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根据广东警方发布公告:“参与云联惠犯罪活动的人员,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云联惠的会员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会员注册证明材料、合同、会员的交易流水账户和预存款凭证等书面材料,依法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1. 最常见的问题:什么层级的人会受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形式上的要求是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两个形式上的条件缺一不可。
在传销类案件中,大量的参与人,都会处于一定的层级之中。很多会员本身就有下线,那他们是否属于涉案的嫌疑人呢?到哪一个层级就要认定为为涉案嫌疑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哪个层级的人应该去投案呢?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只要被告人以下的层级达到3层且超过30人,那就会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形式要求。
但是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因此,在传销犯罪案件中,对当事人是否涉案的地位考察,不是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组织中的层级身份等级,而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所属的组织总体框架是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即,即便是当事人处于所有层级的最底层,甚至不参与层级,但是,如果其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就会受到相关刑事处罚。只不过,从常理而言,大量的组织、领导者,在层级中,都会处于较高的层级,但不会作为是否受处罚的必然因素。
典型案例如(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王银荣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案中,王银荣属于传销组织的第五层,其本人下线又发展出了5层,下线共计200多名业务员,其从每名业务员出收取3%的提成。王银荣一审被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其后来再审被判无罪,理由就是其虽然处于一定的传销组织层级之中,但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罪。
另外比如《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法院认定,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但未达到相关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此案无罪的理由,就是从被控传销组织的总体框架出发,而不是从被告人曾国坚本人以下的层级和人数出发。
2.在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会处罚什么人员?
会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3.哪些工作人员不会受到处罚
许多传销活动都是以单位、公司名义实施的,因此,在单位中从事一般的劳务性工作,如普通的技术人员,普通的财务人员等,其并没有参与传销活动,其受单位指派从事劳务性工作,没有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关键性帮助作用,其主观上对于传销活动并不明知,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如钟庆成、钟某等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案中被告人梁鸿甡帮助传销组织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但是公诉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被告人知晓他人正在实施的是传销活动,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广强刑事律师团队曾杰撰写于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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