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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北案”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罪名以及面临刑罚--“华强北案”刑事辩护与研究(一)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1-14

何天云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2020年12月28日,海关缉私部门和当地警方联合对涉嫌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走私的团伙开展了集中打击行动,华强北明通化妆品市场中的CC美妆是这次查缉行动的重点。缉私民警还对曼哈美妆交易中心等商场的多个涉嫌走私店铺进行了查缉。经查,犯罪团伙涉嫌走私货物价值超6亿元,36名犯罪嫌疑人被抓。

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安等部门联手对华强北化妆品档口走私和售假等行为展开大检查,明通化妆品市场、曼哈美妆交易中心等多个大型化妆品市场即日起便处于歇业整顿状态。华强北夜间“鬼市”也难觅美妆商贩身影。

根据上述新闻报道事实,结合公安机关逮捕多人的情况,相关人员有可能涉嫌以下罪名以及面临如下刑罚。

一、行为人可能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为人将化妆品运输到境内主要有两种途径,“刷单”走私以及水客带货走私。

行为人通过盗用、收购等非法渠道获取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消费额度(我国跨境电商个人年度交易额度限值为2.6万元,单笔消费限额5千元),制造虚假订单,并让内部人员注册银行卡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订单,然后通过购买空白物流单等方式制造虚假物流信息,以达到“三证一致”,欺瞒海关部门,将原本是一般贸易性质进口的货物伪装成跨境电商方式低价进口。行为人通过这种“刷单”方式将产品运输入境后,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以赚取中间差价。

除了“刷单”方式走私外,更为常见是水客带货方式,即多家商户一起从国外免税店订货,一般能拿到三到五折的价格,之后再经由香港水客以及水客公司,通过人肉等方式蚂蚁搬家式将货物带到华强北,规避关税。

若行为人确实存在上述行为,不管是哪种方式,其行为都是违反海关法等法律法规,逃避了海关监管,个人偷逃税额10万以上,单位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可能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若行为人偷逃税额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也可能涉嫌构成本罪。

以上是针对直接走私行为的分析,在我国还有间接走私情形,即直接从走私人员购买走私化妆品后再销售,数额较大,也可能涉嫌构成本罪,这也是行业“背包客”的行为。

行为人偷逃税额较大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二、“刷单”走私主要利用他人个人信息及免税额度,若行为人向走私人员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身份信息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刷单”走私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以及跨境电商个人交易免税额度,实践中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负责向走私人员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以实现走私人员“刷单”的目的。

若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走私行为,但是明知走私人员购买他人个人信息是用于走私犯罪的而提供或者出售他人个人信息,或者向走私人员提供、出售5千条以上他人个人信息的,依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若行为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相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华强北销售“水货”与销售假货是其主要两大问题,若行为人有销售假货的行为,那么其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华强北除了严重的走私问题之外,销售假货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华强北从之前中国电子第一条街到现在转型销售化妆品,关于批评其销售假货的声音就从未停止过。由于部分产品是通过走私入境的,很多产品上没有中文标识,因此部分商家就将真假货掺杂在一起出售。例如说10件兰蔻口红中,有6件是真的,4件是假的,真真假假让消费者难以区分。

行为人销售假货主要表现为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即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掺入假货,以次品、差的化妆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化妆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例如将真假兰蔻口红混合销售给他人。

若行为人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销售产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以上,最高刑期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四、除了“水货”以及销售假货之外,行为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也值得警惕,若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人可能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众多售假行为中,有一类相对于销售假货来说较为特殊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若商家明知贴有兰蔻、雅诗兰黛等商标的商品是未经相应商标专用权人同意使用其商标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的,无疑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到市场,对兰蔻、雅诗兰黛等这些名优产品及其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商标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刑法》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予以销售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可能涉嫌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过对华强北相关人员行为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相关人员触犯的罪名中,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涉及到多个犯罪环节和多人共同犯罪,这必然涉及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别;行为人可能有多个犯罪事实,既销售假货,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等,这就涉及到一罪还是数罪等问题;在某些犯罪中,也可能涉及到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问题。

在这些行为及情节中,有对行为人有利的,也有不利的,因此,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要根据每个人犯罪事实及证据等内容,精准分析行为的性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等,并以此为基础为行为人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笔者将在后续文章具体分析如何为行为人作出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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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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