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筱赟: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据媒体报道,青海西宁80后女律师林小青,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本案已于4月9日至10日在西宁市城中区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徐平律师和邢志律师为林小青做无罪辩护,认为指控不能成立。青海省律师协会发出通知,表示一致同意做无罪辩护。
我必须强调指出,我并非本案辩护人,没有看过案卷,因此我对本案的了解必然是不全面、不完整的。我对本案的了解,仅限于相关的媒体报道、二轮辩护意见,以及北京张燕生律师、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全程旁听开庭的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的朋友圈等。
我将能通过公开途径获得的关于本案的信息都搜集并认真研读了,根据上述信息,我认为女律师林小青不构成犯罪。
并非律师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而是我认为从目前公开的证据来看,如果仅是因为律师为涉嫌犯罪者提供法律服务,这无法证明涉案女律师构成犯罪。
任何人都有权委托律师,即使是可能犯罪的人。如果律师为涉嫌犯罪人员打官司就是共犯,那整个律师职业存在的法律基础就将不复存在。
综合公开信息,公诉方指控女律师林小青涉案有三点:
第一,公诉方指控:女律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理由是律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但是,所谓的帮助是什么呢?公诉方称,涉案恶势力组织——青海合创公司曾将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的名牌摆放在公司催收部,客观上起到了告诉内部员工公司经营行为合法的心理暗示作用和对外部客户的心理强制作用,这对青海合创公司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仅是摆放律师的名牌,真的就能起这么大的帮助作用?如果公诉方这个逻辑成立,很多这类公司,会大量展示公司成员和各类领导握手的合影,如果被认定犯罪,合影的领导是否也是共犯呢?如果领导仅提供合影机会,并未参与公司涉嫌犯罪的活动,当然不构成共犯。
第二,公诉方指控:因为女律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所以要为犯罪集团的所有诈骗行为承担刑责。
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据目前公开的信息,这一指控的依据,仅是上述在公司摆放律师名牌的所谓“帮助”作用,而没有提供林小青主观上有诈骗故意的证据。
第三,公诉方指控:女律师“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但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完全是合法的方式,而且是法治社会所倡导的。去法院起诉,表明当事人相信用法律解决争端,而不是打打杀杀。
去法院起诉这种合法的行为,不具有敲诈勒索构成要件中的胁迫性。依法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便会给有关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的“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所以,如果公诉方指控律师实施敲诈勒索的证据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从目前公开的证据看,无法证明林小青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还共谋参与了其涉嫌犯罪行为。仅以曾为该公司打过官司、在该公司摆放律师名牌来定罪,显然是不妥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实林小青与涉嫌犯罪人员有过共谋,比如该公司实施涉嫌犯罪行为之前曾与律师有过沟通、曾征询过律师的意见等等。但目前尚未看到这样的证据。
如果律师为涉嫌犯罪者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共犯,那律师职业意义何在?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运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现在还有不少人认为坏人不应当得到辩护,那只能说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等基本原则还未成为全社会普遍的常识。曾几何时,聂树彬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这样的教训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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