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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中立帮助行为?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07


何为中立帮助行为?

所谓中立帮助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是这种帮助行为是普通的、正常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没有和罪犯进行预谋或者犯意联络,没有直接为被帮助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没有扩大被帮助人的法律风险。

中立帮助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行为人为被帮助人的犯罪活动实施了帮助行为,但是这种帮助行为属于民间司空见惯的正常的民事活动,没有超越正常的民事活动范围。行为人没有直接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诸如提供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参与预谋,为其犯罪活动出谋划策,帮助招募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销毁犯罪工具、逃避处罚等其他直接帮助行为等,没有扩大被帮助人犯罪活动的法律风险,没有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比如出租车司机的拉客行为,饭店老板卖饭给顾客,商贩卖商品给顾客,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务等。如果行为人为被帮助人提供了上述正常民事行为,没有超越正常民事行为的界限,即使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也不应当评价为犯罪行为。

其次,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不存在预谋或者犯意联络。所谓预谋是指行为人和罪犯一起就犯罪行为的实施进行了组织、策划活动。而犯意联络是指被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与行为人进行了意思联络,直接要求行为人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促使其犯罪行为顺利进行。如果行为人在被帮助人的犯罪行为实施前,与被帮助人进行了预谋,或者在实行过程中进行了犯意联络,接受了被帮助人的指令,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行为,则其存在为被帮助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其帮助行为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和罪犯没有就帮助行为进行犯意联络,同时,被帮助人只是要求行为人为其提供民事帮助,没有告知其实行行为的性质的,只能认定为普通民事行为的意思联络,不能认定为犯意联络。

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帮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中立帮助行为人为他人提供民事帮助的目的只是为了民事行为的完成,并非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实现犯罪目的,即使对被帮助人对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是出自其本意。比如旅馆老板租房给犯罪分子,其根本目的是将房子租出去,以获取房租,并非希望和放任犯罪活动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出于帮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活动的目的,而为其提供了帮助行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犯罪活动完成的后果发生的,其行为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

综上,中立帮助行为的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被帮助人的犯罪活动,其所提供的帮助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没有超越民事活动的范围,没有扩大被帮助人犯罪活动的风险,即使对犯罪活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帮助,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评价为犯罪行为。否则,将会使社会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活动被错误地评价为刑事犯罪,将使人人自危,扩大了打击面,造成社会恐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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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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