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南方都市报 2017年12月18日 版次:AA15,原名称《从羁押到判决仅用28小时,更应确保实体公正》。
据报道:12月1日11时,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公安民警将出差回家还未进家门的被告人白某抓获。12月2日8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将此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2日12时许,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日14时30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12月6日人民网)
此案中,被告人白某自被刑事拘留到判决,总共才用时28小时,估计刷新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效率。然而效率是刷新了,那公正刷新了没有呢?
正常情况下,一个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通常情况下,需要的时间大约为6个月至9个月。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那就有可能额外再加2个月至5个月,通常情况下,需要的时间大约为8个月至14个月。
如果被告人上诉,那就可能再额外再加3个月,通常情况下,需要的时间大约为11个月至17个月。
如果刑事诉讼期间,出现指定管辖、重新鉴定、中止审理、变更起诉、并案处理等重大程序性事项,那需要的时间就更长了,并且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
如果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就会从零开始,重新走一遍审判阶段。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当事人被控绑架罪的案件,当事人从羁押至释放,足足被关了3年9个月,但这还不是最长的;有的当事人被羁押了好几年,还没有开庭呢。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如果每起案件都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确实可能导致一些案件欠拖不决,导致一些当事人超期羁押、罚过其罪,也可能导致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简从快处理,从而将精力集中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细雕慢琢,这种繁简分流、区别对待的做法,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实很有帮助。
然而,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必须警惕:
一、警惕快捷有余,公正不足。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保障司法公正为前提条件,是在保证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在程序上从简,在实体上从宽。
像本文的被告人白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从案发到判决下来,才28小时,如何保证公平?估计被告人白某连发生了什么事情,都还没有弄清楚,就已经领到生效的判决书了,更不用说委托律师,为他提供辩护,保障他的诉讼权利了。需知道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名誉,可谓是利益攸关,岂能儿戏?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切忌只注重效率,忽视实体公正。
二、警惕庭审流于形式。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之后,公诉人可以与被告人方就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进行交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达成诉辩交易,被告人在具结书上签字,公诉人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很多时候,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无法阅卷,不了解证据情况,不熟悉公诉人的“底牌”,控辩双方其实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单人匹马的被告人其实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在检察院的威逼利诱之下签字,表示认罪认罚。
在审判阶段,虽然法官会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几个简单问题,然后就要求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当庭宣判。但是在这种庭审方式中,法官可能根本就没有对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本就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并且在开庭之前,法院很可能就按照量刑建议的内容,确定被告人有罪及判处刑罚种类了。
三、警惕剥夺被告人上诉权。
根据数据统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上诉率只有2%,为什么上诉率会这么低呢?
很多案件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之前,就事先知晓案件审判结果,这是被告人自愿接受的结果,自然不会上诉。
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领到判决书后,在看守所里经过思考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其实是有异议,决定提出上诉,但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岂能容许被告人上诉?一旦上诉,就意味着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了,至少是不认罚了,这会严重影响到检察院、法院的业绩考核,因此检察院、法院收到被告人的上诉状后,案件承办人就极其可能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向被告人施加压力,千方百计阻挠被告人上诉。这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上诉率极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用最少的审判资源投入,获取最高的审判效率回报。然而这一制度职权主义特征明显,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足。对此,司法机关应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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