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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一)缘起

有谁愿意步入并穿行于遍布荆棘的旅途?有谁愿意纠结胸中不平的荆棘之痛?更有谁愿意戴着共和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一路开怀一路走来?

《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一文作为本书开篇文章具有其积极正面的意义。本文是笔者正式执律师业第20个年头所作。文中每一字句都饱含笔者作为一名无限热爱中国刑辩事业的共和国律师所走过道路之艰辛、痛苦、无奈、愤怒、心酸和希望,本文可视为笔者对自己一直执著追求的中国刑辩事业的浅吟低唱。

之所以将本文称之为《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原因在于伟大的中国刑辩律师至今尚步履蹒跚地行进在泥泞法治之途,尚在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尚在为实现中国社会之理想的人权、民主和宪政而与这个时代的人治势力艰难抗争!

这是一个令共和国刑辩律师无奈彷徨呐喊之时代,也是一个令共和国刑辩律师互相鼓舞激励之时代;这是一个法治建设初具规模尚暂处于无序之时代,也是一个共和国刑辩律师奋起而与违法践踏法治的惰性消极力量进行无畏抗争之时代;这是一个缺乏中国刑辩大师的风气颓丧几至于无望之时代,也是一个个怀揣法治理想的共和国刑辩律师们竞立于时代潮头慷慨激昂引领风气之先之时代!

中国当代律师界并不缺真正大师级的刑辩律师,正如中华民族在任何时代都不缺宁折不屈视死如归的民族脊梁!时势造英雄,涌现一批批中国刑辩大师的伟大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五年来,中国刑辩律师走过了风风雨雨的艰难历程,尤其是2000年以来,中国刑辩律师在已固化的社会结构最底层艰难地生存、拼搏和发展,无时无刻地在与这个时代的各种违法社会现象做坚决抗争!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辩律师的生存现状!中国刑辩律师即使在如此艰难的生存环境之中尚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任,尚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尚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二)法律共同体

有目共睹,中国刑辩律师已被代表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为恶意地排挤出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的严重破裂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幕悲剧!辩审冲突升级、控辩冲突变异,这绝非危言耸听,这已是当前中国法律共同体之既成事实,更为中国司法体制之痼疾。法律共同体一说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律界尤其是中国刑辩律师界的一个美妙传说,一如刘海在天门山砍樵而期望得到九尾狐仙至死不渝的爱情!

我们恐惧地看到,在刑事审判法庭之上,刑事辩护律师的对手应当是公诉人,但司法实践中却发生错位,却是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发生争议,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争议竟是壹加壹的简单问题,如辩护律师能否阅卷,如聂树斌案件;如公诉人和法官应否及如何回避?如证人应否出庭作证?如非法证据应否排除?如视频资料应否复制?可见,中国法律共同体的破裂并非是那些复杂的上升到审判逻辑、证据适用等层面上的问题,而是简单到壹加壹等于几的问题。

本人认为,究其实质,法律共同体分裂之关键,在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制度遴选司法工作人员以图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制度之失败。在官僚主义和权力本位主义色彩如此严重的国家,初衷良好的国家司法考试并未能根绝那些破坏法律共同体形成和成长的不良社会势力,恰恰成为助长中国法律共同体分裂的主要原因。

我很赞成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徐建院长先生所倡言——今后中国司法制度应即恢复律师资格考试。笔者本人认为,中国现应正本清源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之遴选制度。第一要坚决废除法官和检察官之公务员性质之制度,实行单独成体系的司法工作人员制度,包括人事制度、组织制度、经费制度、案件管理制度等;第二要坚持法官和检察官全部从律师队伍中遴选。律师法官检察官之职业角色转换畅通稳定之时,即是中国法律共同体建设成功之日。

中国法律共同体形成之关键不在于入门同等,而在于共同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共同的法律生命体验。

但凡从律师队伍遴选出来担任各级法官和检察官者鲜有不具法律人思维,鲜有不具人文情怀,鲜有不具同情理解律师艰辛者。正如耳熟能详的一句法谚:“法律之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刑辩律师之境遇不尽人意。鉴于中国传统政治思维和现有司法格局之影响,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往往会设置种种手段非法阻挠中国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尤其是政治敏感类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所规定的三大类案件,如宗教信仰案件、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等。在审判阶段,某些法官非法压制刑辩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之手段花样翻新,令人目不暇接,以阶梯型阴谋来压制刑辩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手段最为常见——最先以案件性质威胁刑辩律师辞去当事人委托以及指使律师协会和司法局领导打电话对刑辩律师“关照”;如刑辩律师不予就范,便代之以无法律和正义原则的砝码引诱和怂恿当事人撤换律师——当事人撤换刑辩律师可换来法庭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如庭前之“两招”未能使刑辩律师知难而退和当事人“屈膝投降”,代之以不允许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如滥用对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合法的回避申请之裁决权;如未经发问程序便违法主持进入法庭举证程序;如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如限制辩护律师当庭所发表的质证内容;对辩护律师所在发表辩护意见之时进行时间限制等等不一而足,如刑辩律师当庭提出抗议,刑辩律师极有可能被法庭呵斥、训诫、驱逐甚至拘留!在刚刚结束的小河审判、在刚刚结束的北海审判,我们均看到了这些严重的违法现象,中国刑辩律师几乎没有任何尊严和价值!

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特有现象,在西方法治国家,这绝对是荒唐的,同样是绝对不可思议的。

我要在此高呼:你就让共和国刑辩律师们尽可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辩护权利吧!天塌不下来的!

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冲突和辩审冲突不断爆发、升级以及变异充分反映着中国法律共同体已严重分裂的社会现状。作为法律人已不能认同并遵从于统一的法律价值!中国刑辩律师选择屈膝投降还是奋起抗争?此刻,中国刑辩律师除了奋起抗争将不会有其他选择!中国刑辩律师只有含着热泪忍着心中巨大的痛而义无反顾地与滥权的公权力者奋起抗争和“死磕”,用带着镣铐的手去悲愤地编织一顶顶闪烁着无限荣光的荆棘王冠!

君不见“死磕派”代表人物杨金柱大律师被驱逐出法庭之后在北海法院门前静坐绝食以示抗议?君不见李金星律师在被驱逐出法庭之后在人民法院门前高声朗读《为权利而斗争》以示对违法强权之反抗?这并不是中国刑辩律师在作秀,而是在与公然违法践踏和破坏法治的邪恶力量奋起抗争!

孟子曰,“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这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正能量。中国当代刑辩律师作为维护社会良知之最低底线的一群人,他们从来不会屈服于任何践踏法治的淫威。中国刑辩律师所行进道路之艰难而肩负任务却至高至重!这难道不是无上光荣的享有“无冕之王”之美誉的中国刑辩律师正编织着一顶顶神圣的荆棘王冠?

(三)正能量

我写作本文之时正值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这是当代中国社会自1979年以来的又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重要发展节点的大会。中国在此次会议之后将全面深入启动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各项改革。

笔者认为,在中国即将启动的政治改革中,中国刑辩律师必须发出自己的独立声音,必须走向历史前台,必须争取更多的法律权利,必须争取更多的社会尊重,必须争取更多的历史光荣,艰巨任务决定荆棘之路漫长!

中国刑辩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正能量,更是中国当代社会之私权力量的伟大代表。不清除中国刑辩律师是破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当代“黑五类”之一的污蔑,不形成中国刑辩律师应被政府所尊重且应被视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正能量理念,中国刑辩律师必定直不起腰杆,挺不起脊梁!

必破必立,意义重大。

一群没有人格尊严、没有政治地位、没有社会权利的如奴似猪的中国刑辩律师,如何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如何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沉沦与升华,万劫不复的阴暗与百废俱兴的荣光,中国刑辩律师此刻必须做出抉择,否则将会被向前发展的时代车轮无情压碎,更会被无情地扫进历史垃圾堆,相信,这就是历史。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非常之事必待非常之人。

中国刑辩律师只有通过理性和平有序的抗争才能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正能量,但绝对不能放弃“死磕”。只有通过与违法公权力者进行“死磕”的非常措施,我们才能早日迎来法治中国!

笔者认为,使中国刑辩律师走出荆棘之旅的唯一办法就是中国刑辩律师必须放下孤芳自赏的身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必须改变鄙夷政治之眼光积极进入各级政协和人大组织,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政治权力,通过理性和平之抗争使国家各级权力机构成为刑辩律师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舞台,使刑辩律师的大声疾呼能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更为真切地听到,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当前社会对中国刑辩律师的不良评价,使中国刑辩律师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正能量。

(四)信仰、诚信与人文道德

笔者认为,人类社会所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莫不与社会信仰、诚信与人文关怀之缺失相关。构成社会秩序的基本因素——信仰、诚信与人文关怀之缺失必将引发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发展的最终结果便是形形色色之刑事案件。中国刑辩律师无法回避中国社会矛盾,更无法置身于社会矛盾之外,反而深陷于社会矛盾的漩涡之中。刑辩律师的职业特点使他们对社会矛盾具有无比优良的敏感性,他们当然拥有最娴熟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之方法、技能和策略。

无论何人均能真切理解中国刑辩律师深处社会矛盾漩涡之中的无奈与激愤!中国刑辩律师被两股强大势力挤压其中,一边是哪怕牺牲律师权利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也在所不惜的片面要求维护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的强大政府,另一边或是已身陷囹圄,或是财产已全部冻结的却极有可能清白无辜的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究其实质,中国刑辩律师身受权势与良心的高度挤压,维权与维稳仍然困扰着中国的法治建设!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先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曾讲过“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在当代中国,不管是在法庭之上还是在法庭之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辩律师和他的战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时不在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对抗,两者何来平等?被津津乐道的抗辩式诉讼——代表国家权力的公诉人、法官与代表被告人私权利的刑辩律师可获得平等武装从而进行平等对抗只能是对中国刑事法治所寄托的一种理想。

笔者作为一名有良知有担当的中国刑辩律师,身处中国社会转型变革的伟大时代,深感所身处之社会严重缺乏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良性运转的最基本要求,尤其对于律师、法官、检察官、医生、教师等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这些行业而言。法官、检察官失去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犹如暗夜失去星光,严冬失去太阳的温暖;代表私权利的律师、医生、教师失去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则意味着社会系统的崩溃,人类失去光明,世界走向灭亡的尽头!

私权利者失去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比公权力者失去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更为可怕!

没有甘泉,荒漠将没有生命!

笔者深深忧虑临界爆发的具有巨大颠覆性的社会矛盾不仅凸显且无处不在,笔者深感党和国家必须立即本着法治精神来建章立制以达天下之大治。党和政府必须立即提高审判机关之至高无上权威,废除人民法院有限审判的错误观念,将一切社会矛盾解决在法庭,公开化、公正化、阳光化的法庭解决方式当是党和政府有效治理社会、获取民意支持、渡过社会危机之最有效方法。

当然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素养的建设至关重要,人民群众需要的是法治的阳光、关怀和温暖,而不是法治的麻木不仁和冰冷!

中国刑辩律师身处社会矛盾之最前沿,最能体会法治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重要性。法治是一种理性治理社会的思维和方法,具有中国特色的“治乱世用重典”之权变思想当然不应缺位,但权变思想绝不应是法治社会治理之常态。

笔者作为一名具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刑辩律师,尤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言,深感如何有效规范有序治理中国社会而使之实现真正和谐确属艰难,深感确立——法治乃社会之基础原则而非治理社会之工具之思想乃系本人职责所在。

(五)群星闪耀。

放眼中国刑辩律师界,群星闪耀。以陈有西、翟建、徐宗新等为代表的江浙沪刑辩律师;以张思之、张青松、钱列阳、李霄霖、许兰亭、何兵等为代表的京城刑辩律师;以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刘志强、周泽、李金星、王才亮、朱明勇、王誓华、张磊、王甫等为代表的“死磕派”刑辩律师;以斯伟江、浦志强、赵永林、陈建刚、刘卫国、唐天昊等为代表的人权宪政派刑辩律师。

笔者坚决反对当前舆论将中国刑辩律师分为“技术派”与“死磕派”。笔者认为,对任何一个派别的刑辩律师而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均是其法定职责所在。所有共和国刑辩律师均是通过精心打造中国刑辩律师之荆棘王冠来为建设中国现代化的法治人权社会在呕心沥血,在奔走呼号!

在此我要特别提及“死磕派”刑辩律师。这一群人志趣相投,均具鲜明的嫉恶如仇之秉性,敢想敢为,敢为人先。名与利在“死磕派”刑辩律师面前黯然无光,更何况“死磕派”刑辩律师在“死磕”过程中随时都面临巨大的政治和生命风险。

“死磕派”刑辩律师的理想便是通过“死磕”辩护,磕出一个新的法治中国!他们与导致刑事冤错案产生的滥用公权力者共存共亡,针锋相对,寸权必争,寸利必夺,这必为某些违法且颟顸的官僚切齿痛恨,同时也遭到某些固步自封的“保守派”律师之非议。

2014年3月22日,杨金柱律师在湖南长沙主持成立“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冤弱法律援助中心”,笔者被聘担任该中心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内成立专门的冤弱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国尚属首例。这一事实便是证明“死磕派”刑辩律师正在通过为冤弱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建设法治中国。

被誉为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大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风采!古语道“心底无私天地宽”。中国当代“死磕派”刑辩律师当遇到无法理喻的践踏法治的颟顸司法行为之时,他们必将以“绝食”、“静坐”来对抗,要相信,“绝食”、“静坐”并不是“死磕派”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秀,“绝食”、“静坐”确实需要付出巨大牺牲!

笔者认为,如果将中国刑辩律师誉为一顶荆棘王冠的话,“死磕派”刑辩律师应是这顶荆棘王冠上最耀眼最璀璨的颗颗明珠!

随着研究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问题的深入,笔者认为,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尚应将其触角继续深入,绝不能仅仅停留在程序辩护——为争取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的程序权利层面,尚应将有效辩护树立为中国“死磕派”刑辩队伍的旗帜,否则,即使是货真价实的“死磕”辩护也将不被等同于有效辩护。

(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随着研究中国当代法律问题的深入,笔者发现当代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法治的现代化发展之路存在太多不同。

笔者认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之艰难与中国社会固有的官本位、权力本位之传统政治势力的破坏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这便铸成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怀揣普世价值理想的中国刑辩律师们心中永久的痛!

由于中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具有的本质不同导致中国在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并不存在。

就目前而言,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几无可资以借鉴之成功先例。

建设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比较研究中外的法律制度,这是当代每一个中国法律人不能不跨越同时也是最难以跨越的一座高山。如西方法治国家并不允许党派纪检机构以准司法机构形式对违法腐败之党员先行介入调查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而是统一由国家司法机构进行调查,虽然纪检机构极有效率地惩治党政腐败,但它更将践踏法制,使法律价值无存;如西方法治国家并不存在由不当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更不会拒绝审判房屋拆迁案件。“风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确实达到危乎高哉的法治高度。中国当代司法却执行有限审判之原则,极大破坏法制统一与社会公平正义。两厢对照,对追求法治理想的中国刑辩律师而言,这难道不是步入荆棘之旅的纠结之痛?

如西方法治国家并不存在民众群体性上访现象,但存在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虽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对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和破坏性,但此行为可视为社会民众释放对政府不满的一种有效途径,完全可对即将激化的社会矛盾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中国法律虽制定有集会游行示威法,但集会游行示威法犹如被安装于微机系统中的某个查杀病毒程序从未被启动,所有律师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从未被公安机关审批通过,更不要说普通民众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除非是政府领导的集会示威游行;相反,我们却放任将中国社会变成“火药桶”的由权比法大的行为模式所制造的申诉上访大军的发展壮大,“信访不信法”,践踏法治精神的申诉上访行为几成中国社会肌体之一大溃疡。“维稳”与“和谐”几成当前中国政府无法不面对的无任何积极意义的完全属内耗的第一政治要务,无数“访民”与职责为“围追堵截”的“官僚”常年累月地“游戏人生”,国家支出着庞大开支,无谓地浪费着纳税人的钱财。

究其实质,本人认为,其症结在于中国司法之软骨病,症结在于权力本位!这确是中国社会现状之一大特色。这对胸怀天下哀民生之多艰的中国刑辩律师而言,难道不产生身处荆棘之丛的愤懑?

如西方法治国家对公务员财产之公示制度几成社会常识,根本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政治与法律问题;但在中国却蜕变为讳莫如深的“个人隐私”,并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权势人物将这个很浅显的政治常识上升到维稳甚至国家安全高度;如西方法治国家对善意批评政府及其官员之行为均规定为应受法律保护之言论自由,几乎不进行法律制裁,批评官员之尺度几乎不受限制;在中国却将敢于对某些“害群之马”的政府官员之恶行劣迹进行网络曝光的尖锐批评者动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聚众扰乱秩序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刑事追究。这种怪现象对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国刑辩律师而言,难道不会产生挣脱荆棘围剿、实现法治理想之纠结?

(七)有效回避与非法证据有效排除之刑辩荆棘。

引起中国刑辩律师最强烈不满的刑事诉讼两大问题——有效回避问题和非法证据有效排除问题,同样是纠葛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之痛。

在中西法治传统不同的国家,这两项刑事诉讼制度的执行存在太多差别,这便是使身负三个法定维护职责的中国刑辩律师产生无奈纠结的最深层次原因,有因必有果,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应运而生,粉末登场便是历史必然。

1、回避问题。

如西方法治国家之一的美国,在其刑事法庭之上,死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依据美国法律可提出多达20次对法官和公诉人的不需要理由的强制回避申请,重罪案件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可提出10次无需理由的强制回避申请,轻罪案件可提出3次强制回避申请,此为中国与美国之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根本性区别;依据中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中国刑事法庭可不加解释地一概予以驳回。

现行法律均未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据以实现有效回避而对回避对象和回避事项进行明确具体细化之规定,承担事实和法律一体审判的刑事法庭不曾也不会向当事人,尤其是向刑辩律师公开那些可能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以及政治背景、宗教信仰、党派、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关系、详细住址、档案资料等信息,法律虽赋予当事人以及刑辩律师在刑事法庭上可以行使回避权利,但此项法定回避权利却往往被打折扣,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庭以及公诉人被当事人和刑辩律师提出回避申请进而确被回避的刑事案例尚不多见,那些已不被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所信任的法官和公诉人仍继续审理着曾对他们提出至少两次回避申请的当事人的刑事案件,司法公信力就此日渐消磨。

鉴于人性之恶,由已被当事人不信任的司法人员所进行的刑事审判,如何能被保证是一场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公平公正的刑事审判。当正当程序被践踏无遗时,中国刑辩律师便身陷荆棘之途而不能自拔!

2、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英美法系的法治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和实施均是由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于负责事实审判的陪审团尚未组成之前在“庭前动议程序”中启动和完成,确实做到了理性科学地对刑事案件中实际存在的非法证据进行完美排除,使负责事实审判的陪审团成员着手审理案件之时根本无法接触到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亦无机会影响负责事实审判的陪审团对刑事案件之公正裁决。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之排除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庭前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大类主观性言辞证据以及书证、物证两大类客观性证据。刑事案件中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全部证人尚未被保证全部到庭作证之前、在社会诚信严重缺失之下、中国刑事审判法庭根本无法有效排除非法证据。

虽法律明文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可以向法庭提出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线索的方式来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不可忽视,中国刑事法庭普遍对侦查机关所收集的非法证据持一定容忍态度,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亦采取相对排除和绝对排除的分别对待态度,且目前中国刑事法庭尚受案卷移送中心主义的决定性影响,法庭审判中心主义尚未确立,有罪推定之司法不良传统更使司法人员无法根本性地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之恶劣影响不可避免地使审判人员之心证自由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被严重污染和破坏,既然如此,如何去保证中国司法机关所做裁决的公正?更有甚者,中国司法官员尚未将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进行区分,先入为主的定罪意识、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更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百口莫辩!

在中国刑事法庭审理中所出现的非法证据不仅未被客观排除,且被作为据以裁决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有效”证据,此刻的中国刑辩律师如何抉择?当中国刑辩律师挺身而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战、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而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战之时,岂不又成为被驱逐的“闹庭”、“无良”律师?劣币驱逐良币的闹剧在中国刑事法庭上屡屡上演不衰,这岂不是中国刑辩律师正行进于荆棘之途?

在我们尚未建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沉默权制度、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制度、刑事案件证人全部出庭制度、完善科学的法庭发问规则等各项刑事诉讼制度之前,当所有诉讼参与人均未能秉受内心善良本性、信仰、诚信和人格之内在力量约束而在刑事法庭上随意撒谎之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疑必以闹剧而终。

检讨自2010年起中国刑事诉讼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执行以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开的刑事案件可见,在公诉人代表国家控诉被告人涉嫌有罪且法庭已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确因非法证据被查证属实从而使刑事案件被依法撤销,从而使被控有罪的被告人最后被宣告无罪者寥寥无几!

无罪辩护在中国刑事法庭上几乎成为奇葩,无罪判决的稀缺性说明中国的刑事法制确实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总结司法经验可见,非法证据应是冤错刑事案件之源。从目前已被国家纠正的如赵作海案、张高平案、杜培武案、吴昌龙案、香杰武案等冤错刑事案可见,中国司法机关至今尚未认识到冤错刑事案件发生之源头——非法证据对造成冤假错案件所具有的重要性,中国司法机关至今尚未真正彻底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在法治原则基础之上必须进行破与立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应是中国刑事法治进步的标志。

闹剧之所以产生,最关键原因在于中国现行之司法体制。浅显直白地讲——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予以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互相分工的公检法关系,理想状态应为三国时期之魏蜀吴鼎足而立之关系,既友既敌,彼此互相牵制,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司法现状却是公检法蜕变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刘关张或是贾王史薛之关系,由中国司法体制所决定的这种状态在短期内将无法得到有效改变,规则与原则的混淆更加使这种状态产生的严重后果———冤错案件无法避免,更难以纠正。

在未改变庭审前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对刑事审判法庭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口供乃证据之王”的观念之前,法律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显得稚气未脱。换一个角度来讲,被告人及其刑辩律师往往忽视公检法抱团而妄图通过启动排除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以达到全盘否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的侦讯工作,确为螳臂当车,不自量力。

进一步思考,如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实行零口供原则即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保持沉默,现行主要针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否尚有存在必要?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西方法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全不同,西方法治国家由于实行被告人沉默权制度,被告人庭前供述几乎没有排除必要。

回避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是由有申请回避权利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权利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裁决法庭受理刑事案件之后的庭前会议程序以及之后的正式庭审中提出,由可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如何判处刑罚之裁决法庭着手进行,中国刑事裁决法庭从审判尚未正式开始之时便已接触到可能使刑事案件得不到公正审理的非正常因素——回避、非法证据等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非正常因素使裁决法庭对法律所规定的用来保障裁决公平公正的正当程序视而不见,反而更加坚定先入为主的错误判断。

建立事实审判(陪审团)与法律审判(法官)的相对独立确是将来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这应是最基本的可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裁决刑事案件的唯一前提。

如果立法机构不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以上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制度等进行重大废改立,中国刑辩律师将没有退路,他们唯一选择便是去编织属于他们的那顶顶闪烁无限荣光的荆棘王冠!

总结笔者最近参与辩护的被告人任XX被控贩毒、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李XX被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X伟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高X东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等,这些刑事案件均在太原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笔者作为被告人之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申请法庭启动回避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法律效果均不理想。

笔者在此不得不认为——在首要的无条件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之前,有效回避和非法证据有效排除的问题在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尚为一场法庭表演秀,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不断落实与完善。

(八)希望。

令世人尊敬的江平先生讲过“律师应当属于哲人的范畴,哲人并不仅是哲学家。西方国家在中世纪时从事法律职业的大都是神职人员,都应有哲人的地位和哲人的气质。哲人和商人是两个对立的范畴和概念。哲人者,以真智慧给人以启迪、帮助,指点迷津,而不应是法律贩子,借当事人不懂法律的空子赚黑心钱。哲人者,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政治家的胸怀,而不是蝇营苟且,鼠目寸光。哲人者,正人君子也,堂堂正正做人,胸襟坦荡,夜半不怕鬼敲门,而不是不顾人格,拜倒在金钱权势之下。哲人者,具有很高的文化教育修养,言谈举止、待人接事均有相当的品味,而不是市侩习气,拉帮作风,整日忙于应酬、饭局,流连忘返于市井之中。”江平老先生语重心长的话语岂不是对戴着无限荣光之荆棘王冠一路走来的中国刑辩律师的另一种解读?

笔者写下这篇文字并将这篇文字称之为“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的目的就是想向世人指出——在中国刑辩律师界,尚有心忧天下哀民生之多艰的骨鲠之士,尚有为中国民主宪政法治之进步而奔走呼号呕心沥血之人,所谓“闹庭”律师和“无良”律师并非是中国刑辩律师的败类,而是与滥用公权力者奋起抗争不屈的仁人志士,中国刑辩律师更不是混饭掮客,挑词架讼的卑劣小人。

“无限风光在险峰”,“不经风雨如何见彩虹”,要相信,每一位经暴风雨洗礼的中国刑辩律师都拥有绝对顽强的生命力!精彩与靓丽将一直伴随着他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光辉历程,中国刑辩律师的发展之路将充满希望和光荣!

中国刑辩律师正在用编织荆棘王冠的行为点燃了这个社会最后的希望!戴着荆棘王冠而一路走来的中国刑辩律师,万岁!

贾慧平律师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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