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黑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据大连警方2019年10月24日通报,一名十三岁男生蔡某某将一名十岁女孩杀害。因加害人蔡某某未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收容教养。
一时间,在对受害者表示同情的同时,不少人关注、质疑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认为应该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笔者对以上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面临而不仅仅包括以下问题:
第一,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心智尚未成熟的人科以刑罚,丢弃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罚方式,片面地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
第二,导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冲突。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冲突,使立法捉襟见肘,处于二难境地。
第三,混淆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我国,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以严重的暴力行为实施犯罪尚属极少个案,在有其他处罚方式加以管控的情况下,修改刑法加以规制不具有现实意义。
第四,不具有国际视野。目前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刑法加以规制的国家不多,我国刑事立法应参考国际刑事立法的主流观点。
第五,忽略了家庭、学校、社会的客观因素。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由其个人原因决定的,但是,对于一个未满十四周岁心智尚未成熟的人来说,如果家庭监护的不到位、学校教育的不当、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也是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因素。
诚然,严苛性不是刑事立法所追求的,刑法应透出刚强与温润。
(2019年10月26日下午于高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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