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保健品诈骗案件常见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违法违规销售保健品可能涉嫌犯罪,如果销售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罪。
典型保健品诈骗行为
1.公司很可能是没有履约能力、没有合法证件的保健品“皮包公司”;
2.业务员以抽奖、免费旅游、免费体检等噱头吸引消费者;
3.通过虚构身体检测数据和免疫力报告等方式,谎称老年消费者患有疾病;
4.在宣传上公司一般会制定固定的话术,普遍存在以保健品冒充药品,虚构或过度夸大产品的功能和疗效以及虚构“医生、教授、专家”等权威医学人士身份的虚假宣传行为;
5.向消费者销售来源不合法、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通常表现为将“三无”山寨保健品通过仿造批号、产品合格证书或直接伪造虚假保健品的方式对外销售;
6.产品销售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且可调节幅度大,业务员会根据客户消费能力高低有针对性地调整产品价格。
保健品销售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入罪逻辑
1. 涉案人员存在上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2. 消费者因为涉案人员的上述行为产生认识错误,最终通常体现为涉案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服用涉案公司的产品可以治疗某种疾病;
3. 消费者由于误以为服用涉案产品具备治疗疾病的功效而花高价购买,产生财产损失。
定性诈骗存在争议的保健品销售行为
1. 公司合法注册登记且拥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
2. 产品通过电商渠道购入,供货商提供正规的产品资质;
3. 宣传上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但不存在以保健品冒充药品、虚构疗效的行为,也没有冒充“医生、教授、专家”等权威医学人士身份,只是对保健品本身的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夸大;
4. 采取货到付款、开箱验货以及不满意可以在固定期限内无理由退货的销售制度;
5. 价格虚高但幅度不大。
对于这种类型的保健品销售行为,采取上面这一逻辑予以入罪比较牵强,从辩护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可视情况主张构成其他犯罪或主张仅属于民事欺诈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以诈骗定性的保健品销售行为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
1. 非接触性:保健品诈骗通常需要借助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交互工具的技术手段,所有流程均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符合电信网络诈骗非接触性的特征,
2. 不特定性:消费者通常是老年特定群体,但并非针对特定个人进行诈骗,符合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不具有特定性的特征。
排版 | 团队助理小何
作者 | 黄佳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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