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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律师:昆山反杀案背后之无限防卫权为何长期“名存实亡”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1


黄坚明: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近期,最热点法治事件莫过于“昆山反杀案”。而昆山反杀案事件的核心是“骑车白衣男”能否对“宝马纹身男”实施无限防卫权,让后者“死得其所”。事件发生后,广大刑辩律师、刑事法领域的学者及正义媒体纷纷撰文评析此案,主流声音是“白衣男”无罪有功,其对“宝马纹身男”实施的“反杀”行为,就是刑法明文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无限防卫权早已名存实亡,办案机关长期贯彻“死者理大,赢者坐牢”的异化司法刑事政策,这才是昆山反杀案背后正义力量如洪水决堤般向前涌动的根源所在,这才是广大群众关注此案的原因所在。为此,笔者也谈谈自己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一、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务中曾“名存”过

笔者接触到的第一起无限防卫权案是“男子入室企图强奸案”。早在2000年,笔者在学习法律过程中,授课教授便分享了一起女性在卧室内睡觉,某男子入室企图强奸,结果搏斗中该成年女性将该男子捅死,最后认定涉案女性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无罪案例。该案例具体是教授虚构的案例,还是真实存在的案例,笔者不得而知。这是笔者对无限防卫权的最初印象。

笔者接触的第二起无限防卫权案便是“杨坤属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案”。该案的核心是死者系杨坤属翁父(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杨坤属同住),案发前死者已多次强奸杨坤属。某天,死者意欲在猪舍旁再次强奸杨坤属时,杨坤属拼命反抗,并在反抗中用随手抓到的石头砸死死者的。当时是晚上,天已黑,杨坤属是在黑暗中竭力反抗的。基于此案的种种特殊情况,最后法院认定杨坤属无罪。

笔者接触到的第三起无限防卫权案是案发在北京的孙某刚、李某辉等三人在凌晨3时夜闯女工宿舍。孙某刚闯入女工宿舍后,殴打女服务员,撕扯女服务员的衣衫,后被防卫女工吴金艳用刀击退。接着,死者李某辉举起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锁欲砸吴金艳,结果被吴金艳捅死。吴金艳最后被法院认定无罪。

除上述案例外,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知道案例第40号“叶永朝被控故意杀人案”之外,因被告人行使无限防卫权而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例甚少。从上述案例看,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务中是存在过,尽管这样的存在往往会让人对正当防卫权绝望到底。

二、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务中早已“实亡”

笔者对最终适用无限防卫权、被告人被认定无罪的案例进行简单梳理,最后发现结果很悲催。

首先,从时间角度分析,笔者发现朱晓红正当防卫案发生在1994年,叶永朝正当防卫案发生在1997年,杨坤属正当防卫案发生在2000年,吴金艳正当防卫案发生在2004年,笔者老师所分享的案例也是发生在2000年之前。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在2004年之后,被法院认定为无限防卫权的无罪案件甚少,实务中出现此类无罪案例的珍稀程度甚难形容。

其次,如上所述,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务中更多是“女性专用条款”,且仅仅赋予已被强奸过的女性或正在被强奸的女性,或有证据证明其将被强奸机率甚高的女性行使。男性在司法实务中早已被排除在“无限防卫权”保护范围之外。只要被砍杀的男性反击了,只要行凶者最后死掉了,办案机关通常的办案模式是“赢者坐牢、死者理大”,一句“双方互殴、不成立正当防卫或特殊正当防卫”轻轻飘过即可结案。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凡事都有例外,除了上述的案发在1997年的叶永朝正当防卫案孤证案例外,其他男性涉案行为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无限防卫权无罪案例的,应该还有,具体有几个真实案例,笔者就不得而知的,在公开渠道很难查询到。可以明确的是,这样的案例被追诉人很难遇到,在实务中出现的机率比人被雷劈死的机率低甚多。辩护律师想多办成几起无限防卫权无罪案例,希望是有的,尽管有点渺茫。为何诸多正义力量在昆山反杀案发生后集结,并持续发声呐喊,其目的很明确,就是想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早日实现个案正义,激活早已尘封的无限防卫权。

三、昆山反杀案事件背后最大亮点是正义话语权的扩大

昆山反杀案发生后,最活跃主体是一线刑辩律师和正义的自媒体、媒体,然后是刑事法领域的学者介入,接着是个别正义检察官的出现,最后是官媒的重磅登场。昆山反杀案之所以能出现利于白衣男的点点迹象,案发过程监控视频在诸多自媒体渠道广泛流传是起因,正义力量如洪水决堤般向前涌动是主因,办案机关的“低调”和不说理则是有效“侧攻”。阳光是最好防腐剂,刑罚权背后的“国退民进”同样值得期待。近年来发生的内蒙古玉米案、天津大妈案、于欢案、内蒙古神药案、深圳鹦鹉案、北京雷某案等热点案件,也包括早前发生的邓玉娇案等重大法治事件,最后彰显的就是正义声音的集合力量。

为此,笔者对昆山反杀案的看法是:办案机关现已刑拘白衣男,白衣男被批准逮捕、被起诉是大概率事件,白衣男最后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无疑也是难于上青天,但无限防卫权名存实亡的异化司法现象,司法长期背离正义民意的异化司法现象,必将后患去穷,不得民心。笔者期望正义已在路上,正义永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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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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