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张小姐与男朋友谈恋爱期间,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了男朋友使用,结果男朋友因为利用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公安机关也传唤张小姐到公安机关作笔录,做完笔录后,公安机关认为张小姐违反银行卡的相关管理规定,擅自出借银行卡给男朋友使用,虽然其不知道男朋友利用其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但是通过常识推断张小姐有主观过错,主观上有放任结果发生的故意,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随后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针对张小姐的遭遇,笔者深表同情;同时,笔者认为张小姐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张小姐主观上并不明知出借银行卡给男朋友后,其男朋友是用于接收、转移、隐匿违法犯罪资金
公安机关认为张小姐虽然不知道男朋友利用其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但是根据常识推断张小姐具有主观过错,以此认定张小姐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显然是根据民法关于过错的认定规则,混淆了刑法与民法之间的概念,将刑法的主观故意与民法的主观过错进行了等同,显然是错误的。
除非张小姐主观上是知道出借银行卡给男朋友,男朋友是出租给他人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的,否则,在客观证据也难以佐证其具有主观犯意的前提下,更加不应该推断张小姐具有主观犯意。
2.张小姐与男朋友是男女朋友的特殊关系,出借了银行卡,该行为虽然违反银行卡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是出借银行卡与利用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显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两者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张小姐与男朋友是男女朋友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及亲密度,才出借银行卡,合情合理;而且出借银行卡,并没有牵扯到金钱上的交易,该行为在较为亲密的人之间经常会发生。基于男女朋友之间的特殊关系,也是出于对男朋友的信任,张小姐才将银行卡出借给男朋友,这种情况符合一般人认为的合清、合理范畴。
而其男朋友持有张小姐的银行卡后,以100元一天的价格将银行卡出借给李某,李某帮助诈骗团伙取款的过程中被抓,随后供出其男朋友,并牵扯出张小姐。
实际上,张小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在熟人之间较为常见,虽然违反了银行卡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是该行为仅仅是违反了银行业的行业性规定,并不是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
而李某在明知道他人转账的资金系诈骗资金,仍然向其男朋友租借银行卡,并利用张小姐的银行卡接收、转移、隐匿诈骗资金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
即使不是租用了张小姐的银行卡,也可能是租用了王小姐、陈小姐的银行卡。前者仅是前提条件,但是该前提条件,并不必然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张小姐出借银行卡给男朋友,然后其男朋友出租给李某,李某再利用张小姐的银行卡接收、转移、隐匿资金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这两年的司法实践中,涉及银行卡犯罪的案件较多,而涉及的罪名未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现如今,频繁被认定的罪名也可能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在极端情况下,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回归到本案,既然张小姐出借银行卡不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也没有共谋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那么,理应认定张小姐出借银行给其男朋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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