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
11.1内幕交易中的共同犯罪的主观犯意如何认定?
11.2裁判摘要:杜兰库知悉某所收购、重组某公司的信息后,随即将该信息泄露给刘乃华,经合谋后大量调集资金,共同通过家庭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交易账户积极从事某公司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杜兰库因担心其交易记录被发现,还抛售部分以自己股票交易账户购买的某公司股票,并将其顾虑告知刘乃华。上述行为反映杜兰库、刘乃华已意识到该信息的秘密性,和对股票价格具有的重大影响,主观上具有利用该内幕信息非法获利的明确故意。
11.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12.1知情人员与人共谋交易而泄密后,非法获取人员再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最初的知情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共犯吗?
12.2裁判摘要:杜兰库作为中电集团总会计师参与十四所与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事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刘乃华从杜兰库处获悉该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杜兰库、刘乃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犯;刘乃华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杜兰库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12.3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第757号】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刘乃华泄露内幕信息案
13.1泄露内幕信息并共同买入股票的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吗?
13.2裁判摘要:郑旭龄利用担任集团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科技公司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2007年6月11日,郑旭龄向郑浩枝泄露了该内幕信息,并借用他的证券账户购买科技股票。随后,郑浩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庆云(郑浩枝妻子),并让她筹集资金以购买科技股票。6月12日至20日,陈庆云从其姐陈庆珍账户转出75万元,郑旭龄从其岳母刘玉贤账户转出95万元,分别转入郑浩枝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6月14日至21日,该账户由郑旭龄负责操作,买入科技公司股票累计19.08万股,买入资金1695654元。2007年9月10日,郑浩枝按照郑旭龄的授意卖出科技公司股票,账面收益4197584.2元。法院认定,陈庆云从郑浩枝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相应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13.3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6集·总第83集【第735号】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14.1能否请求出具证明函件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14.2裁判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受公安侦查机关的委托,经该所有关部门对涉案股票账户实际交易记录的相关数据进行核算后作出的专业统计,既与两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相一致,又与书证涉案账户股票交易的明细情况互相印证,具有证明力。因该回函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函件经办人员无必要再到庭作证。故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函件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14.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15.1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怎样可能被免除刑事处罚?
15.2裁判摘要:刘宝春作为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事项的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刘宝春向被告人陈巧玲泄露该信息,共同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本案中,刘宝春是主犯,陈巧玲是从犯,二人均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陈巧玲作为非身份犯,受刘宝春的指使、被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15.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公诉案件刑事辩护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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