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来源:《中国刑事警察》
控制下交付,是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员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性侦查手段。
控制下交付作为打击和控制跨境走私贩运毒品活动的重要措施,首次出现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又进一步扩大了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案件范围。我国已经加入这三个公约,根据国际法原理,这些公约在所有的加入国都应当有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中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内容,即“对涉及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合法原则(跨国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必须尊重过境国、目的地国的国内法)、合作原则(国际合作与国内合作)、保密原则(对发现、查获的违禁品信息以及行动方案的保密)。
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是缉毒人员与毒贩进行的一场博弈。一方面,侦查人员为了揭露并抓获幕后的组织者与策划者,通过对收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不同的时空特点,综合利用自身拥有的侦查资源,做出决策并采取行动,进而将毒品的贩运置于自身的控制之下,最终将毒贩抓获。另一方面,毒贩也在根据形势的变化,对交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利用其掌握的犯罪资源,竭尽全力摆脱缉毒人员的控制并完成毒品的贩运。
为了在这场博弈中获得优势,缉毒人员应当厘清控制下交付的实施顺序并且准确把握关键环节,即明确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发现和查获毒品物质或毒资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在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中,可疑或非法物品是指公约中附表列举的处于国际管制下的毒品、制毒物品以及涉毒资金、即毒资。发现和查获毒品物质和毒资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对毒品物质的查获主要通过海关和边检部门的检查、公开查缉工作等,对于毒资的查获主要通过金融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配合。然而,毒品物质和毒资的发现和查获方法都离不开禁毒情报的搜集和研判。
从收集的手段与方法来看,禁毒情报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人力情报(通过缉毒秘密力量如:特情、卧底、化装打入获取)、技术情报(通过技术手段和技侦手段获取)和公开情报(通过公开渠道和途径如公开查缉、调查访问、举报等获取)。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实施具有目的性、并非是对幕后组织与策划者存在与否的检验,而是确定幕后存在之后所作出的策略性行动。因而情报的分析研判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步:评估风险并做出决定
评估环节是控制下交付实施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影响到后续行动的成功与否。
缉毒人员所进行的评估工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实施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必要性分析,二是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性判断。前者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控制下交付的本质属性有关。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秘密侦查措施,而秘密侦查措施由于相比一般的侦查措施而言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所以通常是一种补充性的侦查措施而使用的。因此,如果适用一般的侦查措施就可以侦破,就没有必要实施控制下交付。换言之,若没有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必要,则无需考量可能性;若具有必要性,那么再考虑是否有可能实施控制下交付。后者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其他执法机构有没有做好准备、愿不愿意为控制下交付提供帮助;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警方的侦查行为有所察觉;运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合作;毒品在运送过程中丢失的可能性;侦查人员与合作的嫌疑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计划与执行控制下交付的时间是否充分。总而言之,在评估环节,缉毒人员通过掌握的信息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判断所拥有的侦查资源是否能将毒品的贩运和毒资的转移行为完全置于自身控制之下。
如果评估之后认为能够顺利完成控制下交付,则进入下一环节;如果评估之后认为风险超出控制范围,则应当决定停止实施控制下交付。评估后的停止有不同的情况,如经过评估发现没有幕后的组织策划者;犯罪分子已经有所察觉等。进行评估的最终目的是做出控制下交付或者不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确认毒品与毒资之后要进行细致评估,但事实上评估工作是贯穿控制下交付行动的始终。侦查活动的情况瞬息万变,即便是最科学、最有效的评估也无法将所有的情况纳入视野,必然会遇到未知的情况。所以,在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全过程中要时刻对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做好随时终止的准备。
第三步:制定计划并取得合作
在评估并且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之后,必须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执行计划应当包括控制下交付的各方面因素,并且尽可能做到全面。
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部门与人员有哪些、使用哪些工具与设备、行动的时间、已经查明的毒贩的基本情况、各人员的具体任务、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备用行动方案等。取得相关部门的合作是制定计划的关键,也是顺利完成控制下交付的关键。
在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过程中,合作的类型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各个侦查机关的合作;与相关执法和业务部门的合作;与“马仔”的合作;与法律专家的合作。
侦查机关内部的合作是控制下交付合作的核心内容。从职能分工的角度讲,合作包括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如禁毒部门与海关、边检的合作;从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来看,侦查机关的合作是指出发地侦查机关、途径地侦查机关与目的地侦查机关之间的合作。一些情况下,在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还会需要相关执法和业务部门的合作:例如,在实施人货分离方式的控制下交付时,通常会需要快递公司或邮局等物流行业的配合;在实施毒资的控制下交付时,通常会需要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应当注意,因为受到“马仔”欺骗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在与运毒“马仔”合作时应当十分谨慎,只有在确定“马仔”愿意“为我所用”时才能够进行这样的合作。此外,控制下交付中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因此必要时应当向法律专家请求帮助。一般情况下,法律专家能够提供的帮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起诉讼所必须的证据、关于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建议,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是否可以用其他物品替代以及提起诉讼所必须的毒品的数量、法庭对什么证据可以彩信和对什么样的证据不予采信等。
第四步:监控毒品物质的运输与涉毒资金的移转
毒品物质的运输与涉毒资金的移转是控制下交付的核心内容。而对毒品物质欲涉毒资金的监控是这一环节的关键。
从字面来看,监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监督,另一个是控制。监督是指毒品或者毒资时刻处于侦查人员的监视范围之内,控制是指侦查人员能够随时掌控毒品或毒资的存在状态。
监控的方式包括三种:直接监控、间接监控和混合监控。直接监控是指侦查人员直接接触毒品或毒资的监控,例如侦查人员隐匿身份成“马仔”携带毒品或毒资进行运输。
间接监控是指侦查人员通过第三方对毒品或者毒资进行的监控,如通过对马仔的协助实施的监控、通过对邮递员的协助实施的监控、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转移的毒资往往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助。
混合监控是指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并存的监控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在案件情况复杂重大的情况下使用的,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侦查人员的人生安全。毒品的运输与毒资的转移的过程也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进行博弈的过程。在侦查人员监控毒品和毒资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在进行监控,并且狡猾的策划与组织者往往还会使出一些反侦查的伎俩。因此在实施监控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把握好监控的程度。监控的力度过大,则容易暴露行动,是犯罪分子提高警惕;监控力度不够,则会有毒品和毒资丢失的风险。
最后一步:收网抓捕行动
收网抓捕行动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最后环节,即收网环节。而时机选择的准确与否是抓捕涉案人员的关键点。
抓捕时机分为如下三种:交付前实施抓捕、交付时实施抓捕和交付后实施抓捕。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会在毒品刚刚交付交付时果断出击,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因为在这一时机行动,既能保证“人赃并获”,又能够防止毒品或毒资的进一步流失。然而,实践中不乏在交付前以及交付后实施抓捕的情况。
在交付前实施抓捕有两种情况:一是行动失败,犯罪分子已经闻风而逃,交付无法实现,没有必要继续等待而提前实施抓捕;二是为了消除犯罪分子的疑虑而实施抓捕。在特殊情况下,幕后的组织者与策划者往往会让“马仔”携带少量毒品试探,并且故意露出“马脚”以辨别警方是否在监控,此时侦查人员若按兵不动,那么幕后黑手很可能认为警方在“欲擒故纵”,而逃之夭夭。
因此,为了消除犯罪分子的疑虑,此时应当果断出手,将“马仔”抓获,以作长远打算。交付之后进行的抓捕,是指毒品或者毒资经过多次的转卖之后,侦查人员实施的抓捕行为。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不让最初的毒贩产生怀疑,在其真正大宗贩卖毒品和转移毒资时将其一网打尽。在抓捕犯罪分子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保证警方的绝对优势。毒品犯罪分子往往是亡命之徒,很可能携带杀伤性武器,因此,必须在保证警力的绝对优势下才能够进行抓捕;二是注重证据的固定。证据的固定对今后的成功追诉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十分重要。毒品犯罪的核心证据之一就是毒品,若仅仅抓获毒贩,而未对或者有效对毒品进行固定,那么后续的诉讼工作将受到阻碍。此外,毒资对毒品的预备行为也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收网抓捕行动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在人货同行的情况下,应控制住同行的运货马仔,并采取措施避免其淹灭罪证;二是在人货分离的情况下,可根据托运、寄递的具体形式,采用“守株待兔”或“送货上门”的方式,抓捕收货人。但应注意区分收货人是真正的货主还是临时雇工,以免打草惊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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