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网络就职成为一种风潮,有一种,是把别人的银行卡收集起来给“老板”用。或许不少学生党正从事这样的工作,注意!这样做可能构成犯罪!
张小虎是广州的在校生,通过网上招聘受雇于王老板,2017年7月中旬开始半个月里, 带领同学、老乡到当地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将办好的20多张储蓄卡收集后交王老板,收取每张卡3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这年8月2日,张小虎在越秀区建设六马路好世界广场星巴克咖啡厅二楼时,被警察抓获,从其身上缴获银行储蓄卡4张、U盾4个、电话卡、电子密码器等一批。
无独有偶,唐大山是重庆一高中的高三学生,通过微信群广告,认识了向老板。二人约定,由唐大山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贩卖给向老板,每张卡赚取100元。这些卡,最后以更高价格被卖给给厦门的黄先生。“兼职”一个多月后,2017年8月29日,唐大山的银行卡被人抢了,他报了警,结果发现自己构成犯罪被警察关起来。
两个案件,同样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去到检察院阶段后,因为张小虎、唐大山是在校学生,又分别有其他的从轻情况 最终对二人作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的不起诉,意味着张小虎、唐大山无罪了,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今后的就业。
但这样的行为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能获刑十年、罚金十万,真是险过剃头!
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书,对刑事案件的走向具有阶段性的决定意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则被归入广义无罪的范畴。
上述案例载于越检未刑不诉[2018]5号、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不起诉决定书》。笔者在整理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时,发现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全国范围内三年来的还包括越检未刑不诉[2018]6号、东二区检诉刑不诉[2018]13号 、鄂川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沅检公刑不诉[2018]53号、沅检公刑不诉[2018]54号、沅检公刑不诉[2018]56号、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38号、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92号等。
(文中张小虎、唐大山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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