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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客等带货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律师分析及建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6-01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笔者连续接到了三起涉及到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水客”走私案件的咨询。起初笔者亦好奇在疫情下为何仍有如此多的此类走私案件案发,后来想到现阶段国外的少量物品进口业务基本停滞,即便进行代购,大多只能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进行。

所谓“水客”,实际上系指持相关证件每天往来两地进行货物“运输”的人员,笔者所接的咨询,更多的是在若干时间内将较多贵重的奢饰品带进境内而涉嫌走私的人员,侥幸心理以及对罪刑责缺乏认识系相关行为人的特点。笔者现根据所接受的咨询的情况,总结出共性问题,在本文中介绍;同时由于每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性,由于特性情况需要个案具体分析,故在此便不介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水客的行为性质

再次明确,本案所述的水客,实际上包括往来关口进行人肉带货的人员,具体的含义既包括每天往来的人员,同时亦包含自行带货回境内的代购。

在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根据通关模式的不同,可笼统分为报关走私、绕关走私、闯关走私三个类别,其中常见的为报关走私以及绕关走私。现阶段日常所见的如水客、代购等人肉带货入境的人员,若涉及走私犯罪,大多属于绕关走私,会被认定为走私普通物品罪。对于行为人而言,笔者认为有如下四个案件特点需要了解:

首先,数额方面存在累计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绕关走私人员由于相关货物未进行报关,在监管部门中并无货物的进口记录,如若涉及到犯罪,往往在案货物数量仅为被抓获当次的量;而相对于报关走私,由于记录均在监管部门系统中,若案发涉及的偷逃税额将会是整个行为所有的数额合计。绕关走私行为的这个特点,意味着若水客、代购等涉案,具体金额与动辄数千万元的报关走私相比会较少。

然而,近年来案发的多起走私案件出现了虽未现场查获物品,但通过如信用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曾经绕关走私其他物品,亦能够计入走私数额当中,如前年发生的珠海某服装店老板走私案件。因此,以往对于绕关走私案件的刻板理解,并不能当然得出数额的结论,涉及数额多少需基于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考察。

其次,主从犯划分视案件情况可能存在转换。

正常而言人肉携带货物、物品经过关口的行为模式较为单一,在主从犯认定上并不会有太大的区别,然而由于代购以及货主身份的多样性,主从犯方面在不同类型案件存在不同的认定情况。

笔者所接触的咨询中,同样的行为在个案中分别认定为主犯以及从犯:认定为主犯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自行将货物从境外带进境内,随后通过快递公司进行邮寄,由于该案中行为人自行处理物品的购买、运输等行为,并未有其他人员进行参与,故被认定为主犯;认定为从犯的案件中,行为人将物品带进境内后出售给中介公司,同时该公司亦与大量的水客进行联系,并明码标价各类货物收购价值,本案中中介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主犯,而水客被认定为从犯。

由上可知,即便系同样的行为模式,但由于具体链条以及角色划分的不同,实践中认定主从犯的问题亦有区分,因此对于行为人而言,若确定已涉及犯罪,应尽早考虑如何确定从犯的角色地位。

最后,被稽查并不当然会被刑事处罚。

在接受的部分咨询案件中,当事人的强制措施情况除了刑事拘留以及逮捕外,还存在直接被取保候审以及侦查期内被取保候审的情况。基于强制措施的不同,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推断案件的走向。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被逮捕的案件,将来会被起诉到法院且大概率被定罪,但对于还处于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的案件而言,则可能存在不被刑事追究的可能。如对于在立案时或随后未被逮捕(包括未被移送审查逮捕)的当事人而言,处理存在一定时间后撤销案件的可能,还存在因案件证据或金额不足,而不以刑事案件论处的结果(此时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此类案件的一些辩护建议

笔者在处理绕关走私案件时,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会将辩护的核心工作放在前期,力求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中间环节结束案件(不逮捕、不起诉或行政处罚),或即便需移送审判亦在前期尽可能降低罪责。基于这类型案件的特性问题,笔者有如下几个建议:

1.明确案件的数额

若涉及到此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应首先明确涉案数额,如前笔者所述,若只系追究单次绕关走私行为,则可能数额并不能达到10万元的最低追诉标准,故当事人应把握好此额度。同时,若已经超过标准,则应注意尽可能不扩大涉案数额,以免让自身面临严重刑期。

2.明确案件作用地位划分

笔者认为,涉及到刑事案件,不宜为了“保护”他人而让自身卷入犯罪。当事人在若已经明确涉案,应主动交代案件其他涉案人员,明确自身在其中的作用地位,以争取从犯情节,应强调此时从犯情节除了能够在审判阶段获得较轻刑罚外,还能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争取取保候审等相对自由的强制措施。

3.争取不被羁押

此类案件发生时,往往系当场查获当场立案,此时笔者建议当事人若对于走私事项并无异议且数额不大,可缴纳相关罚款,此行为目的一方面为确立态度,诚恳承认错误,另一方面能够为立案后的强制措施作准备,争取不羁押(取保候审)。若案件能够先行取保候审,后续的辩护空间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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