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意律师代理的一起集资诈骗罪主犯涉案财产执行案件,历时近两年时间,在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成功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2003年,余某与其配偶李某在北京市购置了一套房产,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购房首付款来源于余某夫妻二人的多年积蓄,并贷款数十万元完成房款的交付。2009年,余某、李某共同还清住房贷款。 2013年,李某因受朋友邀请,前往一家经营文旅酒店业务的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2014年,李某因健康原因离职。2018年,该公司因发售储值卡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李某因曾负责财务工作被刑拘,李某、余某夫妇二人共同共有的房产被查封。 2022年,李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三十万罚金,并责令退赔。李某、余某名下的房产被作为涉案财产纳入执行范围,由法院刑庭交予执行庭执行。 余某于2014年退休,其与李某名下仅有这唯一一套房产,目前由其与女儿居住。 接受委托 2022年7月,余某找到杨天意律师,对其与李某共有的房产是否应当被执行进行了法律咨询。杨天意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标的房产的产权形成于李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之前,购房首付款及贷款均来源于余、李夫妻二人的合法财产。该房产与李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收益无任何关联,显然不属于涉案房产。如果以“责令退赔”为由执行李某的合法财产,则没有考虑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也没有考虑到这套房产是余某唯一的房产,是其后半生安身立命的唯一保障。 杨天意律师认为,该套房产不应纳入执行范围,执行该房产将对与案件无关的无辜亲属造成二次伤害,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当事人余某的多次邀请之下,杨天意律师决定代理本案,作为余某的代理人,尽最大的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办案成果 杨天意律师通过提起刑事涉案财产执行异议程序,在H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实质审查便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情况下,坚决提起行政复议。后经G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采纳杨天意律师提出的复议理由,认为H市中院未进行查明,径行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裁定撤销H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裁判文书摘录展示如下: 核心观点
一、执行法院H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法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及时立案处理,导致异议申请审查延后近半年之久,不符合法定程序。 二、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是对执XX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而非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这本质上是对执行标的合法权利的主张,且该主张足以阻却执行标的的执行。执行法院以异议请求“实质上是对生效的刑事判决的否定,而生效判决正确与否,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事项”为由驳回异议申请不能成立。 三、执行标的系申请人与李某共同共有的房产,该财产形成于李某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之前,属于非涉案财产,不应纳入执行范围。 四、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不属于涉案财产的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系错误裁定,而异议审查部门未依法撤销该执行行为系未充分履职。 五、李某参与非法集资时间较短,只领取几十万固定工资收入,不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受益人。执行申请人与李某合法共有的财产,已远远超越了李某应当承担的罪责,将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 六、执行标的是申请人唯一的房产,也是其赖以养老的全部资产。执行标的是经济适用房,执行价值不高,但对于申请人而言却是其晚年生活的唯一保障。如果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既无助于解决业已造成的社会矛盾,又将导致申请人老无所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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