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刑事部副主任
这几天满屏都是“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我也转发到我们刑事部内部群。当然,我更熟悉的是“一沙一世界,一叶一菩提”。有律师同行问我给如何评价这辩护词,还“挑唆”说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似乎不符合余律师提出的“辩护词三性”即规范性、专业性、针对性。我回应说张扣扣案件属于“必死案件”,律师只能“知其不可而为之”,此时再好的技术辩护也只能是“无奈之辩”。其实律师都清楚,“同态复仇”早就被现代法律所禁止,杀死多人的案件司法实践基本都是“死立决”。
律师的职责不是无中生有,也不能起死回生,更不会颠倒黑白,而是“帮无辜者辩白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错”。那些以为有一流律师辩护再大的罪责也会免死的想法是一种误解。一个国家只要保留死刑必然会判决死刑,针对杀死多人的案件无论是在哪个保留死刑的国家,都会执行死刑。美国、日本保留的死刑,基本是针对严重谋杀罪与极少数毒枭,偶尔也会执行死刑。
张扣扣案件要关注的,其实不是律师该如何辩护。必死之辩,无奈之辩,律师也会力不从心,只能“求情辩护”甚至“煽情辩护”。邓律师用了主要篇幅来“讲故事”,讲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将张扣扣幼年亲眼目睹母亲被杀而杀人犯没有赔偿只判7年的故事,并列举了一系列古代司法中支持“同态复仇”的规定。当然,这些辩护只能是作为心灵安慰,任何现代国家都不会接受跳开“证据与法律”的“离题辩护”。法官在判决书中很容易一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依法审判”所依据的是现行法律而不是古代法律,只能参考“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而不是参照“学理解释”。
张扣扣案件要关注的,应该是为何出现这种恶性“同态复仇”现象。受害人曾恃强凌弱欺辱张扣扣一家,司法审判不能通过合理判决释放张扣扣的愤懑,这种愤懑就会积累为难以消解的戾气。这次张扣扣只是把仇恨的戾气发泄给凶手王自新等人,如果他认为当年的审判法官枉法裁判属于“帮凶”,可能会变成一次严重的法院流血事件。许多法官朋友说对于有受害人的案件,没有赔偿一般都难以轻判,否则会产生新的矛盾,张扣扣案件就是典型。这也说明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极有可能是另一个恶性事件的根源。
百度搜索“法官被杀”,跳出507万条相关结果。法官被害,固然许多是当事人因为自己的错误理解把戾气发泄给审判法官,但也不乏审判法官明裁判明显不公平把受害人逼成施害人。一些人对“申诉”甚至“信访”设置各种门槛,焉不知当事人愿意选择“申诉”说明他们“相信法律”愿意选择“信访”说明他们“相信官府”?一旦他们把仇恨与戾气隐藏起来,那才是灾难。
要避免“张扣扣事件”重演,应该放宽“申诉”门槛,不能让一些显失公平的裁判甚至枉法裁判变成新的恶性事件的祸根。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法院应该守住“法律的底线”。让老百姓“相信法律”,才是最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张扣扣事件后,有受害人的案件法官会把是否赔偿是否谅解作为能否轻判的重要指标,也算一种进步吧。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