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1月份,省级以下地方陆续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3月20日《监察法》通过并实施;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10月26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并实施。面对监察委这个新机构,笔者希望通过分析检察院的不起诉文书,一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笔者通过检索,找到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共计30份。对应的案件中,有20件是由监察委调查的;8件是原反贪部门侦办但财物交由监察委处理的;2件是监察委移交线索给公安机关侦办的。笔者仅对由监察委调查的20件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
一、罪名分布
1. 共涉及6个罪名,分别为: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 玩忽职守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件 6件 1件 1件 3件 1件
2.从罪名分布来看,贪污贿赂案件(第八章)共16件,渎职案件(第九章)3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第三章第三节)1件。
3.从罪名出现频次来看,贪污贿赂案件占比80%,其中的贪污罪占不起诉案件的40%,受贿罪占不起诉案件的30%,玩忽职守罪占不起诉案件的15%。
4.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受贿罪6件,占比30%;行贿罪1件,占比5%。一般认为行贿和受贿是对向犯,而且受贿人数比行贿人数少,因此行贿罪不起诉率应该比受贿罪更高才对,但分析结果却刚好相反,且两者占比差别特别大。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较大可能性是:许多行贿案件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就已经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还有其他原因,不在此赘述)。
二、涉案金额
贪污罪 44,238.79 60,424.80 109,819.42 139,763.00 183,320.00 233,885.19
受贿罪 30,000.00 54,000.00 62,400.00 70,000.00 70,800.00 82,000.00
行贿罪 200,000.00
挪用公款罪 60,000.0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93,000.00
从数额角度来看,不起诉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第一个量刑档次范围内,即超过构罪标准不多。
三、犯罪形态
20起案件中,共有3起共同犯罪8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0%,分别为:
1.吴某某、邓某某贪污案(2件)
2.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贪污案(3件)
3.闵某某、姜某某、金某某玩忽职守案(3件)
这个比例也对应贪腐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窝案、串案的情况。
四、不起诉的理由
序号 不起诉情形 对应案件
1 犯罪情节轻微 盛某某贪污案
2 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 傅某某贪污案
3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董某某行贿案
刘某某挪用公款案
4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 杜某某受贿案
毛某某受贿案
5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罗某某受贿案
颜某某受贿案
郭某某受贿案
李某某受贿案
6 犯罪情节轻微,自首,悔罪表现,全额退赃,揭发他人犯罪事实,超过构罪标准不多 叶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7 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 吴某某贪污案
邓某某贪污案
8 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姜某某玩忽职守案
金某某玩忽职守案
闵某某玩忽职守案
9 不具有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 殷某某贪污案
10 过追诉时效期限 何某乙贪污案
何某丙贪污案
何某甲贪污案
第1至7项可以概括组合为: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坦白/自首+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超过构罪标准不多+从犯,上述组合既有单独适用,也有组合适用的,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贪污罪、受贿罪适用第三百八十三条,行贿罪适用第三百九十条)。
情形一: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坦白/自首+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超过构罪标准不多+从犯
1.盛某某贪污案(宁浦检诉刑不诉[2018]62号),南京市浦口区监察委认定盛某某骗取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4238.79元,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傅某某贪污案(扶检职检刑不诉[2018]1号),涉嫌贪污139763元,2018年5月3日,傅某某将上述赃款上缴至扶余市监察委员会。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3.董某某行贿案(通二检职检刑不诉[2018]1号),监察委认定贿送人民币20万元,董某某主动到监察委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4.刘某某挪用公款案(孟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孟村县监察委员会认定挪用人民币60000归个人使用,后归还。孟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5.杜某某受贿案(汉检公刑不诉[2018]2号),汉中市监察委员会认定杜某某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2000元,为他人提供帮助,调查期间杜某某退缴赃款82000元。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可以免除刑罚。
6.毛某某受贿案(甬鄞检刑不诉[2018]86号),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委员会认定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监察委工作人员根据群众反映对毛某某进行询问时,毛某某当即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7. 罗某某受贿案(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81号),桂阳县监察委员会认定收受人民币70000元,罗某某主动到桂阳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
8. 颜某某受贿案(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77号),桂阳县监察委员会认定收受人民币70800元,颜某某主动到桂阳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
9. 郭某某受贿案(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82号),桂阳县监察委员会认定收受人民币62400元,郭某某主动到桂阳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
10. 李某某受贿案(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79号),桂阳县监察委员会认定收受人民币54000元,李某某主动到桂阳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
7—10这四个案件中,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均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不需要判处刑罚。
11. 叶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衢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衢江区监察委员会认定叶某甲等三人收受他人人民币93000元,叶某甲分得33000元,案发后,叶某甲退出全部赃款。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叶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案发后,叶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具有悔罪表现;2)叶某甲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3)叶某甲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4)数额超过构罪标准不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2. 吴某某贪污案(大检职检刑不诉[2018]1号)。大方县监察委认定吴某某与黎某某等人,利用黎某某等人的职务便利,虚列房屋面积,冒领房屋征收补偿款233885.19元据为己有。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吴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13. 邓某某贪污案(大检职检刑不诉[2018]2号)。大方县监察委认定邓某某与黎某某等人,利用黎某某的职务便利,虚列房屋面积,冒领房屋征收补偿款109819.42元,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邓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情形二: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14.姜某某玩忽职守案(和检职检刑不诉[2018]1号)
15. 金某某玩忽职守案(和检职检刑不诉[2018]2号)
16. 闵某某玩忽职守案(和检职检刑不诉[2018]3号)
上述三个案件,和龙市监察委员会认定三人涉嫌玩忽职守导致一人死亡。和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三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情形三:不具有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
17.殷某某贪污案(攀盐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为村支部书记,被指控将小学校产出租的租金183320元据为己有。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殷某某不具有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贪污罪。
情形四:过追诉时效期限
18.何某乙贪污案(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69号)
19.何某丙贪污案(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70号)
20.何某甲贪污案(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71号)
上述三个案件,2018年7月6日被桂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认定2008年至2010年,三人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0424.8元。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三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三人不起诉。
小结:情形一、情形二都是酌定不起诉,情形三、情形四是法定不起诉,暂未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五、法律适用
只有一起案件在文书中列明了适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其他案件在文书中均直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未列明是否适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六、办案程序
审查起诉期间取保受审(17) 一次补充侦查(2) 延长审查期限(8)
吴某某贪污案,邓某某贪污案,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贪污案,盛某某贪污案,杜某某受贿案,罗某某、颜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受贿案,毛某某受贿案,董某某行贿案,闵某某、姜某某、金某某玩忽职守案,叶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傅某某贪污案、殷某某贪污案 傅某某贪污案,盛某某贪污案,杜某某受贿案,罗某某、颜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受贿案,刘某某挪用公款案
1.有17起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即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另外3起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明,笔者认为应当也是被取保候审了,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文书中应当会注明。故存在上述不起诉的情形,再加上被取保候审,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2.补充侦查的比例比较低,仅占10%,这与没有证据不足不起诉有关,本文中的不起诉情形基本都可以不用补充即可做出决定。
3.大部分案件均在一个月内决定,有8起案件(占比40%)延长审查期限,应该是程序原因导致延长。
4.文书中均未注明监察委在调查期间是否对被不起诉人采取了留置措施。
结尾
1.笔者仅检索到20起不起诉案例,笔者相信应该还有一定数量的不起诉文书未检索到或者未公开。
2.在刑辩同行多表示监察委办理的案件没有空间的情况下,笔者想就此文来提振职务犯罪辩护同行的士气。虽然检索到的文书较少,但也可管中窥豹,说明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可以依法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选择了接受委托,就必定对案件尽心尽责,因为我可能就是当事人唯一的希望,每每想起他们即将失去自由、名誉和财富,都更加坚定我要用我的经验、知识和能力来争取每一个可能的胜利,而这来之不易的胜利,是属于当事人的。”
——张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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