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导语:2014年6月12日,湖南省高院受最高院委托,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院的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无疑,周军辉、秦星有罪,法院应依法判决,但应肯定的是,最高院裁定不核准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守住了法治的底线,体现了法律人的良知,而不再如刘涌案一般,屈从于民意,避免了“民意杀人”事件的再度上演。
“唐慧女儿案”,既是重大公共事件,又是重大法治事件,社会高度关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民意沸腾。但越是重大案件,越应回归到案件事实、证据本身,越应回归到正常的法治轨道上。否则,法院若可依“民意”来裁决案件,必将重挫司法权威。显然,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守住了法治的底线,体现了法律人的良知,而不再如刘涌案一般,屈从于民意,避免了“民意杀人”事件的再度上演。对此,笔者观点是:周军辉、秦星有罪,但罪不至死;我们可以同情唐慧女儿及其一家的悲惨遭遇,但法院不能违法剥夺两被告人的性命。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最高院不核准两被告人死刑的结果反推,一、二审法院均判处两被告人死刑,明显是受民意影响,使得摆脱不了“民意杀人”的嫌疑。2014年6月12日,最高院刑一庭负责人就此案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此,本律认为:影响本案一、二审判决最核心的因素,并非是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而是基于民意和维稳上的考量。这也恰好说明,在中国推进法治进步,任重道远,刻不容缓。
其次,从“犯罪后果”角度考虑,周军辉、秦星不应被判处死刑,更不应被核准为死刑立即执行。周军辉、秦星应否被判处死刑,首要考虑的是该案是否有人死亡,如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死亡;其次考虑的是被害人是否遭受重伤,其遭受的重伤害是否是周军辉、秦星的被控行为造成的,是否有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遭受的伤害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伤;再考虑的是被害人遭受伤害的具体情形,是否导致被害人患精神病等情节。就本案而言,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但并无证据证明周军辉、秦星被控行为,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被害人被强迫卖淫100多次的事实,是影响本案量刑的重要情节,但若单单据此就认定周军辉、秦星被控行为,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实质性要件,进而认定两被告人该判死刑,这明显是机械适用法律。
再者,从行为角度分析,从周军辉、秦星“强迫”被害人卖淫行为的“强制强度”角度分析,无法得出本案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实质性要件的结论。本律在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件时,就与办案民警交涉时就强调:“哪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一起到沐足店洗脚,一起到闹市大街边吃大排档的非法拘禁案?这明显是违背生活常识的。”最后,该案被告人获无罪释放。具体到本案,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同理,若本案得出被控行为具备“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应判死刑的结论,这明显是荒谬的。显然,从行为角度,周军辉、秦星罪不至死。
最后,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判处周军辉、秦星两被告人死刑,明显是量刑畸重,有悖“比例原则”,有违法治精神。举媒体广泛报道的赵庆梅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为例,该案的主要事实是:威宁县新发乡中学教师驰垚、海龙及其妻子赵庆梅、李辉艳等人多次组织、强迫、引诱23名女孩(22名为中小学生)到六盘水、纳雍等地卖淫。此案震惊全国,但相比而言,该案社会危害性比本案大。但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赵庆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其丈夫驰垚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外,司法实务中,即便是多人共同犯罪,故意杀人,杀死一被害人,法院一般也仅判一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具体到本案,主因是“唐慧女儿”一人被强迫卖淫,被强奸,法院据此就判处周军辉、秦星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明显是量刑畸重,有悖“比例原则”,明显是不符合法治精神。
显然,就“唐慧女儿案”,最高院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无疑,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即便有人犯罪了,也应罚当其罪,罚当其责,不能因民意沸腾,就对其违法重判,更不能因被害人或其家属长期上访,“哭闹不断”,就蓄意加重被告人刑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每个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须知,人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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