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无罪裁判要旨5则(2017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
内幕交易罪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类罪下之个罪,对该罪应如何辩护以实现无罪?笔者通过穷尽对《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该罪案例的搜索,同时,选择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搜索相关判决文书。
本要旨在案例研判的基础上,归纳包括黄光裕被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案中的法定无罪、指控错位无罪、指控错误无罪等案例。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裁判要旨25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六大辩护方向和二十个无罪及有效辩点――以37个案例为样本涉兼涉法律依据的总结》的精要提炼。
1.1身份证等被用于注册银行帐号和股票帐号构成犯罪吗?
1.2裁判要旨:因被借用人不知悉且未参与具体操作和共谋,被借用人不构成犯罪。
1.3裁判摘要: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间,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本案中,黄光裕等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曹楚娟等79人无罪。
1.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0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1.5相同判例:同一案件另一内幕交易犯罪中被借用身份证的龙某、王某等6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中被借用股票帐户的刘如海、刘如兵、费忙珠、刘仁美等人。
2.1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帐户用以购入涉案股票构成犯罪吗?
2.2裁判要旨:因被借用人不知悉且未参与具体操作和共谋,被借用人不构成犯罪。
2.3裁判摘要:许伟铭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许伟铭构成犯罪并被另案处理。
2.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0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3.1知情人员与人共谋交易而泄密后,非法获取人员再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最初的知情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共犯吗?
3.2最初的知情人未实施再泄露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3.3裁判摘要:杜兰库作为中电集团总会计师参与十四所与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事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刘乃华从杜兰库处获悉该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杜兰库、刘乃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犯;刘乃华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杜兰库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3.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第757号】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刘乃华泄露内幕信息案
4.1泄露内幕信息并共同买入股票的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吗?
4.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系选择性罪名,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而泄露内幕信息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被目的行为吸收,不再单独评价。
4.3裁判摘要:郑旭龄利用担任集团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科技公司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2007年6月11日,郑旭龄向郑浩枝泄露了该内幕信息,并借用他的证券账户购买科技股票。随后,郑浩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庆云(郑浩枝妻子),并让她筹集资金以购买科技股票。6月12日至20日,陈庆云从其姐陈庆珍账户转出75万元,郑旭龄从其岳母刘玉贤账户转出95万元,分别转入郑浩枝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6月14日至21日,该账户由郑旭龄负责操作,买入科技公司股票累计19.08万股,买入资金1695654元。2007年9月10日,郑浩枝按照郑旭龄的授意卖出科技公司股票,账面收益4197584.2元。法院认定,陈庆云从郑浩枝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相应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4.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6集·总第83集【第735号】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5.1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吗?
5.2为内幕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构成洗钱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2裁判摘要: 2007年6月,谭庆中、李启红分别向林永安、林小雁泄露某科技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此后,林小雁筹集资金人民币677万元,于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累计买入科技股票89.68万股,并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期间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2350.52元。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林小雁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启明与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找到李启明调查林小雁等人买卖科技股票的情况,李启明得知林小雁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获利1000余万元。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三次转款共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李启明被控洗钱罪。
5.3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6集·总第83集【第735号】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公诉案件刑事辩护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律师 金融刑辩律师 张王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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