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重大诉讼仲裁部副主任律师 黄坚明
刑事案件律师最核心工作应包括会见当事人、阅卷、撰写法律文书、开庭、庭后完善法律文书等。在“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律师怎样重视“庭上辩护”工作都不为过。有些律师仍认为:在现实国情下,所谓“开庭”只不过是“走过场”,刑事律师在庭上随意“秀”一下即可;部分律师不仅这样想,也是这样做的,甚至还认为刑事律师在庭上不管怎么辩,最终法官还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跟律师庭上如何辩护关系不大!我对此当然持反对态度。现从“庭前准备、庭上诉求明确、重视质证环节、鼓励即兴发言、注意庭上发言的专业性和说服性”等方面,谈谈自己“庭上辩护”工作的心得体会,供业界参考、批判和斧正。
一、“庭上辩护”工作应从“庭前准备”开始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同理,“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对此,我认为:“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的说法虽有所夸张,但背后的道理确实如此。若律师没有办过或甚少办刑案,在庭前没有会见过当事人,会见当事人时沟通时间过短,沟通不到位,也没有研读过案件卷宗材料,更没有提前撰写好辩护词(或辩护提纲)等各种法律文书,完全依靠其工作经验和“刑辩才华”进行临场发挥,进行“脱离”或“远离”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应急式”辩护,估计很难会出现“当事人满意、法官认可”有效辩护的情形和最终裁决结果。我的习惯是:在开庭前,安排充裕时间用于会见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阅读、领会我们提前撰写好的辩护词、质证意见书和反映庭上争议焦点、庭审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的各种材料和律师口头陈述内容,目的是让当事人“心中有数,庭上不慌”;刑事律师自己也可以“心中有数、坦然应对;不乱方寸,不留遗憾”。
因此,刑事律师若“庭前准备”工作做得不好,其“庭上辩护”工作注定是不够完美的。
二、明确“无罪、免罚、减轻、从轻或轻罪”等核心辩点
大家都清楚,“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大家也都知道,重大复杂的案件,往往都有很多“辩点”可供辩方发挥,但辩方始终应明确:辩方的核心诉求是什么?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是免罚、减轻、从轻辩护,还是轻罪辩护?我们曾为众多案件做无罪辩护,一旦决定采用“无罪辩护到底”的诉讼策略,整个案件辩护工作都围绕“无罪辩护”展开,整个辩护词中基本上都是关于当事人“无罪”的论点和论据;即便存在少许关于当事人“有罪”的论述,所占的比例都很少,且都载明“法院强行定罪”的前提条件。我们不认可“有罪论述、无罪辩护”的做法。在庭审中,我们也习惯“开门见山、首尾呼应”,直接列明辩方的辩护观点和核心辩护内容,且用黑字体、加粗方式予以重点突出,背后的考量是现在审案法官都很忙,没有时间“猜”或替辩方总结辩护观点。
简而言之,刑事律师的庭上发言和辩护词都应具有明确性,“拖泥带水”、“朦胧美”的表述,不宜出现在辩护词和辩方庭审发言中。
三、重视法庭质证工作,设法让当事人或律师“主宰”法庭
法庭调查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其中最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公诉人出示证据,刑事律师及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案件证据的有效质证,是辩方“庭上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辩方“有理由”的案件,若律师及其当事人在庭上不作为,对证据提不出有效的质证意见,形同“缺席”证据质证环节,这可从侧面证实刑事律师及当事人庭前准备工作做不好,“辩护”不到位,实质上已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我一贯的做法是:刑事律师花在法庭质证环节的时间和精力应多于法庭辩论环节,毕竟“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然,重视法庭质证环节,不等于法庭辩论环节不重要。
关于如何做好“庭上质证”环节辩护工作的问题,我谈几点自己习惯:一是制作专门的质证意见表或质证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证据种类对全案证据进行分类、列表,重新组合,形成证据组,实务中控方也经常以证据组形式出示证据和发表公诉意见;三是归纳出控方每组证据拟证明的内容;四是详细论述辩方的质证意见;五是列明辩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内容;六是核实案件证据本身存在的相互矛盾、前后矛盾之处;七是标明相关证据的来源、页码,以及摘抄对当事人有利的核心证据内容;八是掌握庭上“质证节奏”,凡是对辩方有利的证据,设法让律师及当事人充分发挥,进而“控制”或“主宰”法庭。当然,是采取质证意见表的形式,还是采取质证意见书的形式,如何阐述清楚辩方的质证内容,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庭上辩护工作。
正因为我们一贯重视庭上证据质证环节,在庭审中我们在质证环节所花的时间和精力都往往超过法庭辩论环节。而当事人是刑事案件的亲历者,其也会根据刑事律师准备好的质证内容,结合其本人对案件的理解,对控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我们所作的一切,最终目标是让当事人成为“律师”,成为庭上的“主宰者”,最后实现对案件的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浙江宁波“地沟油”案柳某就是“主宰”法庭庭审活动的典型例子。
四、找准控方的“死穴”,发起雷霆般的攻击
我认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最难的地方,在于“找到、找准”控方的“致命弱点”,在找准控方“死穴”的前提下,用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法理等对控方展开针对性的、潮水般的持续攻击,做到“以攻为守”,最后往往会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这也是年轻刑事律师和经验老到资深刑事律师的重要区别之一。王思鲁律师经常教导我们:你要从法官写判决书的视角,思考该如何写好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词。我在办案时也常常考虑: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能否落实成为法官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在判决书中载明的、体现辩方有效辩护的具体判决内容。
如:浙江宁波“地沟油”案,我们针对案件鉴定意见展开“猛攻”,最后一审判决认定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再加上当事人有立功情节,最终获轻判无期徒刑,当事人成功“保命”。
如:我们经办的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06千克,获不捕释放)、2015年之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不捕释放”)。整个案件我们都围绕当事人“不知情、被蒙骗”的核心辩点展开辩护工作,最后当事人均于第37天获不逮释放,成功说服办案机关相信我们的当事人确实是“不知情、被蒙骗”的。
如:我们经办的佛山谭某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们在庭上主要围绕“村委违法犯罪、无辜村民坐牢”焦点问题展开辩护,最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使得谭某在开庭后不久便获得取保释放的辩护效果。
我之所以再三强调控方致命“死穴”的问题,目的是为了说明撰写辩护词谋篇布局、详略得当的重要性,庭上抓住核心证据、核心“辩点”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对此,我的习惯是专门准备一、两页或几页纸的庭上发言要点,里面所写的就是自己认为是在庭上“非说不可”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案件争议焦点和核心辩护意见等,目的就是使自己及当事人“心中有数,不乱方寸”。
五、争取有“腹稿”的即兴辩护
如上所述,为了做到“有备无患”,开庭前我们都准备好电子版或打印版的辩护词、质证意见表或质证意见书、庭上提问问题,以及庭上发言要点等辩护材料,“不打无准备之仗”。但在庭审中,若刑事律师照着打印好的辩护词或电子版辩护词等辩护材料,照本宣科地宣读,个人观点:这样的辩护,效果肯定不够好。我们和当事人沟通时也明确:要求当事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书写好庭上质证内容要点,自我辩护要点,并要求其尽量脱稿陈述;确实无法脱稿陈述,也可以看看自己预先写好、想好的内容要点,采用慢一点的语速,大声一点的发言,分点陈述其辩护意见,不建议其照本宣科地宣读自我辩护内容。我的一贯做法都是原则上鼓励当事人即兴辩护的,刑事律师自然也应即兴辩护,但“即兴辩护”是形式,不是目的;不是“为了即兴而即兴”,“即兴”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当事人陈述、刑事律师辩护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说服法官,获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对于十分重要的内容,当事人及刑事律师照着材料读也未尝不可。
六、注意“庭上发言”的专业性和说服的艺术性
刑事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工作是专业性活动,理应具有专业性,应围绕着在案的事实和证据、案件争议焦点等核心问题展开。这与政治家在街上进行的政治性演讲有本质的区别。而刑事律师参与庭审,目的也是为了说服法官采纳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而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因此,刑事律师要注意庭上发言的专业性和说服性,需要考虑心理学的因素,需要考虑表达的专业性和艺术性,需要对法官进行“察言观色”,需要考虑法官断案的习惯性思维。总之,当事人委托律师,目的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是让受托律师故意刺激法官,惹怒法官,甚至是蓄意和法官“吵架”,进而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
对此,我的习惯是:平时多研究自己专业领域内的指导性案例和其他权威案例,研究法官对相关案例的权威性评析、解说,通过大规模地研读案例,来增强自己撰写辩护词的能力和庭上有效辩护的能力。刑事律师应做到先熟悉法官断案思维,再设法“说服”、“打败”法官,最终取得案件“胜诉”的辩护效果。
综上所述,以上几点是我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心得,也是长期坚持的工作习惯,在此谨作“抛砖引玉”之用,挂一漏万之处也在所难免。我期望更多刑事律师对“庭审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律师该如何辩”专题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相信长期做刑案的刑事律师都知道,在现实国情下,刑事辩护很难,加上我们又不是“勾兑”律师,要想取得无罪辩护成功、免罚、不起诉、不捕释放、取保释放等有效辩护效果,除了不断地提高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力之外,别无捷径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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