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的经济利益。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本职工作的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也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应注意以下两点:
1.必须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签订,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所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全部并适当地完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实践中一般有如下表现: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予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而是个人能否得到回扣,从中捞取多少、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取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供货来源上舍公取私;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等协议;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导致发生纠纷时承担担保责任,等等。
2.必须具有因严重不负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就本罪而言,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重大的经济损失;非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非罪的界定
在认定和处理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要注意考察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所造成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是由于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要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职责
只有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负有一定职责,如审查、调查、决定等职责,但却不履行或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不负有任何职责,或者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即使造成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三)注意考察危害结果
就危害结果而言,关键要看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当损失表现为物质性的经济损失时,危害结果是容易判断和计算的,而当损失表现为非物质性损失时,则较难以判断和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既要防止放纵犯罪,又要防止罪及无辜。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附则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1998年10月25日 高检发[1998]29号)
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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