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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十二)——辩护律师如何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问题,共计六个方面的问题。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审查起诉是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并不是不可为,而是大有可为。

随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化改革,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越来越重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司法机关所强调的不能让“病案”进入法庭成为现实,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的加强,使原来“走形式”的审查起诉工作实质化,原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无所作为也将大有所为。

一、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后进行会见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为了使会见工作更加有效,辩护律师应当在复制案卷之后及时尽快阅卷并拟出质证意见提纲以及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之后立即进行会见。

二、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紧密结合侦查机关作出的《起诉意见书》,并与犯罪嫌疑人查证相关的案件事实与证据

侦查工作的结束,以《起诉意见书》的作出为标志。

辩护律师一定要重视《起诉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对《起诉意见书》所概括的犯罪实施逐一进行查核。

三、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初步的辩护意见

每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他根本不会关注你辩护律师的名声,他只关注司法机关对他的定罪能否成立,对他的量刑有多久。

一个非常优秀的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根据核实相关在案的证据材料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作出初步的大致判断。

辩护律师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说出真相——这个真相就是他的定罪与量刑的真相。

一大部分辩护律师并不理会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关于定罪量刑的询问,虚言应付,担心讲出真相,被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解聘。

本人从执业24年来的经验所得:“当事人与辩护律师之间最重要的是信任,信任基于辩护律师对案件分析的毫无隐藏,意味着辩护律师回答基于阅卷后得出的基本公允的结论。”

当事人对其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结果心知肚明,他们在看守所内与在押人员相互交流,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了然于心,只不过他们的答案想从你辩护律师的口中说出;当事人的家属在聘请你之前,已经找过无数的律师进行过咨询,你可能就是那第一百个律师。

所以,本人认为,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心怀坦荡,将案件的处理结果无隐藏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这是你辩护律师的最基本素养。

本人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控贩毒案时,根据阅卷的情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他被控贩卖毒品的指控罪名成立,刑期可能三年左右,不可能判处缓刑。当时,当事人的期望值是判处缓刑。我当时就将案件的处理结果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属于毒品再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可能判处缓刑的,不管毒品的克数多少,也不管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事人对于我的回答虽然失望,但最终还是聘用我作为他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三年过后,王某某又因毒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次,他的父亲找到我,又一次聘请我担任他的辩护律师。我在这里讲这个案例,就是想说明,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建立相互信任是多么重要!可能,你的坦荡,将使你成为他终生可以信赖的朋友。

四、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降低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预期值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已逐步平稳,不像在侦查阶段,尤其是刚刚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一般而言,当事人已被羁押三个月左右,已习惯看守所的羁押生活。此时,我们辩护律师更应当通过理性的工作,降低当事人的预期值,但是降低当事人的预期值并不是要犯罪嫌疑人放弃任何努力,更不是指辩护律师可以无所作为,相反,我们辩护律师更要付出艰辛的努力。让当事人相信,经过辩护律师耐心仔细的工作,完全可以找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各种瑕疵矛盾,为当事人进行尽心竭力的辩护。

五、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尤其是重新鉴定与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

辩护律师阅卷时,要充分注意案卷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特别重视。审查案卷证据中是否有鉴定意见告知的通知书;鉴定的规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果鉴定规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作鉴定的检材是否在案还是已被销毁?这些细节决定着案件的是否成立。

我曾承办的被告人史某某被控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案件就是因为鉴定人员的资格存在问题;侦查机关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鉴定意见;案件材料反映,检材已被侦查机关销毁;基于以上三点事实,我申请法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但案件最重要的物证——检材的灭失使本案无法进行重新鉴定,后被告人史某某的被控罪名被撤销。

辩护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非法证据排除权利更为重要。我们能想到的是,犯罪嫌疑人不会错过利用任何对其有利的刑事诉讼权利的机会,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意图推翻侦查机关在非法取证背景下对其所做的有罪供述的诉讼权利。

虽然当前我们并没有建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法律体系,对于重复自白也没有规定其绝对无效,但辩护律师如果在会见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时,遭受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或者疲劳审讯、冻、饿、晒、烤等非法手段取证,辩护律师一定要向审查起诉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定要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对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讯逼供所导致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否则即为辩护律师的失职。

辩护律师必须阅看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陈述,其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之时遭受刑讯逼供的情节,其供述系编造的谎言。

六、辩护律师应当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撰写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不同于审判程序,也不同于侦查程序,具有其特殊性。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同样是以审查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性、客观真实性、相关性作为重点。

辩护律师在审查在案的全部证据后应当撰写出全面的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

辩护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余工作还很多,不过本人认为,今天给大家所讲的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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