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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教授沈阳被曝性侵高岩:超过20年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0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清明假期期间,随着20年前一段被控性侵的旧事曝光,前北京大学中文系副主任、现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沈阳的名字,成了网络热词。

4月5日,一篇题为《现南京大学文学语言学系主任、长江学者沈阳教授,女生高岩的死真的与你无关吗?》的网帖在网络流传。文章作者李悠悠实名举报沈阳教授在20年前曾性侵北大中文系1995级本科生高岩,并致其于1998年3月自杀离世。随后,沈阳回应称,“上述指责均为恶意诽谤”,否认举报内容。

沈阳工作过的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很快作出回应,北大确认1998年曾对沈阳做出了行政处分,南京大学文学院建议沈阳辞去南大教职,上海师范大学则声明终止与沈阳签订的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

法律问题一:20年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长追诉时效了吗?

我的回答是:通常超过了最长追诉时效。

刑法上的概念“追诉时效”,随着东野圭吾《白夜行》小说和电影的流行,也为更多人熟知。

所谓追诉时效,就是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之所以要规定追诉时效,是体现刑法惩罚犯罪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统一。

李悠悠实名举报沈阳在20年前曾性侵高岩,如果性侵真实发生过,20年是否过了追诉时效呢?追诉时效的长短,和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有关。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性侵不是一个刑法概念,刑法上的罪名,与性侵有关的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有一些人认为,强奸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因此根据上述法条,追诉时效一律是20年。其实并非完全如此。犯罪的法定最高法定刑,不能简单理解为所触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如果《刑法》对某一罪名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那么法定最高刑就是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但《刑法》中的很多罪名,按照情节有多个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就是按照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强奸罪就是如此。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分为两个量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是包括本数的。如果罪行应当适用前者,则适用15年的诉讼时效。如果适用后者,则是20年追诉时效。

强奸罪适用最高刑死刑的情形是:(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李悠悠实名举报内容全部属实,行为人导致被害人高岩自杀,符合上述第5种情形,则最高刑是死刑,追诉时效是20年。

但要注意的是,刑法上规定的“强奸致人死亡”,是指强奸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并不包括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属于上述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通常而言,20年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据高岩的父母对媒体的介绍,高岩是于1998年3月11日自杀离世,迄今正好超过了20年。

法律问题二:20年后还有办法对沈阳追诉吗?

我的回答是:当然有。

《刑法》在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

《刑法》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司法机关立案,二是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体到沈阳事件中,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并未立案,沈阳也未逃避侦查,无法适用该款。

如果犯罪发生后,没有任何人报案(比如没有目击者、被害人死亡且尸体未被发现等),或者报案后,犯罪者并未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但司法机关未能查明,过了追诉时效后,犯罪者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88条第2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谓控告,和报案不同。报案是知道发生了犯罪,但未必知道犯罪者是谁,而控告是知道犯罪者是谁。此处的被害人,应当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被害人高岩本人,也包括高岩的近亲属。据媒体报道,高岩1998年3月自杀离世后,公安机关即进行了调查,结论是没有犯罪发生。但如果高岩的父母现在能有证据证明当年公安机关对沈阳的处理存在疏漏,导致结论有误,那就可以不受20年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法第89条第2款还规定了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上述法条给我们另一个思路:除了证明当年公安机关对高岩之死属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之外,高岩父母另外一个追究沈阳刑事责任的办法就是,找到沈阳在高岩之后性侵其他女生的证据,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从最后一次犯罪终了之日开始起算。通常来说,色狼老师都是惯犯,不会只对一个女学生下过手。如果只对一个女生下过手,难道是爱情?

据4月6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李悠悠还在联系沈阳性侵的其他受害者。她说,“我们目前已经联系了至少四位受害女生。”但是,高岩父母和李悠悠都要有思想准备,要让遭到强奸案被害人公开站出来指认犯罪者,并不现实。

如果有其他女生能够指认强奸,未超过追诉时效,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部分存疑罪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官可以将此作为犯罪情况恶劣的参考。

法律问题三:目前的证据能证明性侵发生过吗?

我的回答是:暂时无法证明。

即使强奸确实发生,但是20年过去了,即使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强奸发生的证据,早已经灭失。没有证据,怎么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过呢?

所以,对于被侵害的女性来说,要让犯罪者受到法律惩处,最好的方法就是:一,第一时间报警,二,保存相关证据。

其实我相信李悠悠等人对沈阳的指控,高校里,这类色狼老师一直存在。但是,仅凭当年的同学、朋友、老师的证人证言,没有任何实物证据,是无法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诉的。因为,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相比,非常不稳定,即使不是有意说谎,20年过去了,也可能和事实出入很大。

比如说,事发时的北大中文系时任系主任费振刚,认为沈阳师德有问题,坚持要给予处分,有北大人的风骨,让我非常敬佩。但是,他的记忆同样出现了失误。费振刚先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透露,当年,高岩的家长去了北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学校最终给予沈阳记大过处分。但是,4月8日北大公布了当年的处分决定,给予沈阳的是“行政警告处分”。这和记大过处分,显然相差很大。

即使有被告人承认犯罪的供述,或者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定罪,更何况同学、朋友、老师的证人证言呢?如果这样能定罪,岂不是任何人都可能被构陷?“疑罪从无”还是应当坚守的法律底线。

这样的冤案并不罕见。如凤凰卫视2013年12月31日报道,孤守荒岛40年海南王世光老人,在部队参军时因拒绝女孩表白,被诬告强奸,被判入狱10年。《广州日报》2016年6月30日报道,汪康夫老人50年前被控强奸女生,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强奸”学生为其翻供。

北大1998年的处理决定,是目前惟一的书证。决定中对两人交往的描述是:“1997年1月沈阳因北京度假,高岩去沈阳住处,要沈阳“表态和她建立恋爱关系”,沈阳无意与高岩恋爱,但当时却回答说“那你算是我的女朋友吧”,并与高岩搂抱、亲吻。”

由于当时被害人已经自杀离世,这显然是沈阳的一面之辞。从中无法证明两人发生过性关系、是否强奸,但至少可以证明沈阳师德存在严重问题。沈阳坚持说自己没有师德问题,是抓住处分决定上并无“师德”二字做文章。其实师德并非是法律概念,处分上的描述,就是师德问题。沈阳既然无意和高岩恋爱,那怎么能说“那你算是我的女朋友吧”?怎么能“与高岩搂抱、亲吻”?如此轻佻的举止,即使对于一个普通男性,都是严重的人品道德问题,更何况一个大学教师呢?这就是教育部多次表态零容忍的“触犯师德红线、侵害学生的行为”——“对于利用师生关系,对学生实施性骚扰”。

法律问题四:除了超过追诉时效,目前对高岩父母最不利的是什么?

除了超过了最长追诉时效外,目前对于高岩父母追诉沈阳的刑事责任,最不利的还是证据问题。即使李悠悠的回忆全部属实,目前也无法得出沈阳强奸了高岩的惟一结论。

李悠悠的回忆说:“她(高岩)陆陆续续跟我说起过,沈老师脱光了她的衣服,对她做了她从未做过的事儿。她感觉到很害怕、很痛苦。她说,他侵犯了我。”但是,此后,高岩开始纠结“爱不应该是这样的”。据高岩母亲回忆,沈阳还曾去过她家,和高岩单独相处。

对于高岩父母指控最不利的是,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反而无法以强奸罪追究沈阳的刑事责任。因为这符合所谓“先强奸后和奸”的情形。

强奸罪的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违背事发时女性的意志,而非事后反悔。如果上述回忆属实,第一次无疑属于强奸。但此后,两者很大可能发生过多次性关系,沈阳还单独在高岩家中与其单独相处,那此后的性关系,是强奸的可能性不大。这种女性爱上强奸犯的情况,我们经常会在社会新闻中看到。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先强奸后和奸”,就是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并继续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再定强奸罪。这是由于妇女在受害后又发生和奸行为,表明其所受伤害不大,从保护妇女隐私和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再追究行为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第一次确属强奸,在她自杀离世前,她并未告发,且很可能继续多次发生性关系,那一般都不以强奸罪论处。而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奸(即通奸)是受道德谴责的行为,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相反情况,“先和奸后强奸”,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女方不愿保持性关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问题五:如果高岩留下了日记或遗书指控沈阳性侵,能作为证明犯罪的证据吗?

我的回答是:能,但证明效力不高。

如果高岩留下了日记或遗书,明确指控沈阳强奸了她,这就相当于被害人陈述,光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在法庭上是无法被完全采信的。在各方证据无法印证的情况下,刑法的原则就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即认为被告人无罪。

据媒体报道,高岩当时曾留有遗书,里面提到了这件事,但并未出现沈阳的名字,而是用“他”来指代。但之后由于高岩的母亲每每想及这件事便觉得异常气愤,所以遗书不久之后便被丢掉。

也就是说,即使遗书存在,上面也没有出现沈阳的名字,更何况,遗书已经灭失了。

周筱赟

写于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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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周筱赟经济案件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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