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日,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原因公布,因车中一名女乘客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进而导致肢体冲突,致车辆失控,导致车辆坠江。
事发是,车上乘客加司机共有15人,有网友评论,这是纯粹的中国式灾难!一个没有丝毫公德和安全常识的泼妇;一个脾气火爆,职业素养缺失的司机。齐心协力,共同演绎了这次“谋杀”。
当然,从法律角度上,这起案件,其他13名受害乘客,还有被大巴车撞坏的红色轿车女司机,他们的损失应该如何索赔?该事件中各方,包括公交公司,是否有责任?
民事责任:闹车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次要责任。
有人问,一车13人,假设每人的死亡赔偿金算下来平均50万,算下来至少650万,闹车女士的个人遗产能够经得起这么赔偿么?受害者家属岂不是赢了官司依然无法得到赔偿?
这一点不用担心。
这是共同侵权案件,公交公司和闹事女乘客刘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其他13名乘客家属和红车女司机)可以单独要公交公司或女乘客刘某方赔偿全部损失,因为公交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有义务全部赔偿,然后公交公司再向女乘客刘某追偿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闹车刘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因为从官方公布的视频和通报来看,闹车的女士自己要求司机违规停车,司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之后闹车女士主动拿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导致双方冲突升级。司机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导致无法控制车辆方向,悲剧发生。
因此,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公交司机此前提醒乘客到站下车,闹车女士刘某未下车,冉某并未违规停车,之后闹车女士刘某的行为举动导致冲突升级,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因为闹车女士刘某已经死亡,应该从其个人财产的范围内(也就是遗产)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女士的部分,刘女士亲属的合法财产不会受到牵连,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公交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对于司机本身,其虽然不是矛盾冲突的发起者,但是其在驾驶大巴途中,与乘客争吵、肢体冲突,显然是一种重大的过失,甚至属于对可能的危害结果持放任心态的故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从民事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公交司机与公交公司是劳动雇佣关系,本案中,发生该类交通事故,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是员工个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他人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也就是说,公交司机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司机的家属索赔,索赔的范围就是冉某个人的遗产范围内。
被撞的红车女司机和其他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或闹车女家属索赔。
对于这种有两方共同侵权的民事案件,受害人方既可以将向公交司机和闹车女家属一起索赔,也可以单独向某一方提出索赔申请,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后,比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闹车女家属追偿,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
刑事责任:都不会被追究了
刑事责任上,他们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因为两人都已经不在人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思与案例
对此事件,人民日报痛心评论:一段惊心动魄的视频,还原了悲剧诱因;一场无谓的纷争,拉十几人“陪葬”。教训之惨重,让人不敢直视,却不得不叩问,乘客与司机互殴何以一再出现?痛定思痛,别止于唏嘘,更别停留于愤怒。无彻底反思就无真正救赎,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悲剧便难断绝。
何谓制度正义?无非就是对公共服务人员安全的保障,对危害公共安全者加大处罚力度。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有很多乘客因为干扰司机驾驶、甚至抢夺方向盘导致被判刑的案件。
其实对于该类乘客干扰、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发生事故甚至更加严重后果的案件,多数是指控乘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垃圾桶套在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
2017年6月29日,雷某某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之后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法院认定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
比如2015年11月30日,陈某乘坐公交车,因睡觉错过车站要求下车不被司机允许,遂冲至公交车驾驶室处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在被乘客拉开后,被告人陈某又走到公交车后门处,拿起安全锤将车窗玻璃砸碎后强行跳窗下车。法院认为,陈某为逞一时之气,置全车司乘人员及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于不顾,在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与司机争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并砸碎车窗玻璃强行跳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手拉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发生事故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乘坐公交车,因下车问题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并用手拉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与对面锐志小轿车发生碰撞,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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