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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南昌记(一)——对被告人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案、私分国有资产罪案的检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08

新编南昌记(一)——对被告人万某某等被控受贿罪案、私分国有资产罪案的检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本篇《南昌记》是新版《南昌记》,与本人之前所发表的《南昌记》具有的一个显著不同点是——新版《南昌记》是本人亲自参与了被告人万某某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庭审后所作,所记录的内容全部忠实地记载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某某、焦某某、江某某被控受贿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开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原貌。

本人力图证明,被告人万某某被控的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从公诉人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角度来讲,完全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冤案!

笔者本人将在后续的新编《南昌记》中将本人所做的多达八万字的质证意见公诸于世。

谁说职务犯罪案件不存在冤假错案?!

原版《南昌记》共计十万余字,该《南昌记》是本人在担任上诉人万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期间,在未亲自参与万某某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庭审的情况之下,单单就案卷全部的证据材料所作的质证意见,该篇文章当然起到了其应发挥的历史作用。

本人所著的《南昌记》系列文章在互联网上刊发之后,正值该案在江西省高院上诉期间,本人将《南昌记》予以整理并形成十余万字的二审辩护意见向该院法官递交,显然该案的审判人员受到了该文影响,该案后经三次报江西省高院延期,两次报最高法院延期,后该案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能有今天的结果,我们不得不感谢当时的承办法官邹湘林,这确实是一个有良知、负责任的人民的好法官。

2016年12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与被告人焦某某、江某某被控受贿罪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本人作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做出了2016赣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未支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对被告人万某某等三人被控受贿罪中金额最大的一笔——江西省某公司的340万元的受贿案件之指控不予认定。

纵观全案,笔者不得不提的一个案件事实——其他剩余的六起受贿案件,无一不是由江西省某公司的推导而来,如共同受贿的预谋、共同受贿而给债务企业的照顾方式、对每次受贿款的分配比例(6:2:2比例)等案件细节问题。既然源头案件已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否定,其余六起受贿案件如何不是谎言?本案客观上的确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万某某及焦某某、江某某不服,已经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洪检公诉刑抗(2017)4号《刑事抗诉书》,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提出抗诉。

此后本人继续担任上诉人万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本人于2017年8月1日下午14时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庭前会议申请书》、《异地审理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民主与法制》周刊对本案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报道等资料。

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通过对被告人万某某进行疲劳审讯的方式进行证据收集,其他被告人焦某某、江某某均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对本案涉案人员分开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除在辩护律师的强烈要求之下将万某某、焦某某、江某某三案合并审理之外,其余应当作为共同犯罪案件审理的宋亚明、刘祖培、李泽中、张军同案审理的均被另案审理;所有的证人以及污点证人无一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辩护律师反复申请,除了在审理被告人万某某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草草审理之外,被告人万某某案与焦某某案、江某某案合并审理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拒不举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反复告知辩护律师应着重于实体证据的辩护;经辩护律师申请,本案的侦查人员无一出庭接受控辩审的质询与交叉询问;如此法庭的审理完全变成了对侦查机关取得书面证据的核实过程,本质完全可以说是卷宗审判,与中央司法改革所提出的庭审中心主义完全背道而驰,失去了刑事审判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

本人认为,本案最为重要的是程序问题,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本案存在太多程序严重违法的硬伤,笔者将在后续的新编《南昌记》中陆续公布本案程序所存在的硬伤之处。

贾慧平律师

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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