罪认罚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无疑是降低了一些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降低了相应的定罪门槛。
真实案例演示3(涉外跨境版):侦查人员问:“你偷渡到缅北地区,是不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人X回答:“我们在缅北孟波地区的一家中国人开的电诈公司,我是老乡介绍我进来这家公司的.....”嫌疑人X到国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类型的自认并不一定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24年6月26日《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之规定,在查证“犯罪窝点”和“多次赴境外犯罪窝点”的情况下,没有被害人以及诈骗金额也可能会被定罪处罚。因此,除非“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犯罪窝点”以及“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被证实,否则,单凭嫌疑人X的供述并不能直接成立诈骗罪。
真实案例演示4(国内版1.0):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接收的这些资金款属于诈骗资金?”嫌疑人X回答:“我知道的,我们事前就约定好了分工,我和嫌疑人Y就是负责资金组.....”嫌疑人X的上述回复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诈骗罪共犯的关系,毫无疑问需要对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嫌疑人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仍需具体问题具体确定,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对此不做深入探讨。
(国内版2.0):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用你银行卡接收的资金属于诈骗资金?你银行卡上一天就收取了十几个你都不认识的人的转账,你觉得正常吗?”嫌疑人X回答:“我不知道属于诈骗资金,事前上家嫌疑人Y也没有告诉我是诈骗的钱;但是我是感觉这些资金来历不明,可能是不合法资金。”嫌疑人X的上述回复,实际上并未确认是事前共谋实施诈骗,因此嫌疑人X的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国内版3.0):侦查人员问:“你为什么要把卡给你老公使用?你知不知道你老公会用你的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嫌疑人X回复:“我知道我老公使用我的银行卡,但是我真的不知道他从事犯罪活动。对他做的事情,我完全不知情。”嫌疑人X的上述回复,实际上否认了具有共谋犯罪的主观故意,我们在办理该类型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要结合日常生活常识,不能将夫妻之间的帮扶借卡行为简单机械地通通认为也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毅然决然地认定嫌疑人X的上述行为是无罪的。
结语:翱翔在刑事辩护的海洋里,看守所会见是驶向自由彼岸的邮轮,邮轮速度的快慢,除了邮轮自身的负荷吨位、动力系统大小外,邮轮的航行方向以及驾驶技术等均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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