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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进行有效质证?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30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肖文彬(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肖文彬: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对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进行有效质证?


在笔者承办的众多被控诈骗类刑事大要案中,经常会碰到不少对当事人(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人证言笔录(又称证人《询问笔录》,以下简称“证人笔录”),而作出这些笔录的证人绝大多数又不会出庭接受发问和质证。何为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辩护律师如何对这些不利的书面证人笔录进行质证显得尤为重要。在笔者最近承办的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就发现不少不利于当事人的证人笔录,现举重要一例加以说明。

案情简介:本案的被告人吴某系M公司老板,吴某及M公司被控合同诈骗2000万。证人黄某系M公司出纳,黄某在2015年3月份接受公安调查时做出了如下笔录内容:

...(侦查人员)问:M公司在哪些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黄某)答:M公司在平安银行A支行(2013年已结清)、农商银行B支行(2013年已结清)、南粤银行C分行、兴业银行D分行(2013年已结清)、招商银行E支行(2013年已结清)、民商银行F支行(2013年已结清)、广州银行G支行办理了纸品质押贷款业务。

...问:M公司现在还欠哪些银行的贷款?

答:M公司还欠南粤银行C分行、广州银行G支行的贷款,还欠平安银行H分行的贷款,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

...问:当时你为什么离开公司?

答:2014年8月份,老板吴某不来公司,我们也找不到他,说公司欠外面很多钱,后来在8月下旬(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洪某(公司副总)叫我在公司账户上提一部分钱及一部分收的货款,总共20多万,用于发给公司员工工资及业务员提成,后来大家拿了钱洪某就叫我们不用去公司上班了...

笔录分析:根据上面黄某的笔录内容,控方的指控思路及证明目的在于:吴某及M公司没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M公司还欠了三家银行的贷款还未归还;二是老板吴某说欠外面很多钱,接着老板吴某不见人了,而且公司也解散了。由此可见,此证人笔录若属实,看起来对当事人吴某及M公司极为不利。

质证意见:如何应对上面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如何扭转局面化不利为有利?很多当事人和辩护律师面对上述局面可能束手无策,笔者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突破:

一、黄某的笔录内容在客观上是否属实?有没有相关的书证可以佐证?换言之,黄某的笔录是否具备真实性是需要客观书证来证明,书证(实物证据)是检验证人证言(言辞证据)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标准。

二、即便M公司存在还有三家银行贷款未归还的事实,在证明目的方面也不能就此证明M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将公司有借款和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划等号,这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法律上皆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或资金周转是很正常的市场行为,像富士康、华为这样的大公司也需要向银行借款,是不是意味着他们也没有履行能力?)。相反,黄某的笔录内容提到有5家银行的贷款已经结清,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银行的贷款已经结清,恰恰证明了M公司有良好的履行能力和履行信用。在案书证显示另外三家银行的贷款在案发时还未到期,根据M公司清偿5家银行的贷款记录来看,M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贷款到期时是有可期待的履行能力的。再退一步说,即便到期时M公司未能归还上述三家银行贷款,还要看不能归还的具体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担保物等因素。

三、证人黄某提到老板吴某说欠外面很多钱是其主观推测,又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在案的书证证实老板吴某不见人是因为出国洽谈业务,而不是逃避玩失踪。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2008-2014),现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5-至今)。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详见肖文彬律师新浪博客。肖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缓刑)

◆2009年度中纪委交办的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中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轻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办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无罪,实报实销)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杀人案(轻判,将重罪变成轻罪)

◆2014年度赵某涉嫌诈骗案(无罪)

◆2014年度高某职务侵占案(轻判)

◆2014年度东北于某涉嫌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取保候审)

◆2014年度河南洛阳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

◆2015年度衡阳凌某涉嫌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

◆2015年度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

◆2016年度石某诈骗案(无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主犯变从犯最轻判处)

◆2016年度黎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016年度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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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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