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游戏犯罪等网络犯罪案件
利用大数据存储技术实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轻判的案例分析
随着大数据、网络云盘、云计算等新型科技的兴起,新型载体对淫秽电子信息的承载与传播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对新型科技手段搭载下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在评价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时,对情节档级的法律分析是律师争取有效辩护的关键。
基本案情: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蒲兴聪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益华电子城批发市场二楼G512号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信城电脑经营部,主要从事经营销售组装的台式电脑等业务,2014年以来,被告人蒲兴聪得知其他电脑销售商在销售电脑时配送能观看淫秽电视的"电视棒"以提高其产品销售量,遂于2014年2月16日、2014年6月3日以买家会员名为"szjsd1888"的账户,在张志伟、张志刚开设的"皓誉嘉科技"网店内以每套9元的价格购买"3D环球精灵"电视棒50套,后于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分别以每套电视棒50元的价格卖出3套给顾客,并以1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其朋友叶飞2套;同时将电视棒作为其销售电脑的赠品赠送给顾客,被告人蒲兴聪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3D环球精灵"电视棒9套。永州市公安局对该电视棒所播放的涉黄视频、所属网站等进行远程勘验,勘验结论:通过输入2015环球影视白金卡密码进入电视棒后,能访问的视频数量为3463(部)。勘验过程中下载了其中138个视频,永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及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该138个视频为淫秽出版物。
1.由于大数据信息存储方式的革新,新时代下淫秽视频的存贮载体早已不同于传统介质类型,必须考虑现行法律规定的兼容适用问题;
2.判断淫秽视频数量时,必须考虑大数据本身的流变特性,鉴定所得的淫秽视频的数量应视为大数据存储介质中的某段时期内的数据情况;
3.对新型科技下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在评价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时,既应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和现行法律规定,又应做到综合衡量,即不应单纯考虑视频的个数,而是应综合衡量传播范围、违法所得、传播对象、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在整体的销售网络中的作用大小、主观恶性大小、犯罪影响程度等情节,从而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判。
数据存储与传播的范围与能力与传统介质传播已完全不能等量齐观,且也早已超离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制定时的情形,大数据时代下的情节考量应当充分考量科技发展的特殊性,只有将新类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量刑方法区别于传统传播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实现罪责刑的相适统一。笔者亲办的案件中已有类似成功案例,该案件所适用的2017年发布的《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可以看做是对此案例判决的追认,最终由“情节特别严重”降档至“一般情节”,最终对当事人适用了缓刑,详细案例大家可查看笔者此前文章,笔者已将该案例附于链接,方便大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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