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为什么监管层会频频发文整顿、清理地方金交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为什么监管层会认为这种合作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到底是哪种非法金融活动?
正文:
何谓定向融资计划?为何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定向融资计划是近年来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推出的一种融资性理财产品,指相关企业向特定投资群体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性理财产品。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进行非公开发行的直接融资方式,所以其具有私募性质,每个产品的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备案机构,在定位上,属于一种服务地方企业的平台,但是,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与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合作,就极有可能出现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导致私募类的产品变性为公募类产品,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也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而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提供一种借贷关系,要求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而借贷关系的根本就是到期还款付息,与非法集资的保本承诺等同,而互金平台本质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的网络投资者(也即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一旦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与互金平台结合,就有可能涉嫌以保本付息为承诺,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的非法集资行为。
当然,即便不与互金平台合作,很多地方的金交所都会通过“分期”的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这种方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与定向融资类似的就是此前各种互金平台上常见的定向委托投资产品和保理公司债权收益权转让产品,这类产品的性质因为属于“定向”,因此也属于不能公开面向不特定公众(网友)宣传和发售的产品。
唐小僧案中,互金平台与金交所结合,为何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定向委托投资和非法集资问题:
定向委托投资起源于银行同业委托投资,而进入互金时代后,委托方称为互联网金融的普通公众投资者,受托人一般就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实践中,这家资产管理公司往往和互金平台存在关联关系,资管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将投资者资金投资于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含收益权),这也就意味着,平台不仅仅会涉嫌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进行非法资管产品售卖问题,也就是非法经营问题,还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
收益权转让和非法集资问题:
比如收益权转让是发行人通过金交所将所持有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以类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融资。目前收益权转让覆盖的资产范围广泛包括票据、资产管理计划、股权、信贷资产收益权等。如果企业不通过金交所进行转让,比如直接面向公众进行转让,就会直接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但是如果有金交所作为一个屏障,金交所寻找合格的投资者进行发售,就属于地方金融业务中常见的合法的类型,但是,如果金交所又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发售收益权转让产品,就属于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资行为,就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这就是为何在联璧金融和唐小僧案中,频频出现的定向委托理财计划和收益权转让计划会被指控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就是因为联璧金融和唐小僧作为互联网平台,涉嫌将给来定向产品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售,同时为了符合投资便利性要求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小额化需求,将各类产品的权益进行了违法违规的拆分,吸引更多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客户购买,从而导致发售或者展示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还会存在着各种虚假项目、伪造资产端和自融的问题。
比如在唐小僧案中,其平台产品中,就有与江西赣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产品。具体的模式就是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国通)的收益权转让,以及定向委托理财计划吸纳资金,两种模式虽有不同,但是都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涉嫌的问题则都属于通过互联网面向不合格的投资者宣传和发售产品融资。
唐小僧案中,互金平台与金交所结合,为何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监管64号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会提出各类互金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提出重点整顿警示;而在监管29号文则更加明确指出,“未经许可,以“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9号问还提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比如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唐小僧案中,互金平台与金交所结合,为何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笔者曾经多次强调,很多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和规则,表面是行政合规性要求,但是防范的往往是金融犯罪刑事风险。一旦触犯,后果不仅仅是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整顿,还极有可能构成形式风险。
因此,不论定向融资计划还是定向委托投资产品,一旦与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结合(包括P2P或其他变种),就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频频会发文警示、禁止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发行相关(类)金融、资管类产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