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2014年12月24日)番禺三名男子涉嫌盗窃摩托车,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家属委托他人帮忙捞人,通过三层辅警的关系,几人终于被释放,家属也付出了6.6万元的好处费。然而,几人的释放证上写的释放理由是“证据不足”。家属发觉被骗继而报警,今日,番禺法院一审认定一名辅警受贿罪,另外两名辅警和一名中间人为介绍贿赂罪,四人获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两名涉案家属,也已被另案处罚。
为什么笔者要不厌其烦的把这段新闻再转载一次?其一,当事人可怜,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盗窃罪、抢劫罪的当事人经济情况一般都并不理想,要么何必要去盗抢呢,原本指望把亲人“捞出来”的,就这么点救命钱也给骗了。其二,捞人者可恨,收钱不办事,或者明知根本办不了的事就是为了收钱碰碰运气。其三,给钱和收钱者都很可悲,在老虎和苍蝇都给“拍死”的年代,不相信法律,不相信律师,妄图通过非正常途径把人“捞出来”,最后来个狗咬狗,严重搞臭了律师行业的声誉,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普普法,以正视听!
撤案的条件
公安机关立案后要进行侦查,经过侦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有犯罪事实的;
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⑤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事人理解误区一:终止侦查等于撤案
实际上终止侦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就是经过侦查发现犯罪事实是有的,但不是原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该名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但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撤案和终止侦查的,都会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发放《释放证明书》。
拥有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审批权的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刑警队等基层科所队长是无权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更不要说本案中的派出所辅警。
当事人理解误区二:撤案或终止侦查后即高枕无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已经明确:撤案或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或对该名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综上所述,笔者再次提醒各位,刑事立案后撤案或终止侦查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应该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帮助自己,让律师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提出意见,让办案机关放人放得心服口服,以免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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