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言辞证据?
所谓言辞证据是指刑事诉讼参与人以自己亲身经历、所听、所见的案件事实所做出的陈述或者以自身专业知识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陈述。
言辞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种证据形式,多数属于当事人亲身经历或者所见所听,属于直接证据,可以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同时,言辞证据属于自然人就自身经历或者所听所见所做出的陈述,受到自身立场、观点、与案件当事人关系的影响,其陈述的公正性有限,肆意夸大、缩小案件事实的情况非常普遍,同时陈述人受到自身感知度、记忆力、表达能力所限,其陈述与案件事实有所差距也在所难免,故言辞证据的证明力非常有限,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2、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言辞证据在刑事诉讼证据非常普遍,包括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迷信言辞证据的现象非常普遍,许多办案人员热衷于收集言辞证据,反而忽视了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收集,这是极其错误的,应当予以禁止。同时,为了逼取言辞证据,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的方式逼取当事人口供的现象并不少见。
3、鉴定意见是否是言辞证据?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分析判断和说明,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陈述,仍然属于言辞证据,有部分学者声称鉴定意见是书证,不是言辞证据,这是极其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鉴定意见与其他言辞证据的根本区别在于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的特点,其所陈述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不是案件事实,刑事律师在质证中要防止混淆。
言辞证据的质证要点 在对言辞证据进行审查时,首先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其身份是否真实,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朋友等有特殊关系人员的言辞证据以及案件的办案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明力比较弱,对于这类证据审查尤其要高度重视,要重点审查其证据是否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或者印证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司法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案件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也具有证据资格,但是证据比较薄弱,证明力有限,这个时候我们要重点陈述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同时印证该证据的证明力极其薄弱,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地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引起办案人员的主意,动摇他的内心确信,促使其谨慎采纳。 其次,要着重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要注意审查该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尤其是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是否矛盾,如果存在矛盾且得不到合理解释的,该证据真实性存疑,不具有证据资格。同时,要注意审查言辞证据内容与日常生活常识、事务发展的规律、科学定理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否矛盾,例如明明是在白天,言辞证据却声称和别人在一起赏月,这样的证据显然缺乏基本生活常识,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言辞证据与上述基本生活常识、客观规律、科学定理及众所周知的事实相矛盾又得不到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言辞证据是人做的,再加上办案人员普遍存在依赖言辞证据的情况,为了完成办案任务,部分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这种情况在对被告人讯问时更为常见,随着管理的规范,刑讯逼供现象已不多见,但是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方式仍然比较常见。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要注意向当事人核实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如果有非法取证的线索的,应当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事件的经过,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对何人采取了非法取证,当时何人在场,具体经过如何,有无留下伤情,并做好笔录,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及虚假陈述的后果。如果确有非法取证嫌疑的,可以申请调取询问现场的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属实,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办案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排除该言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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