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我局对董某某(网名“铁头”)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立案侦查。经查,2024年5月,董某某、薛某、许某某等人经合谋,以爆黑料相威胁,向某带货主播索要数百克黄金,并许诺交付后将提供保护,经多次交涉后获得该主播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的大额钱款。目前,董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如果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内容属实,以爆黑料相威胁索要大额钱款,是否具有正当性?“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又是否符合威胁、要挟、恫吓等客观要件呢?理论上虽然有各式各样的解释,但是实践中对于个案的定性标准仍存在较大分歧。
敲诈勒索的构罪、既遂及未遂:
行为人使用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根据警情通报内容,网红铁头以爆黑料相威胁,该爆黑料的行为足让被害人感受到了威胁,如果不按照网红铁头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当然,如果网红铁头仅是以爆黑料相威胁,让被害人改过自新而没有取得财物,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那敲诈勒索就更谈不上了。
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网红铁头索取钱款的理由是否正当?因为理由是否正当就直接影响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真实无罪案例解读:吴律师以办理的敲诈勒索罪无罪案例作为参考,简要论述哪些理由具有正当性以及如何证明理由的正当性。
(1)无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镇里的修路工程队超范围砍伐村民的生态经济林并且破坏村民的祖坟,村民发现后要求施工单位经济赔偿,并以阻拦施工队继续施工要挟,施工队负责人与村民代表最后协商经济赔偿5000元。
负责人以敲诈勒索罪报警立案,公安机关抓获多名村民,办案机关从侦查阶段到一审法院阶段,均忽视了村民索取经济赔偿的正当性诉求,将合法诉求当成了无理取闹的非法诉求,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多名村民有期徒刑十个月。
(2)敲诈勒索办案简要过程
集体村民对一审判决结果极其激愤,依法提起了上诉。上诉期间,村民通过各种渠道找到吴律师,经过思想的碰撞后委托吴律师。
经过对案件的脉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整理分析后,吴律师向家属表示,这起案件的事实、理据并不复杂,简单的事实判断即可发现就是一起无罪案件。但是,为何从侦查阶段到一审法院阶段都没有发现这么严重的问题呢?根本问题还是机械执法,办案机关认为既然已经逮捕了,怎么样也要走完一审审判流程,以此完成一项基本工作,然而他们忘记了“你们是在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而这恰恰是多少村民终其一生所追究的清白人生。”
当然,不得不承认在二审法院阶段,我们真的遇到了认真负责的好法官,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后,果断地发回重审,才让本案得以沉冤昭雪。
这起案件的无罪辩护思路以及调查取证的过程才是“重头戏”。吴律师申请调取了施工范围的生态林的权属证明材料、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祖坟、林木和施工范围的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村民集体签名的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实际上足以证明索要经济赔偿的正当性以及合理性,也足以推翻一审有罪判决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3)无罪案例索取财物的正当性及合理性
第一、施工队超范围修路,修路范围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施工队砍伐的林木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生态经济林,施工队没有任何砍伐的依据;
第三、施工队破坏了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祖坟;
第四、村民阻挠施工队施工索取赔偿款数额的合理性。
也就是说,村民索取财物是用于弥补经济损失,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并不存在漫天要价的不合理行为;司法实践中,以打假的名义威胁、恐吓索取钱财,较为容易被认定为索取财物的不正当性,进而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如警情通报中,网红铁头以爆黑料索取数百克黄金,就很难说明他索取财物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除非有例外情况。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文对此问题不做展开论述。
(4)检察院撤回起诉,实现无罪结果
吴律师办理的这一起敲诈勒索罪无罪案例,是妥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并让多名村民最终洗脱冤屈,且获得了国家赔偿。
结语: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在此情此景下不作出这样的“违法”选择。所以,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考量时,不能不痛不痒的以一位法律人的眼光理性看待。应当做到法律不强人所难,并坚持以普通百姓的朴素价值观去衡量,准确辨析敲诈勒索罪的罪与非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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