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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29

肖文彬: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一般有以下目的:

(1)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

(2)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

(3)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律师是否有效会见,是否专业交流,是否能预防法律风险,直接影响到辩护工作的成败。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刑事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重点谈一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要点实录。

一、逮捕前的第一次会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当事人)一般分为逮捕前(一般是逮捕前37天内甚至更短时间内)的会见和逮捕后的会见。逮捕前后的会见交流大同小异,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逮捕前的第一次会见,律师一般需要做以下工作:

1.对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逐渐建立信任关系

笔者在第一次会见嫌疑人(含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时,一般会先告知我(或我们,为了简略,以下统称为“我”)是他(或她,以下统称为“他”)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并将他近亲属签字的委托书和其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展示给他看,同时进行自我介绍,简单介绍自己专业擅长领域及典型成功案例(之所以不宜详细介绍自己,一方面避免让当事人觉得有自我吹嘘嫌疑,另一方面要建立真正的信任关系是靠后面的专业交流),然后再问他在里面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告诉他律师是专门过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再问他是否同意我做他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一般来说,经过这么一说、一展示,绝大部分当事人立马就信任律师,完全同意律师作为他侦查阶段(或其他阶段)的辩护人。如果当事人心存疑虑,需要进一步沟通之后再决定是否同意作为他的辩护人,那律师还得通过后面的沟通交流来确定信任感;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请律师或不同意你成为他的律师,律师可以进一步了解原因,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意愿的,律师应当在会见笔录里记录下来,由当事人签字捺印后结束会见。

2.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这些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是否有严重疾病、精神病史、怀孕情况)、工作单位、具体职务(特定身份犯罪)、是否为人大代表和少数民族等;另外,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还包括当事人的抓获经过、办案机关的手续情况。具体而言,要了解当事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是否是在办案机关的通知下到案的(最常见情形)?是否是在投案的路上?是否存在自动投案进而构成自首的情节?因为在法律上,当事人在投案的路上或者在办案机关的通知下到案,又如实供述案情的,构成自首(笔者见到最多、最容易被辩护律师忽略的自首情形是后一种:即当事人在办案机关的通知下到案,又如实供述案情的这种情况),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司法实务中对某些犯罪还可以达到取保候审的效果。即便没有自首情节,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的,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最后,通过了解当事人何时被拘留、逮捕以及是否存在补签名字、倒签日期的情形,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非法讯问等情形。如果当时人身体有伤痕的,可以了解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3.了解具体案情及讯问情况

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会详细向当事人询问案情(告诉当事人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是禁止办案机关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要当事人放心)。询问案情有两种,可用“知己知彼”来表述,一种是了解其向办案机关(侦查机关)陈述的案情(主要以《讯问笔录》的内容为准),这是“知彼”,具体询问办案机关对其讯问了几次,每次讯问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出示过什么书证、物证或照片给他看,让他签字?警方有没有特别问到某些问题?询问这些内容主要是想了解警方目前可能掌握了哪些对他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初步了解控方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通过询问案发现场有无其他相关证据,有无在场人员,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有无见证人、有无本人签字,有没有扣押物品清单并在上面签字等)。询问完这些问题之后,我们马上就切入到另一种询问客观真实情况的频道,这是“知己”,询问他们真实的情况到底如何?有什么依据(通过询问其依据可以判断出其是否说谎,若有依据可以为辩护或调查取证提供线索)?这样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好让我们心里有数。但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律师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正确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4.告知当事人所涉罪名法律规定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笔者在询问具体案情及侦查机关讯问情况之后,接下来会告诉当事人涉嫌有关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其实辩护律师在前面询问案情的时候就已经在这些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询问了);笔者还告诉他关于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积极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从宽”制度,通过上述“普法”,看当事人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情形,看是否存在其他对他有利的上述情节。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另外,在这个阶段,法律没有赋予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刑诉法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才能去核实相关证据),因此,律师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尽量不要去与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有限的调查取证权)。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目前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

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在告知权利义务方面,笔者会直接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享受的诉讼权利、如何依法学会自我保护(这是很多律师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告知他以后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回答一定要简单明了,直奔主题,避免言多必失;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告知他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是否与自己所说的一致,完全一致才签字;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不利,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告知他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服鉴定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权利。告知他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和其他让嫌疑人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

5.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规避会见中的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询问、了解和告知之后,笔者会告诉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律师还可以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结合向其了解的情况及初步的调查,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尽量在刑事拘留期内阻击批准逮捕,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二、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

在侦查阶段,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与逮捕前的第一次会见大同小异,律师基本上可以参照上述的相关套路去实施,逮捕之后,律师可以将重点放在为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上面,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其他的辩护,等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通过会见核实证据材料之后,再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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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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