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何为电子数据?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29


何为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主要特征为:

首先,电子数据必须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案件发生前或者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电子数据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案件中使用。

其次,电子数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了何种行为,行为过程如何,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方面的事实。电子数据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其证明的事实与上述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数据与案件无关,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三,数字化是电子数据的基本特征和根本属性,电子数据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存储,形成和传输,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储存传输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各种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言辞证据,因为形成发生于案件发生以后,从本质上来看,属于言辞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但是如果其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固定、提取、收集审查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数据的固定、提取、收集和审查。

相关证据如果不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形成和传输的,而是以文字、图案等书面形式存在的,不属于电子数据,应结合形成过程和存在形式合理分类其证据种类并按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质证。

阅读量:33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犯罪金额更大反而量刑更轻!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