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扫黑除恶”关联最密切的五个罪名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度史无前例
年前,“扫黑除恶”成为媒体热议的热词。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要求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这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冠之以“斗争”,而非“专项行动”,与以往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比,其力度是史无前例的。其重要性,已经提升到“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涉黑案件势必出现井喷的局面。如河北雄安新区就下发打黑硬指标:每县一个月内至少侦办一起涉黑案件(据财新网报道)。
与“扫黑除恶”关联最密切的五个罪名
《刑法》第294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犯罪作出了规定,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涉黑组织成员最可能涉嫌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据中央政法委主办的《长安》杂志整理,有8种情形的黑恶势力属于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拳打击范围:
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3.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4.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5.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8.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全国各省市在本地发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时,对于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表述各有详略不同。
如河北邯郸市发布的《关于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提出重点打击以下几类对象: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
2.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3.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4.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5.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10.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1.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公职人员。
再如,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印发的《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希望市民提供10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1.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敲诈勒索周边厂矿企业、强揽工程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
2.采用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3.以各种名义在政府重点工程、新农村建设、拆迁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堵门堵路、组织策划群体上访的黑恶势力。
4.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5.横行各类专业市场,破坏正常管理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果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以公司名义出现的涉嫌高利贷、套路贷非法讨债,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讨债,插手经济纠纷的“收车队”、“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8.有组织地实施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9.称霸一方、拉帮结派,进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帮派势力。
10.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从法理上而言,不可能存在一个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组织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实施了除本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从上述表述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涉黑案件的经验来看,与“扫黑除恶”关联最密切的五个罪名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也即,涉嫌实施了上述五种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此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极可能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背后的保护伞,则极可能被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3.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4.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5.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旦涉嫌实施了上述五种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被认定涉黑,则同时涉嫌构成上述罪名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涉黑案老大要对手下全部罪行负责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而言,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所谓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在其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人。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旦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就要从严惩处,其承担责任的犯罪就不再限于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而是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辩解,通常也不会被法庭所认可。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则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也即参加者不必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上述处罚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以,老大不是那么好当的。做了老大,就要对手下小弟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一旦涉黑,后果非常严重
由于老大要对整个涉黑组织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旦涉案,处罚特别重,极可能判处重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由于老大不仅要对其本人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还要对手下小弟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实行数罪并罚,通常会被判处十五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涉黑组织通常都会通过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非法财产,因此会适用财产刑。对于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财产。当事人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财产来源、性质,导致违法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追缴的财产难以准确查清和追缴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涉黑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一般也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一般参加者,则是按照违法所得和造成损失的情况,来决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数额。
另外,涉黑案的当事人,还可能“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作出了规定。前者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后者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而根据《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涉黑案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中有组织性和暴力性,显然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8号),如果涉黑案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那么,即使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服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服刑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多次立功,他也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当事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了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适用假释。但是,由于涉黑案件属于上述“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刑法》第81条明确规定不得假释。因此,如果涉黑案的当事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总之,当事人一旦被认定涉黑,后果非常严重。涉黑有风险,千万不要轻易尝试。
作者周筱赟,2018年3月1日写
关键词:扫黑除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涉黑案件 涉黑案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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